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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12〕39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12〕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关于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发展的意见》(京科发〔2011〕303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2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产业技术联盟发展,推动创新资源整合,深化产学研用合作,推进创新体系建设,提升示范区内重点发展产业的竞争力,推动形成产业集群,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为规范对该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产业技术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用单位参与,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为目标,以契约关系为保障,形成明确的资源整合、合作运营、利益分享机制的创新合作组织。

  第四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联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资源整合能力突出、运营管理机制完善、领军企业聚集度高、行业影响力大的联盟;

  (二)理事长单位或秘书长单位为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的法人单位,或者联盟核心成员单位注册在中关村的比例不低于50%。

  第五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联盟成员单位应为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 中关村示范区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联盟成员开展产学研用合作、产业链协同创新、围绕重大需求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建设公共技术平台和产业服务平台,开展交流合作,增强行业影响力和凝聚力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条件和额度

  第七条 支持联盟成员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围绕国家战略、社会管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需求,研发前沿技术或关键核心技术,开展集成创新和应用示范。

  (一)对联盟成员企业牵头承担的上一年度国家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且在京落地的,按照国家支持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联盟成员企业牵头承担的上一年度国家有关部门的重点领域产业化专项,按照国家支持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本条所指的项目不包括《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第八条 支持产业联盟建立健全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向联盟成员开放共享,提供有关研发、测试、验证、培训等服务。

  (一)对联盟根据成员共性技术需求,在现有科技支撑平台存在空白的领域,整合资源,自主创新形成的新的研发、测试、验证等系统软件和设备,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贴。

  (二)对联盟或其成员单位牵头筹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设施,在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受理后,给予200万元筹建经费支持。

  第九条 支持产业联盟牵头,对接城市建设、运行管理、民生、新农村建设、重大活动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需求,组织产业链各环节创新资源,开展重大项目顶层设计,实施行业或区域应用示范。

  对于由中关村企业牵头,联合2家以上产业链上下游单位共同参与实施的、且已与用户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合同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产业联盟成员企业围绕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瓶颈技术、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平台技术等开展科技攻关,对自主研发取得重大进展的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首次试商用,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产业联盟在产业构建、行业交流、市场推广、品牌培育等方面发挥统筹和纽带作用,为联盟成员及行业企业提供有关信息、渠道和服务。

  (一)支持产业联盟牵头建设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集中展示和体验中心,对于展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参展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且面向社会开放并建立了定期轮展机制,良好呈现产业链或系统方案整体效果的,按年度给予产业联盟2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产业联盟主办或承办具有品牌效应、全国性或全球具有影响力的产业年会或论坛活动,提升话语权和扩大行业影响力。对于全国性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参与、会议规模不少于150人的活动,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国际性的、国际权威产业组织参与、会议规模不少于200人的活动,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三)鼓励产业联盟建立行业新技术新产品信息库,向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积极推荐进入相关目录,通过中关村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宣传,组织联盟成员参与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展览展会,对推介取得明显成效的,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支持。

  (四)鼓励产业联盟带领成员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对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用户单位,设计整体解决方案,对于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联盟开展以下工作,增强产业凝聚力、话语权、影响力和公信力,在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市场推广、政策对接和服务行业等方面发挥有效作用。

  (一)组建专职工作团队,知识产权、经费管理、利益分配、内部监督管理等相关制度健全,能够高效、常态化运行(20分);

  (二)编制年度产业发展白皮书和技术趋势蓝皮书,对成员企业提供科技情报和信息服务,对政府部门提供参谋决策服务(20分);

  (三)积极推荐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统筹项目、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部市会商项目、重大示范工程等重大项目,年度获得本市立项或上报部委的项目不少于5项(20分);

  (四)对中关村示范区政策先行先试、人才特区建设、政府采购、品牌宣传、科技金融、国际化发展、展览展示、区域合作等重点工作,发挥了推荐、组织等支撑作用(25分);

  (五)建立了共性技术研发或应用平台,或人才、信息、融资、政策宣贯、展览展示等产业服务平台(10分);

  (六)搭建了政府、企业、中介组织之间的沟通渠道,形成了沙龙、网站、简报等常态化的交流机制(5分)。

  对运行机制健全,围绕上述事项开展了有效工作,对中关村示范区产业促进工作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的产业联盟,按照完成效果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支持。对上一年度开展了六项全部工作,根据完成效果和评估打分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对上一年度开展了不少于五项工作,根据完成效果和评估打分情况,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对上一年度开展了不少于四项工作,根据完成效果和评估打分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其他事宜如下:

  (一)对产业联盟或成员单位有关的专利标准创制、国际化拓展、孵化器建设、融资等重大进展,按照《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中关村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对产业联盟牵头建设专业集聚区、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事关联盟整体发展、促进产业集群形成、并有利于实现中关村示范区发展目标的其他工作,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支持。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情况,编制年度工作方案,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zgc。gov。cn)公布受理时间、受理流程和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关村联盟联席会或相关机构按照通知要求,负责受理联盟或其成员单位有关资金和项目的申请,并组织开展有关评审和申报材料核验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由中关村管委会监察处、财务处、产业发展促进处等相关处室和专家进行联合评估,专家应遵守有关回避制度并签署保密协议;对于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由中关村管委会委托相关机构组织评审。

  第十七条 经主任专题会审议后,确定年度支持的联盟名单、项目名单及支持金额。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关村产业技术联盟联席会向产业联盟通报立项支持情况。

  第十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按照不超过本办法所规定上限的原则,根据分年度预算总额确定每年支持比例和额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受托工作单位有义务接受中关村管委会、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的审计和财政监督,并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宣传、调研等工作。

  第二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财务处、监察处对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原则上支持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中关村管委会联合银行加强对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监管试点的工作方案》(中科园发〔2007〕19号)联合银行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于缺乏公信力、失去代表性、运营能力薄弱、受到成员单位多次投诉的联盟,中关村管委会有权取消其申报和推荐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罚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联盟或成员单位,除按(一)项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技术联盟发展的实施办法》(中科园发〔2006〕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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