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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9〕25号

  关于印发《〈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9〕25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我委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5日

  《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的指导意见,扎实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示区组发〔2018〕4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促进重大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产业化,统筹推进一区十六园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根据《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9〕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支持对象,是指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社会组织(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硬科技孵化器、重点金融机构、世界顶尖科技人才及创新团队、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研究型医院等各类创新创业主体,以及重点特色园区投资建设或运营单位等。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支持的重点产业为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确定的产业领域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示区组发〔2016〕1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示区组发〔2018〕4号)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智能交通和现代服务业等。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支持的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章 公开征集类项目支持内容与条件

  第五条 支持重大高精尖成果产业化项目。

(一)支持内容

  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经济主战场,针对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开展重大前沿颠覆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共性技术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精尖产业。

(二)支持条件

  1.申报单位

  (1)申报单位为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满三年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

  (2)申报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前沿颠覆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或重大共性技术成果,具备实施项目的研发转化条件和产业化能力。

  (3)联合申报单位及其主营业务应分别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三条规定,并与申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主要职责和任务分工。

  2.项目条件

  (1)项目的技术成果全球首创,或者处于国际领先水平、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市场前景及社会效益好,对产业发展具有很强带动作用。

  (2)成果转化项目应已取得科技成果、尚未开展大规模量产,正处在转化研发、小试中试、用户验证、小批量试生产阶段;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3)产业化项目应当拥有成熟稳定的技术产品,且首次实施大规模生产或推广应用,能在近期形成较大产能规模和销量,并取得一定的市场占有率;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4)优先支持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国家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前沿基础研究专项支持形成的,具备成果转化或产业化条件的项目。

(三)支持额度

  第一年,按照不超过生产线建设、设备及材料购置、房屋租赁、人员费用、试验外协、合作研发、贷款利息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涉及的土地投资和建安成本投入计入总投资额,但不参与资金支持)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二至三年,对上一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企业收入规模增长、创新能力提升等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择优对通过考核的项目,按照上述标准和比例、根据企业自筹资金投入情况,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特别重大的产业化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支持协议,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联合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申报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

  3.《中关村示范区重大高精尖成果产业化项目申报书》;

  4.生物医药领域项目完成临床前研究或已进入临床试验等有关证明。

  第六条 支持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和高水平研究机构,围绕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设对产业创新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协同创新平台,开展合作研发、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共性技术研发和开放服务、工程化技术集成、规模化试生产等高端研发服务或生产性服务。

(二)支持条件

  1.申报单位

  (1)申报单位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主营业务符合第三条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

  (2)联合申报单位及其主营业务应分别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三条规定,并与申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主要职责和任务分工。

  (3)申报单位应已纳入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中关村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等高精尖产业促进体系。

  2.建设条件

  (1)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以市场为导向,围绕新兴产业培育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需求,开展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创新,充分整合技术、人才、资本、服务等各类资源要素,建设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生态圈,促进产业上下游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重点围绕前沿颠覆性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和成果转化,强化新技术持续供给能力和对新兴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平台建设总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须近一年内新建成或正在建设,且有实际投入;建设周期不超过三年。

  (2)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由中关村管委会与有关区政府(分园)联合建设,构建国际领先的前沿技术创新生态和创新资源集聚平台;应集聚和培育掌握重大前沿原创技术的企业,并吸引产学研、投融资等相关科技服务机构参与。

  (3)中关村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应能充分整合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领域的政策、创新、服务或产业资源,推进和落实中关村示范区生物医药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中关村示范区科研单位和企业提供生物医药专业化服务。

(三)支持额度

  第一年,按照不超过生产线建设、设备及材料购置、房屋租赁、空间改造、人员费用、试验外协、合作研发、信息系统建设、贷款利息、展览展示、产业对接服务等平台建设和运营总投资额(平台涉及的土地投资和建安成本投入计入总投资额,但不参与资金支持)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二至三年,对上一年度平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建设单位的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择优对考核通过的平台,按照上述标准和比例、根据自筹资金投入情况,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特别重大的创新平台,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支持协议,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联合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与申报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

  3.《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申报书》或《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申报书》或《中关村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

  第七条 支持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围绕重点产业,聚焦硬科技创新,集成科研设备、技能人才、创业投资等资源,建设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硬科技孵化器,为技术驱动型创业企业提供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小批量试制、中试熟化、检验检测、产业对接、创业辅导等服务,助推创业企业发展壮大。

(二)支持条件

  1.申报单位

  (1)申报单位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主营业务符合第三条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

  (2)联合申报单位及其主营业务应分别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三条规定,并与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主要职责和任务分工。

  (3)申报单位已纳入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服务机构支持体系。

  2.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核心管理团队应具备创业孵化领域相关行业经验,运营团队中具有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指技术经理人、高技能工程师、曾担任企业技术高管的人员)不少于3人。

  (2)项目须近一年内新建成或正在建设,且有实际投入,建设周期不超过三年。建设周期内总投资额不少于15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和建安成本投入),其中专业技术设备投入不少于总投资额的30%;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所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可使用的面积占比不低于80%。

  (3)以孵化培育高精尖企业为目标,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和相关产业创新发展,申报单位具有完整、详细的建设运营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整体方案以及投资进度安排。

  (4)以协议方式约定,通过自建、共建或共享等方式,配备与产业方向一致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等配套设施,为科技型创业项目和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专业配套服务。

  (5)对接产业链上下游创新资源,配备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投融资、知识产权、法律、财务、咨询、新技术和产品应用、市场推广等服务。

(三)支持额度

  第一年,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比例,其中专业设备及材料购置和租赁按照不超过50%,运营经费(人员、试验外协、合作研发、贷款利息、展览展示、产业对接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等)按照不超过30%,房屋租赁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二至三年,对上一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择优对考核通过的项目,按照上述标准和比例、根据项目自筹资金投入情况,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联合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与申报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

  3.《中关村示范区硬科技孵化器申报书》。

第三章 定向组织类项目支持内容与条件

  第八条 支持重大前沿技术产品示范应用。

(一)支持内容

  面向2022年冬奥会、城市副中心建设、新机场建设以及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技术需求,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开展重大前沿技术产品的示范应用。

(二)支持条件

  项目能够有效解决国家重大活动、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以及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并能够探索前沿技术产品应用推广的路径模式,为新产业培育发挥重要促进作用。申报单位应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第三条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申报单位已与应用单位签署相关协议;应用单位应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活动、重大工程或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项目由中关村管委会与应用单位,根据需求定向组织实施。

(三)支持额度

  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支持协议,按照不超过示范应用项目总投资或合同金额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支持重点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一)支持内容

  支持经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监管机构、重要科技金融机构、重大金融科技基础设施等在中关村示范区落地运营;支持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境外证券交易机构、外资投资机构等在中关村示范区集聚。

(二)支持条件

  获得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并实现开业运营。

  监管机构应为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服务提供监管指导;重要科技金融机构、重大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应为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科技金融融合发展有关产品和服务。

  境外证券交易机构、外资投资机构应在国际权威排名中位居前列,其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的机构应具备区域总部、企业培育重点基地等服务创新创业的职能。

(三)支持额度

  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支持协议,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 支持世界级顶尖科技人才及创新团队。

(一)支持内容

  支持世界级顶尖科技人才及创新团队入驻中关村示范区,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颠覆性技术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二)支持条件

  申报人才应为中关村示范区紧缺的基础研究和前沿颠覆性技术研发产业化的世界级顶尖人才。研究领域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球前沿颠覆性技术,具备相应的研发转化和产业化能力,项目市场前景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有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或重大共性技术成果,能够解决重点产业“卡脖子”环节或关键工艺流程瓶颈问题,对产业发展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

(三)支持额度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支持协议,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支持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和研发机构集聚。

(一)支持内容

  支持国际领军创新型企业及国际一流研发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建设国际科技合作集聚园区。

(二)支持条件

  国际领军创新型企业及国际一流的研发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技术转移机构主营业务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对产业发展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作用,有效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产业国际竞争力。

  国际科技合作集聚园区主导产业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引导国际技术、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资源集聚,吸引国外创新型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入驻,产业集聚度高、带动性强,能有效提升中关村示范区国际化水平。

(三)支持额度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支持协议,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重点特色园区集聚创新资源。

(一)支持内容

  围绕分园产业发展定位和创新功能布局,支持重点特色园区建设,引导创新要素资源集聚,提升分园高精尖产业发展的空间承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对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入驻创新型企业和服务机构给予房租补贴。

(二)支持条件

  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分园产业发展定位和创新功能布局;吸引国内外优质创新型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入驻,集聚技术、人才、资本等高端创新要素资源支持园区发展。园区用于产业运营、可对外租赁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相关产业或特色领域入驻机构面积占园区已入驻面积不少于60%,产业集聚度高、带动效应显著。

(三)支持额度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支持协议,每个特色园区按照不超过特色产业运营入驻项目实际房屋租赁费用30%、非中心城区特色园区不超过50%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同一内容的项目原则上只能选取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其中一种支持方向,已获得相关市财政同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同一类支持资金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

  (一)公开征集。本实施办法第五至七条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申报采取线上申报与线下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要求以中关村示范区网站(http://zgcgw.beijing.gov.cn)上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二)定向组织。本实施办法第八至十二条主要支持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项目,由中关村管委会定向组织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受理与分园推荐。申报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说明文件。中关村管委会组织各分园管委会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各分园管委会择优向中关村管委会进行推荐。

  第十六条 项目审定。

  (一)审核。中关村管委会开展申报项目审核工作,审核重点为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若干措施》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以及项目申报书内容是否完备、真实、准确等。

  (二)专家论证。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实施意义和必要性、项目实施内容及创新水平、绩效目标与进度安排、申报单位实施基础与预算安排等方面进行论证,提出是否予以支持的论证意见。

  (三)审议支持方案。中关村管委会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结合项目实施目标、建设内容、绩效目标、支持方式、预算审核等形成支持方案,并进行会议审议。

  (四)报批。项目支持方案通过中关村管委会审议后,按相关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

  (五)公示和签订协议。对拟支持的项目,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中关村管委会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协议,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及绩效目标等,并将支持资金拨付至实施单位。拨付支持资金时,如企业或机构注册地迁出中关村示范区,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支持协议书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工作,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对于分阶段持续支持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后续资金支持时,应提交上一阶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对项目阶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单位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后续支持。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时,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检查。未通过验收考核的项目,中关村管委会将停止拨付支持资金,对已拨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延期。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前三个月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项目延期申请,经中关村管委会批复后进行延期。原则上,项目实施期间延期申请不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超过半年。项目延期期间,当年度支持资金不予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变更与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项目目标或实施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实施单位发生重大经营风险的,中关村管委会将提出项目变更或终止意见。对决定终止实施的项目,中关村管委会将停止拨付支持资金,对已拨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等账务管理,同时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对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为准进行计算),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8〕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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