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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科学规划行业布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强业态调整和市场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2〕16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科学规划行业布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强业态调整和市场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2〕1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关于科学规划行业布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强业态调整和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已经2012年第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关于科学规划行业布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强业态调整和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

  为合理配置社会管理和服务资源,科学规划区域行业布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2号)精神,现就加强业态调整和市场准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抓手,坚持加快业态调控和促进产业提升相结合,积极落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准入在调控产业业态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对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给予大力支持,对重点限制的领域和地区加强准入管理;强化统筹联动,形成整体工作合力,进一步提升服务产业优化升级的水平和效能,为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效支持。

  二、优化行业布局,加强业态调整,促进产业升级

  (一)区发展改革委要根据本区整体功能定位合理调整行业布局,发展高端产业,提升传统产业,淘汰劣势产业,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各镇乡政府、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全区整体规划,制定、完善本区域产业发展规划。

  (二)各有关部门要科学调整准入设置,支持全区产业结构调整。

  1.区商务委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对本区五大功能区内的生活性服务业行业发展进行相应规划,并认真贯彻落实。

  2.在101国道、111国道等公路及旅游干线两侧,拟开办各类市场的,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规划审批手续;对拟从事生产加工、修理、洗车、建筑材料销售、汽车配件等行业的,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工商登记许可条件和工商登记前置许可条件,对于符合各项许可条件的,方可办理。

  3.对拟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及居民小区内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机动车修理、洗车等存在安全隐患、污染环境的行业,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和工商登记前置许可。

  4.对小炼油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钢铁厂、小火电机组等“新五小”行业,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瓦、放射性制品等“十五小”行业,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和工商登记前置许可。

  5.在全区范围内停止办理砂(沙)石开采、销售项目。

  6.对外地来京人员办理个体普通货物运输注册进行严格管理,由外地来京人员登记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实体企业可以办理货物运输。

  7.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区域实际,提高洗浴、洗车、旅馆、餐饮、美发美容、娱乐场所等行业的准入标准。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加强对传统生活性服务业的准入审查。对尚未建立行业标准的,支持行业管理部门立足职能,深入研究,制定行业准入标准,促进规范发展。推动商业零售、再生资源回收、生活服务等行业连锁化经营或规模化发展,提升传统生活性服务业的规范化水平。区商务委要依据有关政策,与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文化、交通、卫生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研究确定重点社区、村庄的便民商业、服务业网点的发展数量和经营规模,为群众有需求但不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并可能影响环境的小作坊、现场制售、水产品、机动车配件等确定聚集区,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集中规范管理。

  三、科学设置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出证和审查标准,明确土地房屋监管责任

  (一)按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严格审查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对拟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要求申请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并加盖产权部门公章或经产权人签字确认。

  加强对经营场所房屋用途的审查。经营场所的用途原则上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一致,对以记载用途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的房屋进行申请登记的,在房屋产权人出具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后准予登记注册;对以记载用途为“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的房屋进行申请登记的,在不改变产权权属的情况下,均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房屋所有权证》中未记载房屋用途的,要求申请人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用以对房屋用途的识别。不能提交以上两证的,或两证中未载明用途的,不予登记注册。各有关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先对企业住所进行审查,遇有问题应当及时与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等部门进行沟通,建立部门间执行政策规定的协调机制。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村地区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属经区商务委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主要经营米面粮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的证明。其他情形按照《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有关问题会议纪要》(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年第19期)执行。

  (三)各区属有权出证部门在对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出证时,应在所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上加盖出证部门公章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证明的内容表述为“上述住所(经营场所)产权人为XX,房屋用途为XXX,该住所(经营场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

  (四)相关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辖区工商所,对企业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住所表述的规范性以及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等内容进行确认,并由相关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及辖区工商所所长签署确认意见。

  四、建立健全身份信息核查机制,有效限制信用缺失人员入市经营

  (一)建立居住证制度,引导有稳定就业居住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全区联网、部门联动的“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按照“来有登记、走有核销”的基本要求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基础信息采集,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外地来京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和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各有关部门要审验居住证明,并严格按其居住时限核定经营期限;对无法提供居住证明的外地来京人员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二)认真核查市场主体投资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并构成犯罪的人员,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加强信用信息体系的应用。建立健全与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会商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内人员信用的审查工作,限制严重信用缺失人员在规定行业、区域、时限内开展经营活动。

  五、合理调控房屋出租类及有形市场经营主体的审批,引导相关业态有序健康发展

  (一)加强对从事“出租房屋”、“出租写字间”等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的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划要求、不能提供合理有效《房屋所有权证》及未按要求取得消防安全等相关审批的,不予核定上述经营范围。在确认中要对拟出租房屋和写字间的规模、布局和拟发展行业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对于设施规模符合要求且拟从事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总部类经营等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布局的要鼓励发展;对于设施规模不符合要求或不具备必要生产经营条件的,不予核准“出租房屋”、“出租写字间”等经营范围。

  (二)工商分局要与发展改革、商务、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建立有形市场的审批管理会商机制,加强有形市场布局的统一规划,根据产业结构升级和市民生活需求,进行市场布局调整、总量控制和升级改造。制定全区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和指导目录,强化有形市场标准的落实,对符合规范要求的有形市场予以注册,不符合要求的,督促其达到规范要求后予以注册。要按照促进本地剩余劳动力就业、安全生产和便民措施到位、市场经营秩序井然的原则,共同制定区域市场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有形市场数量,控制经营规模。

  (三)有形市场设立登记需提交规划意见和土地、房产证明,并通过消防验收,审批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六、加强部门联动,严格重点整治区域、重点行业登记

  (一)建立准入许可的协调联动平台。各许可部门应及时互通许可信息,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批手续,对审批中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应积极协商解决。对未按照规定取得许可或备案,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各许可部门应本着“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履行监管职责。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关,在市、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整治地区(城中村)、拆迁地区内暂停办理市场主体开业、迁入登记。

  (三)加强对集中办公区的管理。各镇乡政府要严格入驻登记,建立详细真实的企业档案和联系方式,强化日常服务和管理。严格限制非集中办公区以外场所的“一址多照”,对于互不干扰的相容行业并且实地经营的企业通过实地确认可予以登记,对于不相容行业或不实地经营的企业不予登记。

  (四)建立和完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属地责任。工商分局、区城管大队等有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对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积极推动各镇乡落实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属地管理职责,形成“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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