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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快发展高精尖产业的决策部署,打造前沿科技创新高地,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快发展高精尖产业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示区组发〔2018〕4号),加快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前沿中心)是指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联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管委会,打造拥有先进前沿技术的创新型企业聚集区和加速器。

  第三条 前沿中心作为链接孵化器与特色园的具有产业加速功能的重要枢纽,旨在聚集掌握新兴产业前沿技术的优质企业,通过提供全方位专业服务、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打造前沿科技创新高地,助力分园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前沿中心的建设原则为“聚焦特色、前沿引领、市区统筹、分步实施”。即聚焦分园特色产业,市区两级联合支持,通过市场化的运营和服务机制,引导投融资、知识产权、财务、法律、行业交流等相关科技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建设和运营,并提供专业化的伴随式服务。实施定制化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推动前沿中心覆盖有关分园,逐步导入前沿企业和创新资源。

  第五条 中关村管委会和分园所在区深度参与前沿中心的设立工作,指导其招商和服务业务,支持其通过降低空间成本和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吸引企业入驻,加快创新链、产业链和生态链紧密衔接。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六条 前沿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特色产业定位清晰。有明确的特色产业定位,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统筹发展规划对各分园的产业定位,70%以上的入驻企业应为该产业领域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前沿技术的企业。

  (二)市区政策协同推进。建立市区联动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市区两级的政策供给。

  (三)空间载体设施完备。土地或空间资源依法取得,空间载体区位优势明显,具有符合企业或服务机构集聚发展要求的物理空间及水电、网络等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万平方米,且已完成建设或改造,基本具备企业拎包入驻条件。

  (四)公共服务水平良好。具备较为完善的专业化公共服务与空间。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融资、法律财务、行业交流、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空间设有企业服务站、路演空间、展览展示空间、会议室、食堂、前沿生态服务机构运营办公空间等。

第三章 入驻企业标准

  第七条 入驻前沿中心的企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产业定位。符合所在分园及前沿中心的产业定位。

  (二)技术水平。拥有前沿原创核心技术,技术属于世界领先,达到全球首创、替代进口或填补国内空白等水平,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核心团队。创业团队水平高,主要创办人要有科技背景或企业经历,团队有科技创新领域人才或者相关管理人才。

  (四)市场前景。项目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企业增长性强,或对国家和北京市重大关切问题有显著作用。

  (五)注册地址。企业原则上应在前沿中心所在区注册并纳税。

  第八条 优先推荐以下企业(含子公司)入驻,具体遴选标准可结合各分园自身发展实际适当调整:

  (一)进入中关村前沿技术项目评选路演环节或中关村国际前沿技术创新大赛分领域决赛环节的企业,具有同等水平的中关村新兴领域专题赛优秀参赛成果转化应用项目企业、孵化器优质毕业企业、中关村颠覆性项目企业、金种子企业、重点创新型企业、优质海外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等中关村示范区内掌握前沿技术的企业。

  (二)具备服务前沿企业能力的产学研或者上下游服务机构,拥有丰富的行业资源,信用等级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入驻的服务机构数量不超过企业数量的1/3)。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组建前沿中心推进工作组。加强市区联动,中关村管委会与分园所在区共同成立工作组,负责前沿中心建设工作的研究推进和统筹协调,组长由中关村管委会分管委领导和分园主管区领导担任。下设前沿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分园管委会,负责前沿中心的相关建设及运营工作顺利开展,并对前沿中心开展准入管理、政策落实、申报核准、租金补贴、企业服务等工作,每年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入驻企业申报相关政策支持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向工作组报告重大事项和年度工作进展,主要包括前沿中心建设发展、创新型企业入驻及发展、创新成效、专业服务机构服务等情况。

  第十条 市级支持措施

  (一)运营建设支持。对前沿中心建设运营主体,收到中关村管委会关于同意建立前沿中心的复函后,依据中关村“1+4”政策体系中关于前沿中心建设的资金支持条款,按照前沿中心上一年度实际发生建设和运营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招商和活动支持。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分园管委会整合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支持前沿中心举办形式多样的企业服务活动和招商活动,包括举办相关产业领域的前沿科技创新大赛和中关村前沿技术项目路演,吸引全球优质前沿技术团队落地发展。同时,中关村管委会推荐和组织中央及地方主流媒体对前沿中心及入驻企业进行广泛宣传报道,扩大前沿中心辐射力和影响力。

  第十一条 区级支持措施

  各分园原则上应当参照以下内容对前沿中心的建设和运营制定支持和服务政策,具体政策可根据各分园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对前沿中心的政策执行期不少于5年,对每个入驻企业的持续支持应不少于3年:

  (一)制定针对前沿中心建设与运营的支持政策。对前沿中心建设与运营按照与中关村管委会支持资金1:1的比例,给予连续三年的配套支持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前沿中心房屋租金、装修、设备设施和运营服务等。三年期满后,由各分园对前沿中心运营给予持续支持。

(二)制定针对入驻企业的支持政策

  1.房租补贴政策。为入驻企业提供房租减免政策,其中,建议给予位于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以下简称城六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的前沿中心房租减半政策,给予位于城六区及经开区以外区域前沿中心房租全免政策,对于入驻企业采用直接支持的方式。

  2.公租房与居住证政策。除城六区外其他区分园应为每家入驻企业配套2套(或以上)人才公租房,或为每个前沿中心配套20套(或以上)人才公租房,并为入驻企业员工提供配套居住证政策支持。

  3.提供专业化精准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专业运营团队以市场化方式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产业对接、金融服务、展览展示、市场拓展品牌宣传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商业营销等促进企业发展的专业化服务。

  4.其他。为入驻企业在区内开放应用场景,支持入驻企业实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对于有生产需求的入驻企业在前沿中心周边优先给予厂房等生产空间配套。对于入驻企业人员在人才引进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的需求,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不重复享受不同区前沿中心支持政策。

第五章 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 高水平构建企业服务体系。以中关村前沿科技与产业服务联盟作为创新资源“接线板”,广泛链接企业成长全周期所需要的各类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各前沿中心结合产业特点打造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支持各分园在前沿中心建立属地“一站式”综合政务窗口,为前沿技术企业的培育提供全链条、专业化、一站式的高水平服务。

  第十四条 丰富优质企业导入渠道。在服务中关村国际前沿科技创新大赛优质企业、5G创新应用大赛优质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金种子企业及前沿颠覆性技术专项企业的空间需求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企业服务范围,进一步与知名创投机构、专业机构和中关村海外联络处等优质企业服务机构建立空间合作渠道,提供“随用随供”的空间服务保障,快速推动优质创新型初创企业向前沿中心导入。

  第十五条 支持建立一站式政务服务站。引导分园推动所在区政府,集合区属涉企政府审批事项职能,在前沿中心建立管家式综合政务窗口,实现工商注册、税款缴纳、社保缴纳、社保接续、人事档案管理、政策辅导预约等一站式代办服务。

  第十六条 全链条提供专业服务。围绕企业在产业链、资本链、创新链等各方面的需求,梳理一批科技属性强、服务能力优、专业水平高的创投机构、银行机构、交易所、律师事务所券商、人才招聘、联盟协会等市场化专业机构,构建前沿中心创新资源库,建立企业需求定期沟通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保姆式”专业服务。持续提升中关村国际前沿科技大赛、前沿科技融资日、前沿科技沙龙等服务平台的影响力。鼓励专业机构和开放实验室针对入驻企业的行业共性研发需求,在前沿中心或者周边建设小试熟化、中试转化、协同创新、硬科技孵化器等专业服务平台,助力企业加快研发和技术转化产业化进程。

第六章 申报与考核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设立。分园管委会与中关村管委会沟通筹建意向,按照上述前沿中心支持条件,共同开展产业定位策划、空间选址等相关工作,并针对前沿中心以及入驻企业制定支持政策,形成建设和运营工作方案。分园管委会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关于建立前沿中心的相关申请。

  (二)同意支持设立。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前沿中心的支持条件研究前沿中心相关事宜,提请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审议。对审议通过的前沿中心,在中关村示范区官方网站(http://zgcgw。beijing。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即纳入前沿中心支持范畴,并函复属地分园管委会。

  (三)签订协议。中关村管委会与前沿中心建设或运营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建设周期内硬件设施建设、平台搭建、入驻企业管理等总体建设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四)授牌。自分园管委会收到中关村管委会关于同意建立前沿中心的复函后一年内,由中关村管委会对建设进度和企业入驻率达到考核标准的前沿中心进行授牌。

  (五)申请资金支持。根据中关村示范区和属地政府官方网站的相关申报通知,经中关村管委会支持设立的前沿中心可按照本办法“第四章 支持和服务措施”内容申报政策支持。运营方在申请后续资金支持时,应提交上一阶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对项目阶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单位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后续支持。

  第十八条 考核机制

(一)建立对前沿中心的考核评价机制

  中关村管委会每年对支持设立的前沿中心按照协议书约定内容的阶段性目标进行考核以及工作评价。连续两年未完成阶段性目标或相关工作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前沿中心建设运营资格,并中止相关政策支持。考核和评价标准如下:

  第一年:完成协议阶段性目标;城六区及经开区前沿中心企业入驻率达到50%(含)以上,其他区域前沿中心企业入驻率达到25%(含)以上或入驻企业5家(含)以上。

  第二年:完成协议阶段性目标;城六区及经开区前沿中心企业入驻率达到70%(含)以上,其他区域前沿中心企业入驻率达到40%(含)以上或入驻企业10家(含)以上。

  第三年:完成协议阶段性目标;城六区及经开区前沿中心企业入驻率达到80%(含)以上,其他区域前沿中心企业入驻率达到60%(含)以上或入驻企业15家(含)以上。

  (二)建立对入驻企业的考核机制。

  企业入驻前沿中心即需签订任务书,明确入驻期间创新产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明确企业承诺总部在京发展并在支持期满后2年内不迁离该前沿中心所在区。由运营方每年对前沿中心的入驻企业就任务书约定绩效目标进行考核,当年考核通过即报告分园管委会给予当年政策支持,连续两年不通过,则报告分园管委会中止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建立持续跟踪机制。中关村管委会将持续对前沿中心进行考核评价。资金支持周期结束后,对前沿中心的考核指标主要为:企业入驻率维持在80%(含)以上或入驻企业8家(含)以上以及前沿中心的定位是否仍符合支持条件。若连续两年考核未达标,则取消其前沿中心建设运营资格,并中止相关支持。在前沿中心支持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立即终止项目资金支持,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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