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订《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7〕11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47号)要求,现对《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1〕1918号)修订如下:
一、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本市对经解体厂解体报废的国I国II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给予政府补助,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的通知》执行。
二、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并纳入市环保局年度预算,由市环保局通过委托的代理银行划拨至车主银行账户。
三、原补助办法的其他规定不变。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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