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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 市政府令第171号

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

  (1996 年 8 月 7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6 年 8 月 20 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 根据 2006 年 5 月 30 日市政府令第 171 号修改)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的使用管理,维护乘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务员,应当对乘客主动售票,认真验票;对不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的乘客,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均须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并接受乘务员验票。

  第四条 乘客乘车必须按下列规定购买车票,凭票乘车:

  (一)按所乘路程的票价购票。禁止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乘车,禁止超过票价有效路程乘车。

  (二)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 l.2 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 1.2 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

  (三)携带行李、物品超过一个座位面积的,应当加购一张车票。

  (四)车票限当次乘车有效,因特殊情况,由乘务员安排换乘的,所购未过站车票有效。

  (五)车票售出,不予退票。

  乘客乘车使用月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月票限当月按照规定的次数使用。

  (二)严格按照月票的有效期限和种类使用月票,不持月票乘车的,照章购买车票。禁止使用过期月票和涂改、伪造的月票。

  第六条 乘客下车前不购车票的,视为无票乘车。无票乘车或者不按本办法购票和使用月票的乘客,须按下列规定补交票款:

  (一)超过票价有效路程乘车的,按超过的路程票价补票。

  (二)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乘车的,市区线路补交票款 5 元,郊区线路补交票款 10 元。

  (三)使用过期月票的,从票面月份的次月 1 日起至发现日止,每日补交票款 2 元,

  但补交票款的总额不超过 300 元。

  (四)使用其他证件冒充月票以及冒用他人月票的,补交票款 150 元。

  (五)使用涂改、伪造的月票的,补交票款 300 元。

  不按规定购买车票或者使用月票的乘客补交票款后,乘务员须按所补票款额 出具补票凭证。

  第八条 不按规定购买车票或者使用月票的乘客,拒绝补票或者拒绝乘务员验票,扰 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 1990 年 12 月 26 日批准,市公共交通

  总公司 1991 年 1 月 1 日公布的《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文件的通知 京交法发 〔2023〕 17号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第7号 
  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8月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意见 交公路发〔2023〕132号 
  门头沟区2023年春节期间邮政快递、线上外卖企业员工留京在岗工作补贴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无人配送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科发〔2023〕2号 
  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典型案例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核定单位通勤班车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有关服务事项的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 京交综治发〔2023〕2号 
  2022年邮政行业发展统计公报解读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民用机场母婴室规划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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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车  汽车  车票  公共  使用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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