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时限查办涉驰名商标案件
一是严格立案主体。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有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但鉴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由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违法案件。需要指出的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有驰名商标认定记录、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权立案查处。2009年以来,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部分省份试点省直管县改革,赋予部分县(市、区)与设区市相同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并直接由省级党委政府管理。针对上述情况,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申请批复授予13个省份共64个省直管县(市、区)履行商标管理职责的部门驰名商标立案管辖权限,上述批复继续有效。鉴于地方管理体制的动态调整,《通知》要求,省直管县(市、区)如有调整,需要取得驰名商标立案权限的,应通过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时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另外,《通知》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指履行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等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各地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局等,具体以当地 “三定”方案为准。
二是严格办案时限。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各类违法案件立案时限作出统一规定。现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综合上述规定,《通知》明确“立案机关查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违法行为,应于收到当事人书面请求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等要求。同时对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报送材料”的规定,《通知》予以重申。
三是严格报送程序。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情况,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相关要求予以重申。首先,明确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下辖市(地、州)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请示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其次,经核查符合规定的,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请示,并将立案材料和证据材料副本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经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立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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