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一六号 | ||||||||||||
|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一六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19年7月1日起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二、将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1000元降为500元,变更费收费标准由250元降为150元。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具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6月28日
| 关联内容
| | ||||||||||
关键字 | ||||||||||||
专利 收费 标注 标准 调整 条件 |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 ||||||||||||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 ||||||||||||
相关内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