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版) | ||||||||||||||||||||||
| ||||||||||||||||||||||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是新区管委会为推动新区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的规模由新区管委会审批决定后,由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每年从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资金实际支出规模不得超过管委会批准的总额。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需上缴新区财政,不得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条 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部门审核(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遵循纳税大户优先、重点扶持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成立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的决定机构。组长由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新区分管科技工作的管委会领导担任,组员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细则及年度申请指南,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七条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交资金规模预算计划报新区管委会审批,根据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的预算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负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计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数据和资料。获得资助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税制度处理。 第九条 评审专家负责对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考察评估,作出项目可行性、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经费投入及政府资金安排等评估意见。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是在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资助企业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省、市及新区产业发展政策;具体资助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确定。 第十二条 每家企业年度享受的资金资助额度与其缴纳的税收相挂钩,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新区实得部分总额(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可以申请多个种类的项目资助,但只能获得一类资助。 第十四条 上级部门、新区管委会、领导小组决定给予扶持的项目不受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限制。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单位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申请指南准备所需材料进行申请。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为: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不需要评审的,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需要评审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按照《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根据评审意见,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领导小组审议并印发会议纪要; (三)审议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安排资金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对上级部门、新区管委会、领导小组决定给予扶持的项目,按上述(二)、(三)、(四)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有如下情况者,对申请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追回已拨资金。情节严重者,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资助范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计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八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新区财政每年安排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支付聘请专家、法律诉讼、评估、审计、维护项目数据库、公示以及其它与管理专项资金有关的费用,具体金额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部门经费预算报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等科技扶持政策的通知》(深坪委〔2012〕61号)同时废止。
| 关联内容
| | ||||||||||||||||||||
关键字 | ||||||||||||||||||||||
创新创业 管理 资金 专项 坪山 新区 | ||||||||||||||||||||||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 ||||||||||||||||||||||
相关内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