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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2〕5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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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2〕53号 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委2012年第23次主任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的批复》(国函〔2011〕12号),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支持示范区内企业、行业协会及产业联盟等相关单位开展国际合作,实施国际化战略,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际化资金)从中关村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国际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国际化资金的支持对象包括单位项目和团体项目。示范区内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相关单位独立开展国际化推广活动的项目为单位项目;组织示范区内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集体开展国际化推广活动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五条 申请单位项目的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 1.在示范区内注册,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统计范畴,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已制定国际化战略,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二)行业协会 主要在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示范区,依法登记的为示范区发展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三)产业联盟 1.符合示范区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资源整合能力突出、运营管理机制完善、领军企业聚集度高、行业影响力大的联盟; 2.理事长单位或秘书长单位为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的法人单位,或者联盟核心成员单位注册在中关村的比例不低于50%。 (四)其他相关单位 主要包括示范区内各分园管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制院所、专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和企业孵化器等机构。 第六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组织的团体项目以支持示范区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成员开展国际合作,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为目的; (三)参加境外展会团体项目的单位应在5家以上(含)。参加培训团体项目的单位应在10家以上(含),其中70%以上单位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七条 国际化资金主要支持方向包括国际市场拓展、研发合作与交流、扩大海外市场收入、境外并购与收购、聚集国际商务、投资与科技服务机构、国际品牌建设与推广等方面,并优先支持下列项目: (一)聚集国际高端资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项目; (二)符合示范区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能够在示范区内实现产业化并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 (三)入选中关村“十百千工程”、“瞪羚计划”、“金种子工程”重点培育企业,以及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重点企业开展的单位项目; (四)示范区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组织成员单位参与的团体项目; (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的境外展览、国际化培训、国际会议、国际市场考察项目。 第八条 国际化资金对符合本办法的项目支持金额比例一般不超过支持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50%。 第九条 国际市场拓展 (一)境外展览 境外展览项目用于支持申请单位参加境外重要展览时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大型展品回运费、参展人员国际机票及在外食宿交通费用。 1.展位费 支持标准:最高支持金额3万元/标准展位(9平方米); 申请单位独立参加境外展览时,参加单个展览,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支持金额增加1万元,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参加多个展览,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申请单位参加由中关村管委会组织的重点展览,参加单个展览,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支持金额增加2万元,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9万元;参加多个展览,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公共布展费 支持标准:最高支持金额1.5万元/标准展位(9平方米); 支持团体项目组织单位全额承担的公共布展费,累计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展品运输费 对于参展单个展览展品运输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资金支持,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参展人员补助 独立参展单位人员补助国际旅费不超过1万元/人,每单位限2人。 参加中关村管委会组织的展览项目的参展人员补助国际旅费及城市食宿交通费用,不超过2万元/人,每单位限2人。 (二)国际市场考察 国际市场考察项目用于支持申请单位参加中关村管委会组织的境外考察、对接活动,补贴参加人员境外食宿及城市间使用陆路交通工具费用,最高支持金额2万元,每单位限1人。 (三)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项目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销售分支机构。对在境外新设立研发、销售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办公用房租金支持。 (四)境外法律咨询服务 境外法律咨询服务项目用于支持申请单位在开拓国际市场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咨询服务费用,每个申请单位每年度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研发合作与交流 (一)国际研发合作 国际研发合作项目用于支持申请单位在重点产业领域与境外知名研究机构及世界500强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建立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或联合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转化等活动,以及参与国际科技重大合作计划的项目。 申请支持的项目应为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有较高创新水平,知识产权明晰,能够在示范区内进行转化,有利于为示范区培养科研、管理人才的项目。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国际会议 国际会议项目用于支持申请单位参加、申办、举办重要国际会议时发生的相关费用。 参加在境外举办的国际会议,给予会议注册、会议期间的食宿等费用补贴,每次不超过2万元,累计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的资助金额按照《中关村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42号)执行。 在京申办、承办、举办重要的国际会议,给予申办费用、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备租赁、会务组织等费用补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产业联盟主办或承办的国际会议,可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2〕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一条 聚集国际商务、投资与科技服务机构 聚集国际商务、投资与科技服务机构项目用于支持构建国际商务、投资与科技服务平台,聚集专业性国际组织总部或分支机构、境外政府商务及科技代表机构、国际科技服务机构、专业工商会、风险投资等机构(以下简称国际机构)。 国际商务与科技服务平台围绕吸引国际机构入驻开展工作,并为其提供办公场地、会议设施、咨询等公共环境建设服务。中关村管委会对国际商务与科技服务平台进行认定,并对经认定的平台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一)根据当年新引入国际机构的数量和影响力,按照每家国际机构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平台机构资金奖励。 (二)对入驻的国际机构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为租用办公场地年租金的50%,补贴期限为期三年。 第十二条 国际品牌建设与推广 国际品牌建设与推广项目用于支持园区和企业开展提升示范区国际影响力和打造中关村品牌的相关活动,包括与境内外机构合作,在境外开展的中关村整体品牌宣传推介活动。 第十三条 扩大海外市场 扩大海外市场项目用于鼓励企业扩大海外销售收入,支持申请单位在境外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公司并购、收购。 第十四条 其他支持项目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境外上市、国际专利申请、国际标准创制、国际商标注册、国际培训等工作。 (一)企业国际管理体系认证、产品的国际认证项目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境外首次上市支持项目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跨境并购中介服务项目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际专利申请项目按照《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国际标准资助项目按照《中关村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国际商标注册项目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2〕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国际培训项目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2〕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国际化资金的申请单位或项目组织单位每年申请项目不得超过10个(含),申请单位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项目组织单位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重要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支持金额及项目数不计入年度申请项目额度和累计支持金额。 第十六条 申请国际化资金支持的申请单位或项目组织单位须采用直接通过其银行账户转帐的方式支付项目费用,通过关联公司支付和现金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外汇卖出中间价折算人民币。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为受托机构,负责国际化资金的申请受理、初审、拨付工作。 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国际化资金的申请复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包括:年度项目计划申报、年度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资金拨付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四个环节。 (一)年度项目计划申报。申请单位或项目组织单位填写本年度项目计划申请表,由受托机构汇总后,报中关村管委会备案,作为下一年度资金拨付申请的主要依据。 (二)年度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由申请单位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上一年度计划项目完成情况,向受托机构提交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 (三)年度项目资金拨付审核。受托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将审核无误的申请资料报中关村管委会复审。复审通过后,中关村管委会将资助项目通报相关分园管委会征求意见。经分园管委会确认后,中关村管委会在其网站(www.zgc.gov.cn)公示通过资金拨付审核的项目,公示期为十天。 (四)资金拨付。公示期后,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公示结果委托受托机构向申请单位或项目组织单位账户划拨资金,并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公布获得资助的项目及单位。 第二十条 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重要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组织单位可单独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审批程序实行一事一议。申请获得批准后,中关村管委会与申请方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受托机构 第二十一条 受托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国际化工作推广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项目管理水平和行业分析能力; (四)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二条 受托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整理汇总年度项目计划申请表,根据计划申请情况提出国际化资金预算建议; (二)负责受理年度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根据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进行初审,报中关村管委会审核; (三)负责根据中关村管委会审核结果,拨付资金; (四)负责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草拟资金计划执行和绩效评价报告; (五)负责协助中关村管委会对国际化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六)负责国际化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七)接受中关村管委会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完成中关村管委会交办的与国际化资金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际化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业务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财务处、监察处负责国际化资金的审计和监察工作,将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国际化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或项目组织单位对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中关村管委会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两年申请资格;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除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在中关村管委会网站予以通报,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出现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受托机构,中关村管委会将取消与该受托机构的合作关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金额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支持项目不得获得示范区其他专项资金中国际化项目的重复支持。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实行。《中关村科技园区国际化促进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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