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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3〕2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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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3〕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3年7月19日第14次区委常委会议和2013年6月14日第1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9日 顺义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区科委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每2年评审一次。由科学技术奖评委会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初审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初审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审。 区科委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审,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研提复审意见,提交评委会。 第五条 奖励范围: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一)研究、开发或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进行技术创新或专利发明,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业、农业领域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过程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教育、卫生等社会发展领域研究、开发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公共技术或科学方法,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 (五)研究成果对于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重大作用的。 第六条 参评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产品、新材料:应当是结构新颖、有新功能,能充分利用资源,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批量生产证明性能可靠;有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食品、化妆品类项目需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卫生标准,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新技术、新工艺:应当是技术先进,经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降低能耗、减少排放、消除污染等方面具有较大作用,技术成熟,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新的诊断、治疗技术:预防和康复技术,应当是技术水平或医疗技术达到先进水平,有一定数量的病例和科学数据,并证明是安全有效的;其主要研究论文应当在市、部级以上或国际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四)药品(人用药、农药、兽药)和生物制品: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新药应当获得新药证书和批准文号;生物制品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生物制品证书》和批准文号;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医疗器械:产品技术水平先进,三类医疗器械须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一、二类医疗器械须有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六)生物新品种(含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自行发现或培育出与原品种有根本性差异的新品种、新材料、新组合,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业管理部门的认定或批准;通过基因工程方法获得的新品种、新材料,符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基因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使用(农作物新品种要有3年区域试验),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七)教育、卫生等领域的软科学成果,应有独到见解,并被有关部门采用,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奖励等级和奖励标准: (一)经济发展类研究成果。 特等奖:主要技术指标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独特或重大的促进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等奖:主要技术指标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并取得较为突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本市先进水平,对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并取得相应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社会事业方面研究成果。 一等奖:围绕市、区政府有关决策和科学管理所取得的社会发展研究成果被行业和部门采纳,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创造性地提出科学理论、方法,在国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实践证明是科学的、正确的。 二等奖:围绕市、区政府有关决策和管理,采用先进的手段、科学的分析方法所取得的社会发展研究成果,被行业和部门采纳,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在本市同行业中产生较大影响,且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三等奖:围绕市、区政府有关决策和管理采用先进的手段、科学的方法所取得的社会发展研究成果,在行业和部门产生一定影响,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增设奖项。 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推动区域科技进步的实际需要,设立其他奖项。 第八条 奖项、金额及奖金分配: (一)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1.经济发展类: 特等奖奖金20万元(每项授予个人证书最多不超过10个);一等奖奖金10万元(每项授予个人证书最多不超过7个);二等奖奖金5万元(每项授予个人证书最多不超过5个);三等奖奖金2万元(每项授予个人证书最多不超过3个)。 2.社会发展类: 一等奖奖金5万元(每项授予个人证书最多不超过7个);二等奖奖金2万元(每项授予个人证书最多不超过5个);三等奖奖金1万元(每项授予个人证书最多不超过3个)。 (二)奖金分配。 个人及独家单位完成的项目,奖金由该个人或单位获得;多家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奖金根据获奖项目完成者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一般不少于奖金总额的70%。 第九条 科学技术奖的申报: 申报科学技术奖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书; (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估报告或发明专利证书或行业组织的验收报告或著作权、版权证; (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 (四)产品的技术标准; (五)特种行业的行业许可证、产品登记证或注册证书; (六)科技成果查新报告书; (七)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八)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装订成册,按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管理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科委。由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项目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申报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如实申报,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撤销其奖励资格,追回证书、奖金,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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