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 市政府令第171号 | ||||||||||||||||
| ||||||||||||||||
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 (1996 年 8 月 7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6 年 8 月 20 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 根据 2006 年 5 月 30 日市政府令第 171 号修改)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的使用管理,维护乘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务员,应当对乘客主动售票,认真验票;对不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的乘客,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均须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并接受乘务员验票。 第四条 乘客乘车必须按下列规定购买车票,凭票乘车: (一)按所乘路程的票价购票。禁止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乘车,禁止超过票价有效路程乘车。 (二)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 l.2 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 1.2 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 (三)携带行李、物品超过一个座位面积的,应当加购一张车票。 (四)车票限当次乘车有效,因特殊情况,由乘务员安排换乘的,所购未过站车票有效。 (五)车票售出,不予退票。 乘客乘车使用月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月票限当月按照规定的次数使用。 (二)严格按照月票的有效期限和种类使用月票,不持月票乘车的,照章购买车票。禁止使用过期月票和涂改、伪造的月票。 第六条 乘客下车前不购车票的,视为无票乘车。无票乘车或者不按本办法购票和使用月票的乘客,须按下列规定补交票款: (一)超过票价有效路程乘车的,按超过的路程票价补票。 (二)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乘车的,市区线路补交票款 5 元,郊区线路补交票款 10 元。 (三)使用过期月票的,从票面月份的次月 1 日起至发现日止,每日补交票款 2 元, 但补交票款的总额不超过 300 元。 (四)使用其他证件冒充月票以及冒用他人月票的,补交票款 150 元。 (五)使用涂改、伪造的月票的,补交票款 300 元。 不按规定购买车票或者使用月票的乘客补交票款后,乘务员须按所补票款额 出具补票凭证。 第八条 不按规定购买车票或者使用月票的乘客,拒绝补票或者拒绝乘务员验票,扰 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 1990 年 12 月 26 日批准,市公共交通 总公司 1991 年 1 月 1 日公布的《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 关联内容
| | ||||||||||||||
关键字 | ||||||||||||||||
电车 汽车 车票 公共 使用 北京市 | ||||||||||||||||
市政府令 | ||||||||||||||||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 ||||||||||||||||
相关内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