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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知局〔2022〕154号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知局〔2022〕1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规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设立、运行、管理、保障等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2年11月16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规范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设立、运行、管理、保障等工作,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机构是指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包括以下各类公共服务机构:

  (一)北京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立、认定、管理的商标品牌指导站、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和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等;

  (二)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与相关单位共建的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包括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区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三)其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开展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市中心承担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管理、指导区中心、工作站,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全链条、综合性公共服务。

  第五条 区中心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统筹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建立、完善区域公共服务机构管理、支持、保障、评价机制;

  (二)推动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化建设,配合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区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指导工作站落实服务标准;

  (三)优化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布局,建设区域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

  (四)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挥区中心统筹协调作用,结合区域需求,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开发服务产品,加强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业务指导等公共服务;

  (五)推动区域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组织区域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北京市重点产业、区域特色优势产业,提供差异化、特色化服务;

  (六)完善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线上、线下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工作站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围绕知识产权全领域、全链条,提供宣传培训、咨询等基础性公共服务;

  (二)调研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需求,建立重点服务企业名录,对接市、区两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一对一辅导服务;

  (三)推广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共服务专栏、北京市海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库等信息公共服务资源,对接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提供检索、分析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四)为在本区域内开展的重大活动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撑;

  (五)提供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需求线索;

  (六)提供其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第七条 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发与中小微企业创新相匹配的低成本、差异化、特色化服务,依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低成本的公益性服务,加快形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的叠加效应。

第三章 机构设立、变更、撤销

  第八条 区中心、工作站的建设方式为:

  区中心由市中心、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建。

  工作站由市中心、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单位三方共建,或由市中心与市级以上行业组织共建。

  每个区共建一家区中心,若干工作站。

  第九条 申请共建区中心、工作站的单位应向所在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考察后向市中心推荐。

  市级以上行业组织可以直接向市中心提出共建工作站的书面申请。

  市中心对于申请单位进行考察、论证和综合评价,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共建条件的,确定共建区中心、工作站,并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条 申请共建区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职责;

  (二)能够统筹区域内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区域知识产权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

  (三)拥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团队,配备2名及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

  (四)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场地、固定对外服务电话以及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应用工具等软硬件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申请共建工作站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专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孵化器、众创空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服务组织的运营单位或市级以上行业组织,应成立并运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所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所属产业应为北京市或区域重点产业,所服务企业与已共建的工作站服务的企业不重合,其中60%以上的企业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有明确需求;

  (三)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服务基础或资源,具备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团队,配有1名及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的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

  (五)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场地、固定对外服务电话以及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应用工具等软硬件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区中心、工作站变更名称、职责承担单位、组织形式等事项时,应向所在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市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市中心将变更情况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工作站职责由市级以上行业组织承担的,工作站变更前款事项时,应向市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市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后,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三条 区中心、工作站因职责承担单位注销、职责调整不再符合共建条件或不能承担公共服务职责的,应当于单位注销、职责调整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中心提出撤销申请,经市中心批准后予以撤销。区中心、工作站未提出申请的,经市中心发现、确认后,由市中心主动撤销。

  区中心、工作站在当年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中被评为不合格且经过整改后仍被评为不合格或以公共服务机构的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由市中心主动撤销。

  区中心、工作站因以公共服务机构的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被撤销的,三年内不得再提交共建申请。

  市中心做出撤销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区中心、工作站,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所列的北京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立、认定、管理的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依照相关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统筹推动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制定并推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化水平。

  第十六条 市中心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导师队伍,配合市、区中心提升公共服务机构服务能力。

  加强公共服务机构队伍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培训课程、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及考核。

  鼓励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者参与专利代理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申报知识产权专业职称,打造一支业务精通的公共服务队伍。

  第十七条 市中心组织评选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优秀案例,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影响力。

  第十八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统筹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机制,在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之间实现数据共享,为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提供数据支撑。

  市中心对区中心、工作站服务数据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其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设立、认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公共服务数据统计分析。

  第十九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统筹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资源供给、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综合评价。

  市中心每年更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评价指标”,定期对区中心、工作站公共服务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其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设立、认定、管理部门可以参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评价指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不得以公共服务机构的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社会公众可以随时进行监督举报。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发挥北京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和各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机制作用,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市区联动,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保障。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设立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金,推动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均等享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与产品。

  鼓励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大对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首都保护知识产权志愿专家的作用,为公共服务机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组织和团队等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 加大新技术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加强移动端功能建设,推进知识产权业务咨询、检索查询等公共服务“掌上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管理,依照《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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