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关于开展2020年度中央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库〔2021〕10号

关于开展2020年度中央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库〔2021〕10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全面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财政风险,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内容和要求

  2021年是中央部门全面编制政府财务报告的第一年,也将开始试编中央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任务更重、要求更高、业务更细、时间更紧。为做好中央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各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规定,高质量编制本部门2020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积极支持配合中央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一)准确划定范围。各部门应将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与中央财政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保证编制范围的完整性。

  (二)做好对账抵销。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部门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正确运用抵销规则,对于金额高于抵销阈值10万元的内部交易事项,要加强对账,重点抵销;对于10万元以下且可确认一致的内部交易事项,原则上应抵尽抵,不受抵销阈值限制。做好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财政之间交易事项信息的采集、分类、整理、对账和提供等工作,为部门间、部门与财政间抵销提供信息支持。

  (三)加强审核把关。各部门要严格做好审核把关,不断强化主体责任,创新审核方式,提高审核效率,杜绝基础性错误。对审核发现的问题要边审边改、立查立改,切实提高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四)注重财务分析。各部门要多渠道收集相关联的数据信息,详细分析主要报表项目上下年度变动原因,探索形成新的分析角度和模式,深入挖掘数据价值,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对加强政府部门财务管理的牵引作用。

二、工作组织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强化内部沟通协调,做好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部门决算等相关数据的衔接。统筹疫情防控和报告编报工作,把疫情防控要求贯彻报告编报工作始终。

  (二)规范基础管理。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详细记录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的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并及时组织核对账务,扎实做好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等重要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全面清理往来事项,及时处置财务挂账,防控财务风险。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固,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为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提供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

  (三)做好系统应用准备。各部门应结合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需要,优化系统应用环境,及时反映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需求,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建言献策。关于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的使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加强培训指导。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结合编制案例丰富培训内容,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加强对所属单位的业务指导,着力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报送要求

  (一)各部门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2020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版)应当以部发文附件形式报送。

  (二)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编制做法和经验,撰写编制工作总结,具体包括编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内容,并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本部门编制工作总结(纸质版)报送财政部国库司,电子版发送至财政部外网邮箱(zfcwbgc@mof.gov.cn)。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部门单位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离线报送,并准确标注报送介质的密级。

  (四)财政部将适时组织2020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集中审核,请各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沟通。联系电话:68552039 68552372。

财政部

2021年2月3日


 关联内容
  关于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司发〔2023〕27号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行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财法〔2023〕710号 
  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关于开展顺义区2023年度“统计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京财会〔2023〕715号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3〕54号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令 第35号 
  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财采购〔2023〕637号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113号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2022年第28号 
  2023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 财资〔2022〕124号 
  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技管发〔2023〕7号 
  关于支持深圳探索创新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财预〔2022〕139号 
  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 民发〔2022〕7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会〔2022〕21号 
  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农〔2022〕58号 
  关于印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2〕270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经费保障 切实加强防控经费管理的通知 财办〔2023〕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会〔2022〕38号 
  关于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22〕16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金融〔2022〕2261号 

 关键字
  财务  报告  编报  开展  2020年度  中央  部门  工作
  财库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5 号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0年度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京商财务字〔2020〕10号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京商财务字〔2020〕9号

 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财库〔2018〕29号

 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财库〔2018〕30号

 关于开展2020年度中央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库〔2021〕10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