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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局所属各单位,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经济社会调查队:

  为做好我市统计执法证管理工作,北京市统计局制定了《北京市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统计局

2017年8月11日

北京市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统计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根据《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统计系统执法人员的统计执法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和管理,北京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北京市地方统计系统执法证的申请、审核、管理工作,各区统计局、经济社会调查队(以下简称各区局队)负责本区执法证的申请、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统计执法证根据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需要核发,申领人须符合《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考试合格后,经法定程序方能取得。

  第四条 各区局队按规定对本区拟颁发执法证人员进行初步审核,按照会议制度规定集体研究确定拟颁发执法证人员名单,填制《统计执法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局审核。各区局队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执法证的申领工作,统一向市局提交申领材料。

  第五条 市局收到各区局队报送的《统计执法证申请表》后进行再次审核,按照会议制度规定集体研究确定拟颁发统计执法证人员名单,报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审定。

  第六条 市局所属各单位申请统计执法证的,由各单位按规定对拟颁发执法证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填制《统计执法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北京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大队。北京市统计执法检查大队汇总各单位拟颁发执法证人员名单后进行再次审核,按照会议制度规定集体研究确定拟颁发统计执法证人员名单,报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审定。

  第七条 市局按照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执法人员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制定北京市考试题库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八条 市局执法人员和国家执法骨干人才库人员,须参加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组织的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执法证。

  第九条 市局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本市除本规定第八条以外的统计执法人员考试,试题由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提供,合格后方能取得执法证。

  第十条 市局统计执法检查大队负责组织本市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各区局队执法队负责组织本区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取得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 市局建立本市统计执法证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将本市统计执法证使用情况报送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市局通过北京统计信息网和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向社会公布统计执法证持有人的基本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证持证人员有《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况发生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统计执法证并经市局审核后交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证持证人员有《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况发生的,由市局收缴其统计执法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统计执法资格及证件管理办法》(京统发〔2009〕49号)即行废止。


 关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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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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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
  执法证  北京市  统计  管理
  北京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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