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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财政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津科成[2013]078号)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财政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津科成[2013]0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其中已列入市级及以上计划,获得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和产学研合作项目除外)。

第二章 认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必须是使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实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的应用性科技成果。重点支持企业为开展“杀手锏”产品联合开发或购买的技术。补助资金的安排按照市科委每年提出的重点发展领域,择优支持。

  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进行技术合同登记1年后,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及该项目产业化后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书面说明,方可申请财政补贴。

  以上两种情况均须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企业必须拥有该技术的所有权),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四条 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和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技术合同签订后,由卖方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我市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到我市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外省市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到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其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交买方企业去申请财政补贴。

第三章 支持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可按照核定技术交易额的10%,最高50万元申请财政补贴,分期支付合同须在技术交易额全部实现后方可申请补贴。企业可一年内多次申请财政补贴,但每年度内每个企业累计补贴额最高为50万元。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先在科服网上进行财政补贴申请后到各区县科委提交如下材料。各区县科委根据本细则中所提到的条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网上初审,在财政补贴申请表中做好记录,初审要求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财政补贴申请表(3份)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复印件1份)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1份)

  4、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1份)

  5、技术收入核定表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1份)

  6、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合同卖方开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财政补贴企业的公章。如有原始技术合同(协议)、合同附件的,还需提供原始合同(协议)及附件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3年1月1日起签订的技术合同。对2013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本细则只适用于自认定之日起以后所签订的技术合同。

  第八条 各区县将初审合格的企业申请材料按月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报送至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每年9月30日截止报送。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3-4次专家复审。

  第九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批通过后,与企业签订财政补贴合同,按年度由市财政局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条 各区县科委负责获得补贴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以及登记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区县科委对报送的所属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情况以及本市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输出情况进行数据统计,由天津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按年度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于在申请补贴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申报单位,将追回财政补贴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相关申请;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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