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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布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京教人〔2012〕17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布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京教人〔2012〕17号

  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制定了《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1月7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工作,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由市政府批准和授予,具体评审等工作由市教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学校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申请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应在理论上有所创新,经过2年以上实践检验并取得成效,在国内或本市范围内处于领先或先进水平。

  第六条 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三个等级。特等奖授予在国内具有领先水平的成果;一等奖授予在国内具有先进水平或在北京市具有领先水平的成果;二等奖授予在北京市具有先进水平的成果。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组织成立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研究决定市级教学成果奖的标准、规则等重大问题;审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报市政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委。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分领域组成专家委员会。

  第九条 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须在该领域专家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被评为二等奖的成果,须获得该领域专家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含)以上赞成;被评为一等奖的成果,须有该领域专家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赞成;被评为特等奖的成果,须经过现场答辩,并获得到会委员四分之三(含)以上赞成。

  第十条 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奖励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市教委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解决。

  第十三条 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获得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获得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由市政府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7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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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行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财法〔2023〕710号 
  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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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京财会〔2023〕715号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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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
  教育  教学  成果  评审  奖励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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