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2015-2020)》(苏办发〔2015〕3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站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策部署的高度,积极搞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政策的推动作用,大力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意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报省主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每半年向省主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落实《意见》的情况;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把握政策,防止出现新的“吃空饷”等问题;遇到重要问题,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12月31日

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

  为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投身到创新发展和大众创新创业活动中去,现就有关人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省属及各地所属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和省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二、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三、在职创业是指经本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相关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一)单位可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兼职,通过与专业技术人员修订聘用合同或单独签订协议,就本单位岗位职责履行、兼职工作内容和任务、考核与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予以约定。

  (二)单位可采取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工作,并与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就专业技术人员履职及考核管理、三方权利义务、权益归属与分配等予以约定。

  四、离岗创业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内)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合同(协议)后,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有关离岗创业人员的人事关系、基本待遇等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离岗期限与人事关系问题。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期不超过三年。单位在离岗期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在离岗期内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担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双肩挑”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离岗手续时应同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离岗人员占用的编制在其离岗期内冻结使用。

  (二)工资和社会保险问题。单位在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内应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中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缴纳,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缴纳。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期间(三年内)作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所在企业应当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所在企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离岗创业人员等同为在岗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和转化成果,作为其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管理问题。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的年度考核由原单位根据所在企业出具的意见进行,除出现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可定为合格等次,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单位应根据离岗人员实际,建立相应的联系管理办法,并依据此办法对离岗创业人员实施管理。离岗创业人员应定期向单位汇报有关情况,保持经常性联系。

  (五)离岗期满人事关系处理问题。离岗创业人员在其离岗期满前,本人要求回单位工作的,单位应在经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备案后,恢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如该等级岗位不空,允许一次性超岗位聘用,今后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满时,也可提出办理辞聘辞职手续继续创业。对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满时既不办理辞聘辞职手续、又不回单位工作的,单位应按照聘用制度或辞退制度为其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辞退手续,并按规定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六)合同(协议)约定问题。单位与离岗人员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有关离岗创业的合同(协议),就离岗期限、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予以约定。

  在江苏的国家部委所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联内容
  关于发布《2023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第二批)》的通知 
  关于2022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京政发〔2023〕23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23年标字第10号(总第328号) 
  关于印发《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23〕14号 
  《关于进一步培育和服务独角兽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科发〔2023〕1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新时期推动大学科技园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科发〔2023〕13号 
  《关于加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色产业园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示区组办发〔2023〕2号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色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3〕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23号 
  关于转发《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的通知 京科发〔2022〕20号 
  印发《关于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科发〔2022〕17号 
  门头沟区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和先进软件信息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东城区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 
  印发《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方案》的通知 京科发〔2022〕18号 

 关键字
  专业技术人员  创新创业  人事管理  高校  科研  鼓励  院所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2019年度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函〔2019〕2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名单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8〕35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函〔2018〕20号

 人社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高校众创空间促进师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渝教科〔2015〕40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及规范管理的通知 京教函〔2019〕693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教人〔2018〕32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