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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名单管理办法》),对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管理予以规范。《名单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专利领域联合惩戒工作落地实施的重要举措。

制定背景

  2018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38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决定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提出,“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名单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

制定思路

  《名单管理办法》以推动《备忘录》落地实施为主要目标,依据专利领域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对将严重失信主体列入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移出名单以及开展信用修复等程序规定了可操作的具体步骤和明确的期限要求。

  《名单管理办法》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依法合理限缩、不进一步减损公众利益为基本原则,突出对“严重失信”“恶意失信”行为的惩戒。对有关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在考虑当前落地实施可操作的同时进行合理限缩。对于行政处罚可以规制的行为,不再进行联合惩戒。

主要内容

  《名单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行为认定、列入名单、联合惩戒、移出名单、信用修复以及附则,共5章27条。

  坚持以《备忘录》为依据。《名单管理办法》是对《备忘录》的推进落实,是对《备忘录》有关内容组织实施的操作细则。《名单管理办法》中对联合惩戒对象的规定以及应被纳入联合惩戒的6种严重失信行为均直接来自于《备忘录》。《名单管理办法》中对《备忘录》明确的6种严重失信行为结合实际予以具体确定,以期在当前工作基础上可实施可操作。同时,对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联合惩戒的措施和参与部门也均遵从《备忘录》相关规定。

  坚持“谁列入、谁负责”的原则。《名单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部门,同时规定,经认定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作出决定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部门对列入行为负责,同时对由本部门负责列入的联合惩戒期满的移出行为以及经信用修复的移出行为负责。考虑到由于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变化导致的移出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并且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尽快将失信主体移出名单,为节约程序,规定这种移出行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负责。

  坚持尊重被惩戒主体基本权益。《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决定作出前应当将严重失信行为的事实、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列入部门、列入期限、权利救济的方式等告知失信主体,充分保障了主体知悉的权利。并且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前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充分保障了公示前主体享有的信息保密的权利。同时,对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主体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起异议、行政复议或诉讼。

  坚持鼓励被惩戒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不是工作的最终目的,鼓励被惩戒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主动退出失信名单是工作的重要内容。《名单管理办法》专门用一章共三条对信用修复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不予修复的情形等,鼓励被惩戒主体积极开展信用修复,退出失信名单。

  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联合惩戒工作是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名单管理制度是联合惩戒工作的具体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并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专利领域联合惩戒工作,深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以更大的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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