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出行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出行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大数据在城市交通治理中的应用,通过交通出行数据向社会开放共享,促进交通行业和互联网企业深度融合,优化和改善出行引导服务,为市民合理选择出行时间、出行方式和出行路线提供高品质、精细化服务,按照《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北京市政务数据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7〕37号)和《北京市交通政务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京交科发〔2018〕6号)等大数据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交通行业实际情况,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11月1日

北京市交通出行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大数据在城市交通治理中的应用,通过推动交通出行数据向社会开放共享,促进交通行业和互联网企业深度融合,优化和改善出行引导服务,为市民合理选择出行时间、出行方式和出行路线提供高品质、精细化服务。按照《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北京市政务数据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7〕37号)和《北京市交通政务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京交科发〔2018〕6号)等大数据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交通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数据开放内容

  (一)由市交通委统筹编制北京市交通出行数据开放目录清单(附件),并依据清单内所列数据目录,向社会开放出行数据。

  (二)数据开放目录清单主要包括北京市地面公交、轨道交通、静态交通、路网运行等涉及社会出行服务所需数据,数据类型包括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

  (三)数据开放目录清单随着北京市智慧交通信息化建设发展进程定期更新。

  (四)由市交通委有关部门在原始来源数据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清洗、脱敏和加工处理,形成开放数据。开放数据须保证与原始来源数据具有相同的更新频率和信息一致性。

二、数据开放方式与途径

  (一)交通出行数据开放方式分为无条件开放和依申请开放两种方式。

  (二)无条件开放数据获取渠道为网站下载,依申请开放数据获取渠道为接口访问方式。

  (三)无条件开放对象包括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无条件开放的交通出行数据,可通过北京市交通委外网网站或北京市统一开放平台直接下载。

  (三)依申请开放对象包括向社会提供出行信息服务的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向社会提供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行信息服务;

  3.具备开展社会化出行信息服务的平台,且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等级保护要求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4.在北京市设立服务机构,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和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投诉处理及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依申请开放的交通出行数据,申请单位须通过正式来函方式向市交通委提出申请;市交通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市交通委与申请单位签订数据开放保密协议,通过北京市交通行业大数据中心的数据接口进行开放。

三、数据开放要求

  (一)原始数据的来源单位应保证原始数据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并根据开放清单明确的更新频率及时更新数据。

  (二)开放数据的使用单位应保证其所获得数据的使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任何其他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披露或出售得到的数据;在使用数据过程中应当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要求,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或者不当利用,并对可能发生的信息泄露、信息遭篡改等责任事故负责。

  (三)通过依申请开放获得数据的单位,应当履行数据开放保密协议有关规定,一旦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市交通委有权终止数据开放。

  (四)通过依申请开放获得数据的单位,每年1月份,应当向市交通委提交数据应用情况报告,市交通委组织相关部门对数据应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交通委将督查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市交通委有权单方面关闭数据开放通道。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文件的通知 京交法发 〔2023〕 17号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第7号 
  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8月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意见 交公路发〔2023〕132号 
  门头沟区2023年春节期间邮政快递、线上外卖企业员工留京在岗工作补贴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无人配送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科发〔2023〕2号 
  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典型案例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核定单位通勤班车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有关服务事项的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 京交综治发〔2023〕2号 
  2022年邮政行业发展统计公报解读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民用机场母婴室规划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指南 

 关键字
  交通  出行  放管  数据  北京市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2023年持续提升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服务等5件更贴近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运办函〔2023〕48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道路客运复工复产保障人民群众平安健康顺畅舒心出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运明电〔2022〕347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等5件更贴近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办运函〔2021〕446号

 交通运输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便利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的通知 交运发〔2020〕131号

 关于开展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18〕958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管局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绿色出行宣传月和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交办运函〔2020〕1403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出行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保障道路客运领域军人依法优先出行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运发〔2018〕145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 京交法发〔2013〕290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重点时段群众出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办运函〔2021〕934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