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城管监察大队关于顺义区施工围挡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2〕14号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城管监察大队关于顺义区施工围挡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城管监察大队研究制定的《顺义区施工围挡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9日第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顺义区施工围挡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管理,优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围挡环境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首环建办〔2011〕14号)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维护以及相关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市政管线、交通、水利、城区园林绿化、铁路、人防等工程项目以及各类拆迁工地、外部装修工程、临街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区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的建设管理要遵循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自律、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城管部门应于开工前告知施工单位工地管理相关事宜,要求施工单位做到施工工地无沙石土方裸露、无扬尘、无夜间施工扰民、无车轮带泥行驶、无遗撒、无垃圾乱倒或清理不净、无围挡破损等。

  第五条 各施工工地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挡。设置施工围挡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本市施工围挡容貌景观设计规范的要求,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长期围挡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工期在10天以上的工程。

  1.围挡高度。

  整建制拆迁村设置围挡高度不得低于4米,其他工程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同一工地围挡高度要保持一致。

  2.围挡色彩。

  对于全区内主要大街和公路两侧的围挡,外立面必须按照规定的标语、彩绘内容进行喷涂,其它区域要保持色彩统一。可喷涂环境建设、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法律法规、企业文化等公益方面的宣传标语和图案,对于过期过时的要及时更换。

  3.围挡材质。

  长期围挡要使用专用硬质定型材料作为施工围挡的材质,或者采取经规划部门许可的砖砌砖筑方式设置围挡。禁止使用锈蚀、残破、易损毁的材料作为围挡材质。

  (二)临时围挡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工期在10天(含)以内的工程,如:绿化美化、市政维修、临街小门店装修等工程。10天内未按计划完工的,视作未按规定设置围挡,城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进行查处。

  1.围挡高度。

  以遮挡施工现场不外漏为标准,根据现场情况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2.围挡材质。

  施工工地可使用软质围挡,但要保持围挡平整、清洁、美观。

  (三)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设置施工围挡的,围挡0.8米以上部分要采用通透性围挡,不得影响交通路口行车视距。

  (四)保持围挡安全牢固、整洁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五)加强检查,出现破旧、污损、严重褪色或者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围档,要及时予以清洗、修复、更换。

  (六)严禁利用围挡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七)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要及时拆除施工围挡,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设置围挡的,经区市政市容委同意并报区城管监察大队备案后,由施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代替围挡,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第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为本辖区各施工工地责任主体,负责协调、监管、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建设、管理围挡。

  区市政市容委要加强对市政工程的监管,告知、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建设、管理围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绿色施工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1〕42号)要求,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围挡设置管理。

  市交通委路政局顺义公路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等涉及相关建设工程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建设工程的监管,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建设、管理好工地和围挡。

  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区环保局要按照许可审批、责任监管等职责,各负其责。

  区城管监察大队作为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各类围挡进行规范、监督、管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的,由区城管监察大队对建设施工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告知、督促等监察管理。凡未按规定进行工地管理和设置围挡的,将依法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扫雪铲冰应急预案(2023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城管发〔2022〕76号 
  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办法》的通知 顺商发〔2022〕21号 
  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意见 京管发〔2023〕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管发〔2023〕7号 
  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关于加强行业使用电动三轮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2023年第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应急发〔2023〕1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统建统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管发〔2023〕9号 
  关于昌平区启动2023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门头沟区2023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门教发〔2023〕13号 
  门头沟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门教发〔2023〕12号 
  关于加大城市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支持力度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3〕5号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 第19号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副中心文化旅游区发展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通政办发〔2023〕3号 
  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京城管发〔2023〕8号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2022年—2035年) 京管发〔2023〕1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供热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告知承诺审批实施办法 京人防发〔2022〕53号 
  北京市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防护工程标准审查告知承诺审批实施办法 京人防发〔2022〕54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2〕55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京司发〔2022〕40号 

 关键字
  建设管理  围挡  施工  顺义区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区城管监察大队  顺政办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7〕10号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城管监察大队关于顺义区施工围挡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2〕14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轨道交通线路能源管理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交行发〔2013〕24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0〕101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