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科技部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奖〔2023〕11号

科技部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奖〔2023〕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规范健康发展,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2023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规范健康发展,提高社会科技奖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技奖指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设奖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奖:

  (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评选、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各类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三)属于比赛竞赛类、展览展会类、信息发布类的评选;

  (四)以本单位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评选;

  (五)以选树宣传先进典型为目的的评选。

  仅以科技管理、科技服务和图书、期刊、专利、产品、视听作品等为对象的评选,以及与科学技术不直接相关的奖励活动,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遵循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道路。

  (一)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

  (二)坚持学术性、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

  (三)坚持“谁办奖、谁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六条 面向全国或者跨国(境)的社会科技奖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等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面向区域的社会科技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咨询委员会,支撑社会科技奖的监督管理决策。

第二章 奖励设立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

  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八条 设奖者应当委托一家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非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设奖者为境内非营利法人的,可自行承办。设奖者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委托境内非营利法人承办,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承办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

  (二)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承办机构负责社会科技奖的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事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或者合作承办。

  第九条 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设立科学技术奖有关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书面报告原则上应当包含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对设奖的指导意见和建议情况,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奖目的以及必要性、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范围与对象、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

  (二)与已有同类社会科技奖的差异说明。

  第十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制订奖励章程,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强调奖项学术性和荣誉性,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并明确以下事项:

  (一)设奖目的、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

  (二)奖励范围与对象;

  (三)奖项设置、评审标准、授奖数量等;

  (四)组织机构、受理方式和评审机制等;

  (五)奖励方式;

  (六)争议处理方式;

  (七)撤销机制和罚则等。

  第十一条 奖励名称应当符合设奖宗旨,与承办机构性质相适应,科学、确切、简洁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冠以“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国际”、“世界”以及类似含义字样,名称中带有上述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

  (二)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国际知名科技奖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三)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以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以及商标、商号等冠名的,应当取得合法授权;

  (四)以功勋荣誉获得者(“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等勋章获得者,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获得者)姓名冠名的,还应当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具有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规模,在奖励活动中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资金使用应当相对独立,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科学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办机构在同一学科或者行业领域承办的奖励,应当做好统筹设计,注重精简规范;

  (二)下设子奖项不得超过一级,各子奖项间应当界限清晰;

  (三)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得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四)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授奖数量和比例,合理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授奖数量。

第三章 奖励运行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应当通过固定网站或者其他公开渠道如实公开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励章程、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奖励受理、评审、监督等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审查机制,通过不涉密承诺等方式,确保不得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参评社会科技奖。

  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奖励活动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类评价,完善同行评议,遵循科技伦理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

  承办机构应当设立由精通相关学科或者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科学道德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不得利用奖励评审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坚持公开授奖制度,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应当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十九条 社会科技奖宣传应当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者行业科技进步、推动提升公民科学素养等为目的,强化荣誉导向。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

  第二十条 社会科技奖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项设置、授奖数量和奖励周期等重大事项,承办机构原则上应当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的变更材料。

  第二十一条 社会科技奖决定停办,承办机构应当在停办时主动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章 指导服务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推动社会科技奖规范化发展。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具备一定科技评审力量、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社会科技奖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培育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奖项。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鼓励代表性较强、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科技奖承办机构共同制定发布社会科技奖设立和运行团体标准,引导推动行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书面报告情况,编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社会科技奖目录,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后,在统一的社会科技奖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目录。

  社会科技奖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社会科技奖适时组织重点宣传或者专题报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过定期评价和及时监督相结合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公开举报受理渠道,接受监督举报,发挥社会监督、公众监督、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八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社会科技奖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科技奖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发现的异常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提请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实施部门联合惩戒,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变更报告、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要求进行奖励信息公开的;

  (三)未按照奖励章程开展奖励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从社会科技奖目录移除、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等处理。

  (一)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情形,拒不整改的;

  (二)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的;

  (三)违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以科学技术奖名义设立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奖励活动,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技奖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


 关联内容
  关于发布《2023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第二批)》的通知 
  关于2022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京政发〔2023〕23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23年标字第10号(总第328号) 
  关于印发《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23〕14号 
  《关于进一步培育和服务独角兽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科发〔2023〕1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新时期推动大学科技园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科发〔2023〕13号 
  《关于加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色产业园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示区组办发〔2023〕2号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色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3〕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23号 
  关于转发《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的通知 京科发〔2022〕20号 
  印发《关于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科发〔2022〕17号 
  门头沟区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和先进软件信息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东城区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 
  印发《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方案》的通知 京科发〔2022〕18号 
  关于优化完善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资发〔2023〕4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资发〔2023〕42号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茶叶》(GB 31608-2023)等8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的公告 2023年第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23年标字第1号(总第319号) 
  关于启动2023年度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23年标字第2号(总第320号) 

 关键字
  科学  技术奖  管理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奖〔2023〕11号

 科技部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奖〔2023〕11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京兴政发〔2011〕27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2〕14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怀政发〔2014〕27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9年7月18日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87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科发〔2019〕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2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3〕28号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