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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北京市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定义

  本预案所称城市照明分道路照明和城市夜景景观照明,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是指由于道路照明运行管理单位或夜景照明运行单位及第三方影响等原因造成我市路灯部分或全部路灯熄灭等突发事故或夜景景观设施事故及由此引发的次生灾害事故,因其它突发事件,如灾害性天气、地震等以及与城市照明相关突发事件需要配合工作等异常事件亦属于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上述事件均有可能对我市局部甚至整个城市照明系统产生不利影响,从而造成交通无法通畅,给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公共安全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危害。

二、编制目的

  为有效、及时、妥善地处置北京市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避免产生一系列衍生的事故,并确保在处置过程中能够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建立政府、行业及企业间社会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对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提高本市城市照明行业防灾、减灾及确保安全稳定照明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为确保本预案的实施,特别是在应对重大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包括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等在内的所有指挥组成员,都应该在北京市市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做到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同时,根据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响应程序分区、分级进行处置。在事故发生的初期,由属地政府(或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或路灯产权单位)统一指挥、快速处置,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市政管委。当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或属地政府、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或路灯产权单位无法协调解决的,应由市政府统一指挥。

  (二)“快速反应、先期处置”的原则。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应做到发现及时、判断准确、报告快捷,同时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先期处置,避免事态扩大。当需要启动高一级的响应时,则应服从上一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三)“增强意识、预防为主”的原则。

  将预防、预警机制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增强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和管理部门对城市照明突发事件的预警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隐患,提高防范水平;加大对广大群众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随时做好处置各种城市照明突发事件的一切准备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种预案经常进行模拟演练,做好防范危机的各种准备。

四、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北京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等法规、预案编制。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内所有城市照明设施,主要包括:路灯灯杆、灯具、支持固定装置、城市夜景景观设施、城市照明工井、城市照明用变压器、城市照明用配电箱等所有与城市照明使用有关的设施发生的突发事件。

六、城市照明突发事件的等级

  根据北京市城市照明系统的构成情况,按照突发事件发生所在道路的级别、事件影响的性质及数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方面的因素,将北京市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的等级分为以下四级:

道路照明部分

  (一)特大城市照明突发事件:(Ⅰ级事件)

  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均属于该类事件:

  1.天安门地区、长安街和驻华领使馆周边、国家安全敏感部位,将要造成重大国际影响的。

  2.重大国事活动和庆典活动在开始前2小时,场所周边和出入道路沿线出现全线路灯无法开启或意外熄灭的;

  3.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足以使道路交通造成全面瘫痪的;

  4.其它行业发生特大突发事件需城市照明给予配合的。

  (二)重大城市照明灾害性突发事件:(Ⅱ级事件)

  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均属于该类事件:

  1.长安街延长线,二环路全线、三环路全线、四环路全线、两广路、平安大街等市内城市主干线的路灯发生全部或大部分无法开启或意外熄灭,将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及危及公共安全;

  2.由于城市照明的直接原因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事件的次生灾害严重影响到交通安全的;

  3.因供电系统(包括上游及中游)出现问题造成全市城市照明异常的事件,导致全市大部分的城市照明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4.在城市交通干道和大型公共建筑或人群聚集区如广场、车站、医院机场、大型商场超市、重要活动会议的会场及代表驻地等重要地区的路灯无法开启或意外熄灭的;

  5.因灾害性天气造成城市照明不足,影响交通安全的;

(三)较重大城市照明突发事件(Ⅲ级事件)

  1.因计算机系统遭受停电、病毒入侵、失控导致监控系统瘫痪的;

  2.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两广路、平安大街等市内城市主干线的路灯发生部分无法开启或意外熄灭,将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及危及公共安全;

  3.五环路全线、远郊区县的路灯发生大范围无法开启或意外熄灭的;

  (四)一般城市照明突发事件:(Ⅳ级事件)

  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均属于该类事件:

  1.各级路灯运行供应系统发生的个别城市照明设施出现故障、火灾、断电等事件能够通过路灯运行管理单位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及时处置且不会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2.因路灯设施被盗、灯杆被撞造成路灯无法开启或意外熄灭,且影响的路灯不会造成交通事故的、停电时间在2小时(或以上);

  3.除特大、重大事件所描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城市照明突发事故。

  (五)事件分级说明:

  1.如遇北京市有重大会议、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二级、三级、四级突发事件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自动或指定升级;

  2.如果发生重大伤亡及财产、经济损失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理程序执行;

  3.除上述四级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外,所发生的其他与城市照明有关的事件不属本预案涉及范围,应由相应的城市照明的运行管理单位和设施产权单位自行解决。此类事件主要包括:

  (1)个别路灯无法开启或意外熄灭,且道路通行不会造成影响的;

  (2)因设备故障造成少数路段路灯无法开启或意外熄灭;

  (3)因路灯设施正常施工造成短时间内照度不足,或因正常施工暂时影响周边环境的;

  (4)经路灯运行管理单位和产权单位判断与路灯无关的事件。

城市夜景景观部分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范围主要集中在天安门广场等重要区域。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重要交通枢纽、重大群众活动集中地等为重点区域。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辖区内多个部门或街道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中轴路、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和重要的文物景点、景区。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区内个别部门或街道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如城市主要干线及交通枢纽等为一般区域。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组织指挥体系组成及职责任务

  (一)组织指挥体系组成。

  在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设立北京市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市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负责全市城市路照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分三级设置,指挥部设在市市政管委。

  1.一级指挥机构

  由市政府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一名处级联络员组成。

  2.二级指挥机构

  由市市政管委主管主任任组长。根据城市照明突发事件抢险救援需要,由市市政管委负责通知各相关市城市照明应急指挥组成员单位参加。

  郊区(县)出现重大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各区(县)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成立区(县)级指挥机构,由区(县)主管领导统一指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按照本区(县)的城市照明应急预案组织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和路灯产权单位实施抢险救援,如不能控制城市照明突发事件灾害程度应及时上报市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

  3.三级指挥机构

  由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或照明设施产权单位按照单位自定预案的要求成立指挥机构,负责一般城市照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需其他单位配合时报市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

  (二)市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职责。

  负责按照各级指挥机构相应的处置程序对城市照明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指挥工作;负责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决策救援抢险方案;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调配抢险力量,决策抢险当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及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城市照明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情况;负责启动和关闭处置程序。

二、市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

  市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市政管委主管主任负责,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委夜景照明管理处。

  (二)主要职责。

  负责本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协助各区(县)编制应急预案;负责市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组长、成员单位和各工作小组的联络,及时传达市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的指示。启动本预案时,负责收集突发事件情况,提出报告和处置建议;负责传达和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在处置程序结束后负责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三、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一)市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

  市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市政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卫生局、相关区(县)政府、市路灯管理中心、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首创股份和相关的城市照明公司、北京电力公司、北京市电信公司和热力、燃气部门等。

  各成员单位根据内部各部门职能组成安全保卫组、灾害救援组、交通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市政抢险组、路灯专家技术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等九个工作小组,由市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统一指挥。

  (二)市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在城市照明供应系统发生特大城市照明突发事件时,市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抢险救援,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市政管委:负责对城市照明系统发生的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中有关城市照明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特大、重大、较重大、一般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统一协调;负责建立城市照明专家技术组,针对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对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负责组织群众疏散,并维护公共秩序;负责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

  4.市建委:负责组织抢险队伍配合城市照明专业抢险队伍抢险救援。

  5.市交通委:负责在照明系统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市道路、公路、桥梁的抢修与恢复工作;负责在照明系统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指挥专业队伍对城市照明突发事件中有关供水、排水设施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7.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城市照明突发事件中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城市照明突发事件中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上报、统计工作。

  8.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在城市照明突发事件现场旅游团体的组织和疏散。

  9.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现场的对外宣传和新闻报道;协调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通报城市照明突发事件相关情况。

  10.市公安局消防局:主要负责因城市照明系统引发火灾的灭火救援工作。

  11.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维护,确保救援通道畅通,必要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做好交通分流疏导工作。

  12.各区(县)政府:负责统一指挥本区(县)内的城市照明突发事件抢险救援;负责协助市城市照明应急指挥组,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负责组织在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区域内人员、车辆和设备以及群众的疏散工作。

  13.城市照明管理单位:

  (1)市路灯管理中心:负责城八区内路灯的安全运行;负责指挥一般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照明突发事件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必要时支援辖区外城市照明突发事件抢险救援;作为市政府处置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及城市照明接管单位随时听从政府的调遣。

  (2)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照明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

  (3)北京市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照明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

  (4)北京首创股份: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照明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

  (5)夜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负责所属设施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14.市燃气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在城市照明突发事件中损坏的燃气管线、设施的抢险救援。

  15.市热力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在城市照明突发事件中损坏的热力管线、设施的抢险救援。

  16.北京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在城市照明突发事件中涉及的有关电力系统事故的抢险救援,避免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区域内出现人员触电等二次灾害;为抢险救援及其指挥系统提供用电保障。

  17.北京市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在城市照明突发事件中引发电信、通讯系统故障的抢险救援,并为抢险救援指挥系统提供电信、通讯保障。

  18.市卫生局:负责救治受伤人员;负责运送伤亡人员;负责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

  (三)各工作小组职责。

  1.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武警、交管等部门,执行事故现场外围的控制、警戒、治安秩序维护、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交通管制等任务。

  2.灾害救援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武警北京总队、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建委、市交通委、市安全生产局和市路灯管理中心等部门配合,执行灭火、防爆、反恐、抗灾及营救道路突发事件被困人员任务。

  3.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市公安交管局,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救援人员与车辆通行,并调集公交车辆,保证人员疏散。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在现场有关救援力量协助下,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相应处置,并把情况及时上报市城市照明应急指挥组。

  5.市政抢险组:由市市政管委、市建委负责,在水、热、电、市政道路、通信等部门的配合下,市路灯管理中心协助有关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切断相应管网,避免发生次生灾害,事后负责市政设施的抢修。

  6.专家技术组:由市市政管委、市安全生产局负责组织城市照明、建筑、气象、环保、卫生、供水、供电、供热及生物、化学、核辐射、计算机、爆炸等方面专家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7.新闻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公安、市路灯管理中心部门配合,统一组织对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现场中的对外宣传和新闻报道,并向社会公众通报城市照明突发事件相关情况。

  8.事故调查组:由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局负责,市路灯管理中心等单位配合,分析查找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组织执行刑事技术侦查。

  9.善后处置组: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负责,相关单位配合,根据城市照明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伤亡人员的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并为城市照明突发事件中波及的车辆和人员提供必要的疏导;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力量抢修在城市照明突发事件中损坏的市政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建立政府、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产权单位、广大群众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城市照明系统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并相互传递。

  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和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城市照明系统的日常数据、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相关信息的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市市政管委(指挥小组办公室),同时,对政府传递来的信息(尤其是本行业、本地区、北京市城市照明系统以外的相关信息)加以识别或当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雪、暴雨、雷电、高温等恶劣天气预警时,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建立突发事故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政府部门有权对运行记录进行询问,对安全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响应原则

  (一)快速反应先期处置。

  一旦发生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工作预案先期处置,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判断准确上报及时。

  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对事故的等级应作出准确判断并及时上报指挥小组办公室。

二、分级响应

  按照北京市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分类的等级,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启动。

  发生城市照明系统发生事故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和产权单位或相关单位报告,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判断事件等级,然后将情况报告市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由市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确认事件等级。

  特大城市照明突发事件(一级事件):由市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报请市分管市领导批准启动应急预案,主管市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城市照明应急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事件属地区县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城市照明应急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或事件属地区县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重大城市照明突发事件(二级事件):由市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报请市分管市领导批准启动应急预案,主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和主管部门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城市照明应急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事件属地区县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城市照明应急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或事件属地区县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重大城市照明突发事件(三级事件):由设在市市政管委的市城市照明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并全权指挥。市市政管委主管主任任总指挥。必要时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四级事件):当确认为一般事故时,市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可责成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上报处置情况。

三、处置程序

  按照突发事故等级和响应分级,处置程序也相应分为四级。

  (一)特大突发事件。

  发生特大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后,应按照一级响应程序由一级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指挥机构立即调动安全保卫组和交通保障组部署警力,在城市照明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有关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抢险通道畅通;市公安局首先启动先期处置应急工作预案,组织疏散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区域内居民迅速撤离。指挥机构根据现场情况,协调安全保卫、灾害救援、医疗救护、市政抢险等小组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市路灯管理中心等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在完成先期处置后,立即组织技术部门查明突发事件原因,并尽快制定最终修复方案,涉及城市照明与其他学科交叉的突发事件由专家技术组组织各方面专家制定修复方案,尽最大可能减少社会影响。

  对于造成全市大部分地区路灯无法开启或以外熄灭的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组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城市照明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如灭灯范围、抢修情况等,并引导居民减少外出,避免产生不安情绪安全保障组加强治安巡逻,保障社会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发生社会混乱和其他次生事件。

  处置结束后应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二)重大城市照明突发事件。

  发生重大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后,按照二级响应程序由一级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各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现场情况,在一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并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郊区(县)发生重大城市照明突发事件由郊区(县)政府成立指挥机构,依据各自郊区(县)城市照明应急预案实施,必要时可通过市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调动其他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支援,并由市一级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三)较重大城市照明突发事件。

  发生较重大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后,按照三级响应程序由二级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各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现场情况,在二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并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四)一般城市照明突发事件。

  一般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可依据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制订的应急预案由三级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并实施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共同救援的城市照明突发事件,由市城市照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修复方案。处置结束后由城市照明运行单位或产权单位将事件相关情况报市城市照明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

四、终止程序

  应急处置结束应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指挥机构负责终止处置程序。

五、善后处置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过程中,新闻报道及城市照明中断、恢复的公示工作,由市政府统一进行组织。突发事件的现场抢险结束后,由市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受灾群众正常生活。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局及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做出突发事件调查报告,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突发事件,并作为完善应急预案依据。

  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及时清理现场,迅速抢修受损设施,尽快恢复正常城市照明,并通过有关渠道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相关情况。

第五章 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处置防范体系

一、法制建设

  北京城市照明行业管理的法制建设工作还有待发展,各类法规、规章的研究、制定,将进一步促进防灾减灾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对实施和规范城市照明综合减灾工作起到有力地推进作用。

二、科学研究

  为使本市城市照明行业减少城市照明灾害事故,保证安全稳定供气,针对城市照明各类致灾原因,城市照明相关单位应开展课题研究,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制定防灾减灾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应急准备

  各区(县)政府应编制相应的紧急处置分预案,建立临时城市照明保障应急组织。各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和产权单位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应制定各级紧急处置预案,并与所属区(县)政府建立安全协作网络,逐步构成综合防灾减灾和紧急处置管理工作网络。

四、物资保障

  本市各区域城市照明紧急处置组织应当根据本预案以及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内部的应急预案,在管辖范围内配备必须的紧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在紧急处置中,按现场指挥部要求,可以在本市道路、公路建设养护和各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和产权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五、建立预警机制

  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做好专案,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促进防灾减灾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六、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利用新闻媒体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以中、小学生、社区居民及外来人员为对象,对如何处理意外情况采用形式多样、内容由浅入深的安全宣传和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等逃生技能。不断提高安全宣传和防灾减灾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人们对于城市照明的防灾减灾意识进一步增强。

七、预警演习

  各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和产权单位应建立紧急预警演习制度,不定期的组织城市照明紧急处置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不断提高城市照明工作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急修、抢修的队伍始终处在预警状态。

八、预案管理

  本市城市照明行业各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要根据本案和所负担的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分预案和保障计划,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备案。

  结合北京市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特点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建立、修改和完善,城市照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适时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本预案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维护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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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京司发〔2022〕40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2〕55号 
  北京市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防护工程标准审查告知承诺审批实施办法 京人防发〔202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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