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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3〕29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3〕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办法》已经2013年7月19日第14次区委常委会议和2013年6月14日第1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9日

顺义区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全面提升科技支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重点新产品,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上一年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上一年度通过市科委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三)上一年度取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企业申报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通过国家重点实验室认证,并取得证书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通过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证,并取得证书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通过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证,并取得证书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鼓励发展一批具有整合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能力的科技服务机构。

  (一)通过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通过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积极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企业开展技术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努力促进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

  (一)吸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高新技术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入区,凡在我区注册、投产、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无偿资助,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的项目,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贷款贴息,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北京市重点支持的技术研发项目,按1:1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对区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区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本区内的分支机构自主研发或购买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按其对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于注册并纳税在我区的企业,当年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按照合同技术交易额的0.5%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

  (一)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对签署正式合作协议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二)鼓励科研院所入驻我区。对新落户我区,有明确课题任务,取得一定成效的市级、国家级科研院所,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加大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力度。

  (一)继续开展顺义区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对于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提高奖励额度。

  (二)凡是以我区企业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市级或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和个人,给予所获奖励等级同等额度的奖金。

  (三)积极推进股权激励工作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对实施股权激励试点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或科技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科技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或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所需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成立由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等部门为成员的科技奖励资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目的评审,择优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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