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有效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和使用
一是加强材料审核。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制了《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以下简称《摘要表》)及说明。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应当填写《摘要表》,并按照《摘要表》及说明准备证据材料,同时,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立案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填写,同时对材料及证据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对真实性予以核实。具体审核方式包括书面核实和实地核实。
二是加强业务指导。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通过培训、研讨等方式加强对本辖区内立案机关驰名商标保护的业务指导,在个案中要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予以复核。
三是加强规范使用。驰名商标是《商标法》对于未注册或者未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设立的特别保护制度。其中,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保护,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服务)上的保护。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应当在客观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主观上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并请求保护,这体现了驰名商标制度旨在防止已经驰名的商标被他人侵犯、制止混淆和误导、维护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采取集中宣传、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引导企业正确认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充分理解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而不是荣誉称号,驰名商标代表的品牌价值要通过市场认可来体现,而不是通过政府部门的认定来实现。要通过诚信经营,加强自身品牌建设,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美誉度来提升品牌价值。在办案中,要注意区分驰名商标正当使用与违法宣传的界限,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作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属于正当使用;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将“驰名商标”字样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超出正当使用范畴,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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