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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内外优秀人才创业扶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2〕50号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内外优秀人才创业扶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2〕50号

  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内外优秀人才创业扶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委2012年第23次主任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内外优秀人才创业扶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一批海内外优秀人才到中关村创业,依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2011〕23号)、北京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主要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中认定条件的雏鹰人才。

  第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海内外优秀人才创业扶持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雏鹰人才工程专项资金)在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条 雏鹰人才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雏鹰人才到中关村创办企业;

  (二)支持雏鹰人才创业基地建设;

  (三)支持雏鹰人才创办企业统筹社会资源借智,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四)为雏鹰人才成功引入大额社会创投资金提供政府股权投资配套;

  (五)其他雏鹰人才创业的活动支持。

  第五条 鼓励各园对雏鹰人才工程专项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第二章 雏鹰人才认定及支持资金

  第六条 雏鹰人才的认定采取市场化方式,由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管理机构推荐,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投资机构已投资雏鹰人才创办企业,且投资额所占雏鹰人才创办企业股份比例不低于10%或创投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或承诺对所推荐的雏鹰人才创办企业进行投资,且承诺投资额所占雏鹰人才创办企业股份比例不低于10%或创投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2.雏鹰人才应于近2年内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初次注册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及以上;

  3.雏鹰人才认定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正式教学或科研工作的经历;

  (2)曾在世界知名企业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

  (3)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4)带资金、带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来中关村创业,项目符合中关村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有助于提升中关村重点产业发展水平。

  第七条 支持雏鹰人才到中关村创办企业。经认定的雏鹰人才,可一次性获得3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已获中关村海创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八条 支持雏鹰人才创办的企业统筹社会资源借智。鼓励与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专家开展技术合作和人才培训,提高企业人才培养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以雏鹰企业和知名专家共同申报合作项目的形式,最高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对于成功引入社会创投资金支持且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的雏鹰人才项目,优先推荐纳入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进行支持。优秀者给予政府股权投资配套入股资金,由中关村发展集团代持。

第三章 雏鹰人才创业基地支持资金

  第十条 雏鹰人才创业基地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选聘并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进行基地运营与维护。

  第十一条 雏鹰人才创业基地由中关村管委会与相关区县政府、著名高校、大型企业或中介组织等机构共同建设。中关村管委会负责提供相关房租补贴,有关共建方负责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装修及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二条 雏鹰人才创业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由中关村管委会及有关共建方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产生,遴选对象为知名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为雏鹰人才创业提供项目推介与融资、人力资源管理、创业辅导与培训等一揽子科技服务与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支撑。原则上,每个雏鹰人才创业基地需产业主题特色鲜明,且各项软硬件建设需满足无障碍入驻标准。

  第十三条 原则上,经认定的雏鹰人才创办的企业可直接入驻雏鹰人才创业基地,享受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三年内免收房租,三年后全额支付相关租金并原则上在半年过渡期内迁出,迁出后优先入驻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

  第十四条 由中关村管委会和共建方有关负责人共同成立考评小组,每年度对所选聘的运营管理机构服务雏鹰人才的各项能力进行全面考评。对于未通过考评的运营管理机构,中关村管委会有权解除相关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原则上同一雏鹰人才创办企业、同一年度享受雏鹰人才工程专项资金最高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受理和拨付

  第十六条 相关申报单位应按照中关村管委会当年度关于资金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应的资金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人才资源处负责相关申报受理、核验材料并提出支持建议,报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审定。

  第十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人才资源处根据主任专题会会议纪要,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雏鹰人才工程专项资金支持的有关单位需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雏鹰人才工程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企业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二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财务处、监察处对雏鹰人才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雏鹰人才工程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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