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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 京建发〔2018〕33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

京建发〔2018〕337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1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开发企业“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1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开发企业“放管服”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制定本试点方案。

  本方案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在适用范围内,对提出资质行政审批申请的申请人,由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行政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北京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不断创新和改进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监管机制,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活力,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推进房地产行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试点目标

  通过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总结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经验,完善资质标准体系,优化资质审批流程,提升资质管理效能,健全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体系,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三)试点范围

  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包括一区十六园,即东城园、西城园、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石景山园、门头沟园、房山园、通州园、顺义园、昌平园、大兴—亦庄园、怀柔园、平谷园、密云园和延庆园)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定”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二、工作流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总体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并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级资质核定的告知承诺具体实施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行政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和暂定级资质核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登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办事大厅,进入“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系统”,按系统提示在网上完整填报相关材料后,下载打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承诺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递交受理部门。办理非“新设立企业暂定资质核定”事项的需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回。

(二)受理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部门接收申请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承诺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后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受理部门不核查原件。

(三)公示

  受理后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内接到投诉举报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对该企业申报内容进行核查。申报企业应配合接受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核查不计入公示时限。

(四)审批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公示期间未接到举报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资质证书。

三、监督管理

  被许可企业在网上提交的材料需与原件一致,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许可的决定后,将对被许可企业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重点对被许可企业承诺的开发经营业绩相关证明材料、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是否与原件一致及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行政许可机关依法收回资质证书,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诚信档案中及时录入不良行为信息,失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企业今后在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核定申请时,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四、工作要求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部门要组织落实好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办理方法。要切实加强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宣传引导,使试点企业充分了解试点工作内容。对试点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企业反映等及时总结沟通,不断改进和完善试点措施,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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