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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许可与备案规定的通知 京管发〔2020〕40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许可与备案规定的通知

京管发〔2020〕40号

  各相关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城市运行局,各油气管道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精简审批事项和优化政务服务流程等工作要求,市城市管理委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保护相关行政许可与备案事项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所规定的有关事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防护方案行政许可程序的通告》(2017年通告第4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事项程序及有关文书的通知》(京管发〔2017〕183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事项程序文书的通知》(京管发〔2018〕106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事项程序规定及文书的通知》(京管发〔2019〕4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联系人:闫玉琳;联系电话:68539040)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行政许可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委)

三、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范围

  管道建设的选线不能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不能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市城市管理委批准后,方可建设。

四、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申请人自备,纸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审后留存)(原件1份)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授权进行联网核查的,可免予提交)(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纸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审后留存)(复印件1份)

  3.规划部门核准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骑缝章,审后留存)(复印件1份)

  4.申请事项涉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安全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等材料及相应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骑缝章,审后留存)(复印件1份)

  5.管道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的平面图。(申请人自备,纸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审后留存)(原件1份)

  6.管道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的防护方案。防护方案需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申请人自备,纸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骑缝章,审后留存)(原件1份)

五、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地点: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2.市城市管理委对申请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3.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专家评审的结论,制作专家评审意见书。无法组织专家评审的,可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进行专业技术评审论证,由专业评价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专业技术论证意见书。专家评审时间或专业技术评审论证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查时限。

  4.市城市管理委根据专家意见或专业评价机构出具的专业技术论证意见,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许可。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

  5.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他有关文书。

六、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

  各相关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区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三、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范围

  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

  1.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的采石、爆破作业。

  2.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3.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下同)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4.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同上)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四、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申请单位应为工程的建设单位。(申请人自备,纸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审后留存)(原件1份)

  2.建设项目取得的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申请人自备,纸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审后留存)(复印件1份)

  3.施工作业方案。(申请人自备,纸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骑缝章,审后留存)(原件1份)

  4.事故应急预案。(申请人自备,纸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骑缝章,审后留存)(原件1份)

五、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

  (一)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第1项所规定情形的:

  1.申请单位向管道所在地的区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地点等信息由各区另行公布)。

  2.区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3.区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管道企业确认申请单位的施工作业方案、事故应急预案是否符合管道保护要求。

  4.符合管道保护要求的,区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作出批准作业的决定。不符合管道保护要求的,作出不予批准作业的决定。

  5.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他有关文书。

  (二)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第2至4项所规定情形的:

  1.申请单位向管道所在地的区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地点等信息由各区另行公布)。

  2.区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3.区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申请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管道安全防护协议。

  4.申请单位与管道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管道安全防护协议的,区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作出批准作业的决定。

  5.申请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不成的,区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安全评审。施工作业方案符合管道保护要求,通过安全评审的,作出批准作业的决定;施工作业方案未能通过安全评审,作出不予批准作业的决定。

  6.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他有关文书。

  7.申请单位与管道企业可提前协商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以便缩短审批时限。申请单位在收到区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作业的决定后,可与管道企业重新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后,再次进行申请。

六、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事项

一、备案事项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

二、备案事项受理单位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委)

三、备案事项受理要求

  管道企业应在新建、改扩建管道竣工验收工作合格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委提出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申请。

四、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事项申请表。(申请人自备,纸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审后留存)(原件1份)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授权进行联网核查的,可免予提交)(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纸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审后留存)(复印件1份)

  3.管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报告)。管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报告)应包含对管道保护的专项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道路由规划许可和路由协议、管道安全距离、管道标志设立、管道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等是否符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要求。(申请人自备,纸质,首页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骑缝章,审后留存)(复印件1份)

  4.管道竣工测量图。竣工测量图应包括线路走向总平面图、线路带状地形图、线路纵断面图、穿(跨)越地形图和穿(跨)越纵断面图五套图纸和管道中线测量成果表。(申请人自备,纸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骑缝章,全部资料电子档案需刻录光盘,审后留存)(复印件1份,光盘1份)

  5.首次提交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申请单位应提供该管道的:

  (1)产权说明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审后留存)(原件1份)

  (2)申请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交:产权单位委托授权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审后留存)(原件1份)

五、备案事项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地点: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2.市城市管理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批准备案的决定。

  3.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备案事项决定书》及其他有关文书。

六、备案事项办理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事项

一、备案事项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二、备案事项受理单位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委)

三、备案事项受理要求

  1.管道企业应在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备案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管道的分布位置、长度、埋深以及已经采取的防护措施。

  2.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安全防护措施应按照在运管道的管理要求制定,包括管道日常巡护、检测、检修,问题发现报告机制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报废的管道,原则上应由管道企业将报废管道及附属设施拆除。确有原因不能拆除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清除管道内残油、置换可燃气体、向管道灌注水泥砂浆或水等物质,最后进行密封处理。

四、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事项申请表。(申请人自备,纸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审后留存)(原件1份)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授权进行联网核查的,可免予提交)(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纸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审后留存)(复印件1份)

  3.管道线路走向平面图。(管道线路走向平面图应展现停止运行、封存或报废区段的管道。跨行政区域的,应分别标明各行政区段的起止点及管道长度。)(申请人自备,纸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电子版图纸刻录光盘,审后留存)(原件1份,光盘1份)

  4.管道安全防护措施。(申请人自备,纸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骑缝章,电子版文档刻录光盘,审后留存)(原件1份,光盘1份)

  5.申请报废管道的,需提交管道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管道报废的文件。(申请人自备,纸质,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审后留存)(原件1份)

五、备案事项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地点: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2.市城市管理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批准备案的决定。

  3.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备案事项决定书》及其他有关文书。

六、备案事项办理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事项

一、备案事项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二、备案事项受理单位

  各相关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以下简称“区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三、备案事项受理要求

  1.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管道企业应向管道途经的区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跨行政区域的,要分别向各行政区的区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2.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需由管道企业正式印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机构与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备设施、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协调机构机制等。

四、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事项申请表。(申请人自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审后留存)(原件1份)

  2.管道企业印发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通知文件及预案文本。(申请人自备,纸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骑缝章,审后留存)(原件1份)

五、备案事项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管道途经地的区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地点等信息由各区另行公布)。

  2.区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批准备案的决定。

  3.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备案事项决定书》及其他有关文书。

六、备案事项办理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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