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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2〕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2〕3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推进核心区科技服务业发展,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国科发计〔2012〕70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科发〔2012〕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支持研发设计服务业发展,提升行业专业化服务水平,支撑区域创新发展。对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面向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公共研发、测试服务平台,按其年度新增投资额给予20%的补贴,同一平台每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最多补贴三年。

  第五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高校院所、科技金融机构、企业开展合作,搭建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对运行良好、服务效果显著的平台或机构,根据其服务的园区企业数量、服务质量、平台建设投入等给予一定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已享受相关房租补贴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六条 支持建设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方向的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以下简称服务载体),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一)支持社会资本建设运营服务载体。对根据我区业态调整方向进行办公空间改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的服务载体,按照其实际投入经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二)加大在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等重点功能区的孵化器建设力度,构建涵盖“孵化器—加速器—定制办公空间—购地自建”等在内的全方位产业发展空间支撑体系。

  (三)鼓励各类服务载体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对于为我区重点扶持的科技型企业实施租金减让的服务载体,可按照优惠后的实际租金额给予30%的补贴,补贴后的租金水平不超过当期市场水平,年度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最多补贴三年。

  (四)鼓励孵化器不断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对于年度在孵企业达到100家以上且符合我区重点产业方向的科技型在孵企业数量占孵化器全部企业70%以上、成长性好的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奖励孵化器100万元;对于年度在孵企业达到50家以上且符合区域重点产业方向的科技型在孵企业数量占孵化器全部企业70%以上、成长性好的企业达到5家以上的,奖励孵化器50万元。对于成功引入留学人员企业的孵化器,按照每家企业3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五)同一机构在一年内获得的上述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科技金融服务业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海淀区设立专营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产品创新,提供多种类型的产品与服务。支持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在我区注册发展,为科技资本投资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依据《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执行。

  第八条 积极鼓励科技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开展产业研究与决策咨询服务、参与政府公共服务工作,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上述活动给予一定支持,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不断优化区域发展环境。

  第九条 鼓励科技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信用体系,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专业咨询、市场拓展、人才引进等活动,可按照实际经费投入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申报企业须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依据本办法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单位,按照要求在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海淀区促进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7号)、《海淀区促进科技中介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3号)同时废止。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并进行监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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