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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 京管发〔2020〕7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3/25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

京管发〔2020〕7号

  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北京市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设施安全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属地负责”和“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事故隐患定义及分类

  本意见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设置运营单位在设置、使用和管理户外广告设施或牌匾标识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分为一般隐患与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造成设施全部或局部功能丧失,易发生安全事故,需要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本意见所称设置运营单位包括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的产权人或安全责任约定人。

三、责任分工

  (一)市城市管理委

  1.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和标准。

  2.制定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指导各区城市管理委、地区管委会落实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承担本市高(快)速路沿线,由市级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负责委托专业企业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受委托的专业企业作为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责任约定人,负责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

  4.依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大风、暴雨、暴雪等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及时指导各区城市管理委、地区管委会做好极端天气安全管理应急响应工作。

  (二)各区城市管理委、地区管委会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事故隐患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组织属地街道、乡镇及相关管理部门,开展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完成上级单位布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任务。

  2.组织属地街道、乡镇,指导、督促本辖区内设置运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开展事故隐患自查和治理。

  3.组织属地街道、乡镇和区相关部门,指导、督促设置运营单位依据《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DB11/T243-201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6部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运行维护单位》(DB11/T 1322.46-2018),对离地高度大于10m或面积大于15㎡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进行安全检定,并开展事故隐患治理,消除安全隐患;上述设施使用满2年的,必须进行首次安全检定,首检后每两年进行一次检定。

  4.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并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对涉及建(构)筑物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消防安全等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交管、消防等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制定本辖区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会同属地街道、乡镇和区相关部门对设置运营单位落实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年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开展事故隐患抽查,所需费用由本部门财政预算解决。

  6.承担本辖区内由区级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和广场等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其安全责任约定人;设施的安全责任约定人负责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

  7.在气象部门发布大风、暴雨、暴雪等极端天气预警信息时,及时组织属地街道、乡镇开展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巡查工作。

  (三)设置运营单位

  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做好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使用安全。

  1.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施或者牌匾标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2.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消除;无法立即消除的,按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按期消除事故隐患。

  3.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

  4.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组织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

  5.依据《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DB11/T243-201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6部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运行维护单位》(DB11/T 1322.46-2018),定期对高度大于10m或单位面积大于15㎡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进行安全检定,出具安全检定报告,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开展治理,并将安全检定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告设施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委或地区管委会。

  6.在气象部门发布大风、暴雨、暴雪等极端天气预警信息时,及时对所属设施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一)事故隐患排查

  1.视觉观察,即按照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的标准、规范要求,对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进行日常检查。

  2.专业检测,即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DB11/T243-2014)和《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6部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运行维护单位》(DB11/T 1322.46-2018)等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安全检定或者安全检查,并出具安全检定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及检定意见等。

  (二)事故隐患治理

  1.对发现的一般隐患,如:设施结构开焊、螺丝松动脱落、画面破损,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等情况,由设置运营单位立即进行修复,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记录。

  2.对发现的可能影响结构、电气、防火、固定件、基础等安全的重大隐患,由设置运营单位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停止设施使用,制定治理方案,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事故隐患消除后,由设置运营单位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大量设置在城市公共空间,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委、地区管委会和设置运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增强红线意识与底线思维,坚持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抓好落实

  各区城市管理委、地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职,组织开展本辖区的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各项安全管理要求落到实处;指导、督促设置运营单位落实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消除;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设置运营单位,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教育引导,对教育无效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曝光。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已纳入首都环境建设考核内容,市级部门将对工作不力的区城市管理委、地区管委会予以通报。

  设置运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定安全岗位责任制,细化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周期、责任等事项,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建立设施运行维护档案,确保有据可查,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及时开展自查、定期检定和隐患治理等工作。

  (三)加强培训

  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委、地区管委会要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设置运营单位要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对从事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运行使用、维修养护和更换画面等作业活动的电气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作业。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严禁违章操作。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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