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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黑政发〔2015〕1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黑政发〔2015〕1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大学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大学生创新创业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含各类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各类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力度,激发全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热情,提出以下意见。

一、启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意愿

  1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体系,配齐配强专兼职教师队伍;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经高校评估休学创业学籍可保留八年(研究生除外);优先支持参与创业的大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由省教育厅负责)

  2各高校和有关单位要大力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主题教育活动,并将省情和相关政策纳入活动中。(由省教育厅、团省委负责)

二、帮助大学生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3完善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鼓励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创新创业沙龙、创客空间,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由省教育厅、团省委负责)

  4以高校为主体,整合社会、企业创业培训资源,配备专业和企业兼职师资,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免费提供专业培训。(由省教育厅、人社厅、团省委负责)

  5建立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三年内建设省级大学生创业基地1000个。(由省教育厅、人社厅、科技厅、工信委、团省委负责)

  6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组建创业专家库和创业诊室,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专业辅导。(由省教育厅、人社厅、科技厅、团省委负责)

三、降低大学生创业准入门槛

  7取消户籍证明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作为大学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前置性条件;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作为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的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行业外,取消提交和审查验资报告作为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条件。(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

  8进一步优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住改商”。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登记制度。(由省工商局负责)

四、提供大学生创业场所

  9高校要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园,做合理的空间组织化示范,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由省教育厅负责)

  10各级政府清理出来的非办公类用房优先用于科技园、孵化器和政府主导新建的科技园、孵化器,并留出一定空间用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由省科技厅、工信委、教育厅、人社厅负责)

  11统筹利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由省科技厅、工信委、教育厅、人社厅负责)

  12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器,对孵化大学生创业人数多、创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高的,根据人数、面积、服务成本等给予补贴或奖励。(由省科技厅、工信委、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负责)

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13省级财政投入2亿元新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公司,专门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每年安排1亿元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支持在校和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支持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辟建孵化基地。(由省财政厅、人社厅、科技厅负责)

  14高校每年从教学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创新创业教育专项,全省每年安排资金总额不低于2亿元。(由省教育厅负责)

  15鼓励引导科力天使股权投资基金、东方汇富创业投资基金等10支创业投资基金拿出合理比例,对种子期、初创期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投资倾斜。(由省科技厅负责)

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6各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的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由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

  17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不受整体担保放大倍数限制。支持再担保机构为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提供再担保。(由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负责)

  18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提供2年期一般额度为10万元的财政贴息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贷款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由省财政厅、人社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

  19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手续,开展网上申请和办理服务。在具备条件地区的政务大厅中开设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专门窗口,实行担保公司和银行部门“一站式”服务。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放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银行要将贷款条件及申请流程以不同的方式予以公示,并提供便利贷款业务咨询服务。(由黑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

七、实施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20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各类大学生创业孵化器,享受第一、二年免费,第三年按50%缴费的优惠扶持政策,用包括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在内的各类专项资金对孵化器相关费用给予补贴。(由省科技厅、工信委、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负责)

  21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在评审时给予价格6%至10%的扣除;同时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供货100公里以内加5分,200公里以内加4分,300公里以内加3分。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优先选择大学生创业企业。(由省财政厅负责)

  22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给予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由省地税局、国税局负责)

  23大学生创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150%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由省地税局、国税局负责)

  24支持大学生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创业。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教师科研项目或自己研究取得发明专利成果,其创业成果转化成功的,可利用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励。(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八、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公共服务

  25整合政府、高校、企业和社会等各方面资源,建立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网站,集中打造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信息网络平台。(由团省委、各有关部门负责)

  26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等专业公共服务机构,将创业大学生的人事代理、档案保管、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法务咨询和法律援助等纳入服务范围。(由省人社厅、教育厅、司法厅负责)

  27将《就业创业证》委托给高校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免费发放。有需求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时,可同时领取。(由省人社厅、教育厅负责)

  28支持各类社会化、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及社团组织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财务、法律、训练平台等专业服务,完善创业风险分担机制,健全创业大学生的社会保障、救助扶持和心理疏导机制。(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司法厅、各有关部门负责)

  29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库。鼓励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项目投资机构,为大学生提供科技型、成长型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者给予资金补贴。(由省人社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团省委负责)

  30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省政府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人社、财政、教育、科技、工信、工商、税务、司法、金融等有关部门参与,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搭建交流合作、融资对接、宣传奖励等平台。要建立工作督查机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要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加强协调配合,扎扎实实推进政策落实,真正为大学生创业创造良好条件,营造浓厚氛围。(由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附件:1大学生创业流程示意图

2大学生创业支持体系示意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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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创业  大学生  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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