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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驰名商标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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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驰名商标保护 一是强化及时保护。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审查认定和执法保护是两个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查认定,立案机关负责结合具体案情,对违法当事人依法查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要求,立案机关自收到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报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因此,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强调认定批复下发后,立案机关要及时处理相关案件,并在案件办结后,及时逐级上报处理结果。 二是强化援引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确立了个案认定、援引保护的规则。为了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提升执法效率,对于没有异议或者异议理由和证据不足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立案机关可以援引行政认定记录,对涉案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上述行政认定记录,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查处商标违法、商标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的认定记录。需要说明的是,在后案件不是当然的援引在先认定记录予以驰名商标保护,而是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件,一是保护范围基本相同,即后案与前案请求禁止注册或者禁止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二是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 三是强化重点保护。驰名商标因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一般具有良好的声誉、较高的价值、巨大的消费号召力以及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仿冒侵害,侵权案件易发多发。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2018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收录的50件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中,有28件商标曾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占比高达56%。为提升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效率及精准度,经认定并持续使用的驰名商标应当列入行政保护的工作重点。《通知》要求,各地要对辖区内行政认定并持续使用的驰名商标进行汇总、梳理,形成驰名商标联系人名单,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定期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建立相关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为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提供信息支撑。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包括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行政认定包括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商标注册(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三种程序。《通知》适用于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的驰名商标认定,以及有行政认定记录商标的执法保护。 驰名商标保护,事关商标权利人切身利益,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立足职能,强化业务指导,指导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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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违法 案件 驰名 保护 相关 工作 理解 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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