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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18〕6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18〕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年第6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4月3日

  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强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根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设立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北京杰青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杰青项目是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导向,以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为目标,鼓励北京地区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学者,立足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开展实质性国际合作,培养造就一批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 北京杰青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申请通知。

  第五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北京杰青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至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资助期限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

  (二)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研究项目或课题的工作经历,并得到两名相同学科两院院士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的推荐(每名推荐人推荐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项/年度);

  (四)具有国际合作研究经历或曾在国(境)外连续工作、学习、进修12个月(含)以上。

  第六条 以下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北京杰青项目:

  (一)当年申请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研究类项目的;

  (二)正在承担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及研究类项目的;

  (三)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

  (四)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五)教育部长江学者;

  (六)北京学者计划入选者及首都地区领军人才、北京杰青项目获得者;

  (七)国家或北京市其他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

  第七条 申请人应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的原则,与国(境)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知名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吸引国(境)外杰出科技人才来京从事研究工作。

  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研究期限内双方互访累计在12个月(含)以上。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是北京杰青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研究团队主要成员及国(境)外合作者作为北京杰青项目的研究骨干,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研究骨干人数不得超过5人,且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在读研究生可参与项目研究,但不作为研究骨干。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通知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申请的研究内容应未获国家、北京市等相关科技计划支持。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基金办。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向基金办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二条 基金办负责北京杰青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评审程序为初步审查、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审定。

  评审中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的学术影响力,把握研究方向、凝练关键科学问题的潜力,在研究团队中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研究团队中主要成员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三)拟开展研究工作的科学意义和创新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预期研究结果的合理性;

  (四)对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点任务的支撑作用;

  (五)对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的促进作用;

  (六)国(境)外合作的必要性,合作基础,合作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合作方能力。

  第十三条 基金办应当自北京杰青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要求的;

  (三)申请人在不得申请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四条 基金办决定不予受理的项目,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基金办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审。认为项目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维持,并通过依托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项目符合受理条件的,撤销原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基金办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名(含)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办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5份。

  第十六条 基金办应当根据专家通讯评审意见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名单,形成会议评审方案,报请基金委常务工作会议审定后,组建评审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组专家来自基金委委员,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其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

  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以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建议资助项目名单。建议资助项目得票数应当不低于专家人数的2/3。

  第十七条 基金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基金办关于项目申请和评审工作汇报。基金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议资助项目和遴选工作进行审议,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拟资助项目得票数应当不低于全体委员的1/2。

  第十八条 基金办应当将基金委确定的拟资助项目申请人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等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拟资助项目有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基金委提出异议,基金委应当在60日内核查处理。

  第十九条 基金办应当在公告结束后15日内将评审结果告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反馈专家评审意见。

  对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委提出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基金委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审查。原决定符合评审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决定不符合评审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书面告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

第四章 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北京杰青项目负责人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资助通知的要求填写任务书并提交依托单位审核,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二)依托单位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任务书审核并提交基金办。

  基金办应当自收到任务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任务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一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依托单位逾期未提交任务书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发表的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等)应当标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英文:Supported by Beijing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及项目编号,其中第一标注的论文不少于一篇。凡未标注或与项目研究内容不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在项目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办批准,基金办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研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办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办做出终止该项目的决定。

  基金办做出的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任务书的内容。实施中出现影响项目进展问题的,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基金办报告。

  研究内容或研究目标等任务书内容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基金办。基金办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核查,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提出一次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于资助期满前30日提交基金办。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基金办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不再继续实施,停止项目经费支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依托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或发生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完成原定任务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二十七条 基金办应当将决定终止的项目予以公布。

第五章 绩效与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办采取年度自评、中期考评、项目验收等方式对北京杰青项目进行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依照任务书对工作开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自评,并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进展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于次年起,每年1月15日前提交至基金办。

  基金办应当审查提交的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办适时组织同行专家以会议形式对项目进展与国际合作情况、团队建设、创新能力等进行中期考评,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有义务配合。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助期满,基金办应当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进行会议验收。验收专家组由5名(含)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

  项目依托单位、合作单位的专家及其他利益相关专家不得作为验收专家。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协助基金办开展验收工作,在资助期满60日内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验收申请材料,并提交至基金办。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三)《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等;

  (五)论文、专利、专著以及能够表现实物成果特征的图片、多媒体资料等,论文须标注有“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编号;

  (六)项目审计报告;

  (七)基金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验收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向基金办提供评价意见:

  (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三)人才与团队培养情况;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第三十四条 基金办根据项目成果评价指标体系、验收专家的意见等形成《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意见书》,并反馈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办应将项目验收意见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北京杰青项目应建立全过程信用管理制度。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主要成员及国(境)外合作者申请北京杰青项目出现虚假合作、重复申报等情形的,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审的资格;其申请项目已经予以资助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在五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三十六条 推荐人应秉承严谨的学术态度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查,重点考虑项目的前沿性、原创性,避免重复申报,保障学术公平。

  第三十七条 北京杰青项目信用管理的其他未尽事项参照北京市科技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服务与培养

  第三十八条 基金办建立长效联系与信息沟通机制,做好对项目负责人的服务与培养。

  第三十九条 基金办以信息交流与学术交流的方式,与项目负责人建立长期联系。

  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验收后定期将科研进展、团队成员个人发展、国际合作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基金办。

  基金办通过组织项目负责人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方式,加强项目负责人间的合作与交流,促进资源共享,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第四十条 基金办协助做好与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工作,支持北京杰青优秀项目负责人积极参与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助力“三城一区”发展;支持北京杰青优秀项目负责人申报相关科技奖励;支持北京杰青优秀项目负责人进入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和评审、评奖机构专家库。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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