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财资函〔2021〕2号

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财资函〔202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颁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填补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空白。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与近年来推行的各项财政改革相衔接,是长期以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践的科学总结,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条例》以改革为引领,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构建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制度。以法律为遵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进行规范,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维护法制统一。以创新为支撑,在继承现行有效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基础上,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资产确权和有效利用机制。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当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部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二、认真做好《条例》组织实施工作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提出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坚决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全面落实《条例》,梳理现有管理文件,对照《条例》规定做好“立改废”工作,持续推进制度创新、优化政策供给,及时研究出台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不断提升管理水平。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资产,建立资产调剂、共享共用机制。要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要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完善账务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要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细化报告内容,完善报告程序。要按规定开展监督工作,接受人大、政府、财政、审计、行业监督,违反《条例》规定的应依法处理。

  中央相关部门要按照“三定”规定担负管理职责,落实《条例》有关要求,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做好中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对本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加强《条例》培训和宣传

  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十四五”时期财政资产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目标,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充分掌握《条例》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要将《条例》作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各类业务培训中予以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及时宣讲《条例》,使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从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同志能够及时了解、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规定。要更新理念,创新方法,拓展领域,完善机制,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将《条例》培训与业务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切实做好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在贯彻执行《条例》中遇到重大情况,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财政部

2021年4月13日

  附件下载:

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下载附件
(1)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pdf

 关联内容
  关于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司发〔2023〕27号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行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财法〔2023〕710号 
  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关于开展顺义区2023年度“统计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京财会〔2023〕715号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3〕54号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令 第35号 
  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财采购〔2023〕637号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113号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2022年第28号 
  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技管发〔2023〕7号 
  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 财资〔2022〕124号 
  2023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支持深圳探索创新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财预〔2022〕139号 
  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 民发〔2022〕7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会〔2022〕21号 
  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农〔2022〕58号 
  关于印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2〕270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经费保障 切实加强防控经费管理的通知 财办〔2023〕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会〔2022〕38号 
  关于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22〕16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金融〔2022〕2261号 

 关键字
  行政事业性  国有  资产  管理  贯彻  实施  工作
  财资函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财资函〔2021〕2号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草案)》出炉: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施预算和绩效管理

 司法部 财政部负责人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8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