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京财采购〔2020〕649号
延庆区教育委员会 2020/4/24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京财采购〔2020〕649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的要求

  (一)公开范围。预算单位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组织的带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涉密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二)公开时间。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市级预算单位先行开展试点,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自行公开,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

  自2021年1月1日起,应当按年度集中公开采购意向。预算主管部门应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本年度采购意向集中公开。属于随年度采购意向公开时间距采购公告发布少于30日、年中追加或调整预算等情况的采购项目,可单独公开或调整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

  (三)公开依据。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应当以批复的部门预算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前,提前开展采购活动或跨年度采购的项目,应以经财政部门核准的“资金来源证明”为依据。

  (四)公开途径。市级预算单位应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发起工作-采购意向公开”,在线填报采购意向,并提交一级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本部门、本系统采购意向后点击发布,由系统自动发布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采购意向公开”专栏。自2021年1月1日起,设有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应在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采购意向。

二、关于区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的要求

  区级预算单位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区应根据本区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本区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填报的具体要求和途径,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制定印发本区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并完成与“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对接联调和数据推送。

三、关于协议采购项目意向公开的要求

  协议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由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公开。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项目,应当于5月31日前公开采购意向。自2021年起,应当于上年度11月30日前公开年度协议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品目、采购需求概况、采购方式、预计采购时间等。意向填报与公开途径参照市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四、监督考核

  各级预算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照要求及时、全面填报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

  各级主管部门应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细化本部门、本系统采购意向填报、公开工作的要求,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市财政局将结合财政部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结果,对因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减分的预算单位予以通报。

  附件:1.《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2.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模板

  3.协议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模板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附件2: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模板

  附件3:协议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模板

  下载附件

  

  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pdf

  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模板.doc

  协议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模板.doc

  


 关联内容
  关于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司发〔2023〕27号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行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财法〔2023〕710号 
  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关于开展顺义区2023年度“统计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京财会〔2023〕715号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3〕54号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令 第35号 
  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财采购〔2023〕637号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113号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2022年第28号 
  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技管发〔2023〕7号 
  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 财资〔2022〕124号 
  2023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支持深圳探索创新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财预〔2022〕139号 
  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 民发〔2022〕7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会〔2022〕21号 
  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农〔2022〕58号 
  关于印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2〕270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经费保障 切实加强防控经费管理的通知 财办〔2023〕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会〔2022〕38号 
  关于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22〕16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金融〔2022〕2261号 

 关键字
  政府采购  开展  意向  公开  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  财政部  京财采购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财采购〔2023〕63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2022〕273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采购〔2022〕1236号

 印发《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1614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京财采购〔2013〕2583号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京财采购〔2020〕649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企业开展政府采购“疫采贷”服务的通知 京财采购〔2020〕339号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 财办库〔2021〕14号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库〔2020〕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9〕35号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库〔2021〕20 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