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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关村创业孵化机构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9〕18号

关于印发《中关村创业孵化机构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9〕18号

  各相关单位:

  《中关村创业孵化机构分类评价办法(试行)》已经我委2019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2日

中关村创业孵化机构分类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精神,落实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要求,深化中关村创业孵化机构分类、功能与作用,推动专业化、精细化、国际化发展,促进创业服务行业升级和创新创业生态完善,加速创新链和产业链精准对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撑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北京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关村创业孵化机构(以下简称孵化机构)是指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内,围绕北京高精尖产业领域,提供全方位的创新创业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融通发展的孵化载体。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孵化机构的创新发展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孵化机构分类

  第三条 孵化机构包括硬科技孵化器、创新型孵化器、海外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海外人才创业园。

  硬科技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依托专业化的运营团队、服务内容和技术平台,为科技型创业项目和企业提供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小批量试制、中试熟化、检验检测、产业对接等专业服务,推动硬科技创业,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

  创新型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早期阶段技术创业企业(团队),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创业媒体、投融资、资源对接、联合办公等精细化服务,帮助创业企业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存活率和发展速度。

  海外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本土孵化机构为基础,在海外搭建孵化平台,集聚海外优质创新创业资源,助力海外创业者、海外留学人员链接中关村创新资源,促进中关村企业与全球科技创新领域高层次人才的交流合作,探索科技成果海外研发孵化、国内转移转化,同时推动本土企业赴海外发展。

  大学科技园的主要功能是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特指国家和北京市认定的大学科技园。

  海外人才创业园的主要功能是以吸引服务海外归国人才以及外籍人才创新创业为宗旨,提供具有针对性的融入性培训,打造全要素、全链条的国际化引才引智平台,推动人才、技术、资本、市场等要素集聚和对接,促进“高精尖”企业发展,搭建海外归国人才以及外籍人才创新创业优质孵化服务体系。

第三章 孵化机构条件

  第四条 硬科技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

  1.在孵科技型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在建项目除外),同一产业领域的在孵科技型企业数量占全部在孵科技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0%。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所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孵化的场地面积不少于80%。

  3.运营团队中具有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服务经验的专业人员(指技术经理人、高技能工程师、曾担任企业技术高管的人员或曾是科技创业者等的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不低于员工总数的50%。

  4.通过自建、共建或共享等方式,配备与产业方向一致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等配套设施,为在孵科技型企业提供产品研发、工业设计、中试熟化、检验检测、小批量试制、产业对接等专业服务。

  5.自有或可支配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签订合作协议的天使、创投机构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少于3家;组织开展在孵科技型企业投融资对接活动。

  6.签约高校院所、行业领军企业分别不少于2家;签约相关产业领域的专业技术型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

  7.位于非中心城区的中关村分园的孵化机构,第2、3、5项条件的数量要求可降低20%。

  第五条 创新型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

  1.在孵科技型企业、项目团队数量不少于30家。

  2.在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创业媒体、投融资、资源对接、联合办公等方面具有独特服务模式和品牌影响力。

  3.自有或可支配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签订合作协议的天使、创投机构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少于3家;组织开展在孵企业投融资对接活动,近一年在孵企业获得融资的案例不少于5个。

  4.签约知识产权、法律、财务、咨询等创业服务机构共计不少于10家,签约创业导师不少于10名,每个签约机构和创业导师年平均服务次数分别不低于6次。

  5.位于非中心城区的中关村分园的孵化机构,第1、3、4项条件的数量要求可在上述基础上降低20%。

  第六条 海外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

  1.由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创新创业主体在海外设立。

  2.在海外具有运营实体,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用于孵化的场地面积不少于70%。

  3.拥有专职服务团队,创始人具备创新创业服务领域相关经验,运营管理团队配备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法律法规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

  4.在孵科技型企业、项目团队数量不少于10家。

  5.至少与5家中关村企业签订海外孵化服务或与海外企业合作服务协议,为其提供当地法律和财务咨询、国际技术转让、国际化战略顾问、项目落地等服务。

  6.上年度至少与3家海外企业签订到中关村落地孵化服务协议,其中至少有2家海外企业实际落地。

  7.上年度至少与3个海外人才或团队签订到中关村落地孵化服务协议,其中至少有2个海外人才或团队实际落地。

  第七条 大学科技园不再单独评定,国家、北京市大学科技园自动纳入中关村创业服务支持体系。

  第八条 海外人才创业园应具备的条件

  1.应为在中关村示范区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海外归国人才以及外籍人才创新与创业,创始人或主要负责人拥有相关行业经验,并由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团队运营管理。

  2.在孵或服务的海外归国人才以及外籍人才企业不少于20家或不低于入驻企业总数的30%,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企业占在孵海外归国人才以及外籍人才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3.为海外归国人才以及外籍人才创业企业提供低价、便捷的公共办公场地和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配套设施,拥有与本孵化器主导产业方向一致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配备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等研发资源。

  4.对接产业链上下游创新资源,为海外归国人才以及外籍人才提供认证检测、市场推广等服务;定期组织举办相关政策宣讲培训、企业交流活动。

  5.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人、创投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组织投融资机构与在服企业开展融资对接活动。

  6.建立服务对象遴选、日常管理与服务、毕业退出等工作机制。

第四章 申报与评价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中关村管委会分类组织中关村创业孵化机构申报工作,每年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机构向中关村管委会相关部门或中关村分园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中关村海外孵化器应由其国内运营主体进行申报。

  3.中关村管委会相关部门或中关村各分园管委会负责对申报机构进行尽调和评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4.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对相关申报材料及意见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机构,授予相应称号纳入中关村创业服务支持体系。

  第十条 孵化机构可享受中关村创业服务支持体系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中关村管委会依据评价指标每年分类组织开展孵化机构评价。第一年评价不合格的孵化机构,暂停申报中关村创业服务支持政策;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孵化机构,不再列入中关村创业服务支持体系。

  第十二条 孵化机构应严格依法依规经营,跟踪监测在孵科技型企业和毕业企业的发展情况,应每季度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有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三条 孵化机构出现经营地址、运营主体、场地面积、业务方向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及时书面报告中关村管委会。

  第十四条 孵化机构所获相关称号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须重新申报,未获通过的将退出中关村创业服务支持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关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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