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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的通知 京管发〔2020〕31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的通知

京管发〔2020〕31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运行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调整生活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京管发〔2018〕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和相关文书。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各环节工作

  一是各区城市管理委要高度重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并积极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二是优化审批服务实行一网通办,许可证书发放原则上采取邮寄方式。三是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工作,及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录入审批、监管、处罚、违诺失信等信息,建立信用归集、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全流程管理机制。

  二、规范工作程序,优化审批服务

  一是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制定本区相关工作办理指南,并在政务大厅、区城市管理部门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及办理指南,便于申请人下载,做好承诺制改革宣传工作。二是认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承诺制改革培训,加强对承诺制改革工作的认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审批。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许可证书发放后3个月内完成对企业承诺内容的检查核验。四是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建立失信记录修复机制,畅通投诉和异议处理渠道。

三、相关说明

  1.自文件发布之日起,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行政许可按照《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规定办理。

  2.建筑垃圾有关行政许可和备案按照《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垃圾行政许可改革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京管发〔2020〕29号)规定办理。

  3.原《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调整生活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京管发〔2018〕111号)中有关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的全部规定、告知承诺模板和审批工作文书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30日

  (联系人:马建骥;联系电话:66056282)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告知承诺制,是指由审批服务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申请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审批服务部门当场作出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按照本方案中明确的告知承诺程序执行,并遵循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信息共享、便捷高效的原则。

  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明确的模板,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在市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和区政府网站公示告知承诺书,告知内容包括:

  (一)告知承诺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三)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四)区城市管理部门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五)区城市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一百零二项。

  (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附件: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共106项)中第13项。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本办法于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四)《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五)《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第三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第一百五十四项。

  第六条 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按照生活垃圾管理业务环节和生活垃圾品类,特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行政许可规范细化为7项内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家庭厨余垃圾收集运输、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废弃油脂收集运输、建筑垃圾收集运输、粪便收集运输、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第(一)、(二)、(四)、(六)项条件,从事其他六项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第(二)、(三)、(四)、(五)、(六)项条件:

  (一)从事生活垃圾清扫,应具备机械清扫、冲刷和洗地能力,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洗地车和机扫车辆。作业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从事生活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从事生活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一)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中的“生活垃圾”是指在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中清扫尘土等废弃物。

  (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中的“其他生活垃圾”是指除家庭厨余垃圾、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废弃油脂、建筑垃圾、粪便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

  (三)从事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应获得拟服务地区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后,再到所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四)从事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废弃油脂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应获得拟服务地区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后,再到所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五)在本市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所属车辆应符合本市相关标准、办法、指引要求。其中,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和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的企业所属车辆应为自有。

  第七条 在申请资质时,申请人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实名登记制度要求,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在申请资质提交相关材料时,应认真阅读告知书后一并提交承诺书,承诺已完全知晓告知事项、愿意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配合纠正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行为。同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必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包括:

  (一)由XX区城市管理委提供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

  (二)由XX区城市管理委提供的统一格式告知承诺书。

  (三)《XX区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拟从事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需提交本项材料)。

  (四)《XX区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拟从事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的企业需提交本项材料)。

  申请人承诺事后提交的材料,应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日常监管时提供。可承诺事后提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使用4.5吨以上货车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需承诺事后提交本项材料)。

  (三)车辆行驶证的复印件。

  (四)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五)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说明材料。

  第八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书、承诺书和必要提交的材料后,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审批通过。经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承诺书及材料须符合网上办理的相关要求,办理时限不超过0.5个工作日。

  本行政许可不设有效期,告知承诺事项的履诺情况纳入区城市管理部门对注册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行政许可条件及承诺不符的,采取将企业违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记录公示或撤销企业资质的处罚。如发现企业有《北京市城管执法机关新划入职权行政处罚案由和处罚裁量基准一览表》(京城管发〔2018〕31号)中违规违法行为的,按规定进行罚款或吊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的企业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取得由原市市政市容委审批的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的相关企业,应在本方案发布后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城市管理委换取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轻微违诺失信行为处理,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进行整改,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记录不公示;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企业资质:

  (一)未按时提供承诺提交的材料。

  (二)未建立或执行技术管理制度。

  (三)未建立或执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未建立或执行监测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一般违诺失信行为处理,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进行整改,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记录并公示,公示期间1-6个月;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企业资质:

(一)申请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

  1.机械清扫车辆未安装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不具备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3.未建立或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二)申请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

  1.不具备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2.未建立或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三)申请从事家庭厨余垃圾收集运输、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粪便收集运输、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

  1.不具备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2.运输车辆或船只未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3.未建立或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严重违诺失信行为处理,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进行整改,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记录并公示,公示期间6-12个月;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企业资质:

(一)申请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

  不具备机械清扫能力或机械清扫车辆不具备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的。

(二)申请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

  1.运输车辆非企业自有。

  2.运输车辆不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密闭、监控等技术标准的。

  3.使用4.5吨以上车辆的企业不具备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的。

  (三)申请从事家庭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粪便收集运输、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

  运输车辆或船只非全密闭,不具备防臭味扩散、防遗洒、防渗沥液滴漏等功能的。

  (四)申请从事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废弃油脂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

  1.运输车辆非企业自有。

  2.运输车辆或船只非全密闭,不具备防臭味扩散、防遗洒、防渗沥液滴漏等功能的。

  3.未取得拟服务地区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

  一年内,申请人在本领域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3次以上(含),按一般违诺失信行为对待;一年内,申请人在本领域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2次以上(含),按严重违诺失信行为对待。

  第十二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虚假数据和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许可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购置或租赁合同、停车及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证明材料、特许经营授权文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手续及材料等,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撤销企业资质,移送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有关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视情节为6-12个月。

  第十三条 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企业,审批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在3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诺情况进行检查,之后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日常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行政许可条件及承诺不符的,按照本方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个人或单位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承诺制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与公示的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核发许可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按照本方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本方案第十条的情形,申请人在15日内整改完毕,可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区城市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组织现场检查,认为确已修复完毕的,根据其修复情况可缩短公示期1-6个月。

  第十五条 申请人认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向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申请人对未履行承诺、作出虚假承诺的认定有异议,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电话投诉举报,或通过书面方式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城市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向申请人反馈处理决定。

  在区城市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后仍有异议的,可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城市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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