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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7〕61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7〕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3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新能源商用车推广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9月11日

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及《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文件要求,保障本市新能源商用车推广应用工作安全、有序开展,依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39号)、《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7〕123号)等政策要求,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商用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大型、中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本细则所称新能源商用车范围包括纯电动及燃料电池商用车。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销售的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工作。

第二章 企业条件

  第三条 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是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产品安全、质量和售后服务的第一责任主体。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工信部批准的企业生产资质,或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生产企业;首款新能源商用车产品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满足相关要求(专用车生产企业首款新能源商用车产品取得公告满3年(含)以上,客车生产企业首款新能源商用车产品取得公告满5年(含)以上)。生产的新能源商用车产品未发生因产品缺陷导致的安全事故,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供应商的相关产品三年内未发生因产品缺陷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且企业三年内无因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

  (二)具备较强的新能源商用车设计研发和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动力电池回收及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等,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200人,具有整车控制系统、电机、电池三项关键技术的自主研发或验证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39号)的规定要求。

  (三)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具体包括:

  1.非在京注册的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需在本市辖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2.在本市设有3家(含)以上授权合格的新能源商用车维修服务中心,分布在合理的区域;销售和维修服务中心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专用维修工位及专用维修工具,具备现场“三电”维修能力及维修条件;每家销售和维修服务中心机构配备不少于5个社会公用充电桩,满足国家相关标准,承诺对社会开放,并按照互联互通要求接入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服务机构设置醒目的充电方位指示牌和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标识;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明确公示;售后服务流程、服务承诺等明确公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须具备车辆故障预警能力、消防安全、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解决方案,在接到车辆故障或事故后,30分钟内响应并及时给予解决。同时,需组织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宣传培训工作。

  3.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等服务。

  4.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对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四)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文件,建立企业监测平台,具有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关键系统运行和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的设施和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同时,企业监测平台应与本市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对接并通过审核验证,把监测数据实时发送至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运行服务与管理平台,及时发现和处置车辆故障和报警信息,并将处置结果上报,确保车辆安全稳定运行。

  (五)应建立完善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理体系,提供具备可行性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方案,并承诺按照工信部要求进行回收。

  (六)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规定中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具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

  (七)应具备较强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提供具备可行性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八)企业应建设诚信体系,主动作出承诺并切实履行,无信用不良记录;依法依规做好产品一致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售后服务等有关工作。各项承诺应在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明示。

  (九)首次备案企业在上交备案申报材料时,需主动报告产品三年以内所有安全事故情况以及整改报告;已备案企业在新产品备案时,需提报企业自备案以来的所有安全事故情况以及整改报告。

第三章 产品条件

  第四条 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商用车产品需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纳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二)符合《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国家现行有关新能源商用车技术要求和标准(详见附件3)。

  (三)整车需要提供整车定型报告,产品应明示续驶里程、动力蓄电池包总容量和能量等参数指标和产品质量担保承诺。大中型客车需配备动力电池舱自动灭火装置。

  (四)具备满足远程监测所需的车载终端并能够实现数据交换,满足GB/T 32960-2016《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五)具备必要的安全及应急救援信息标识、手册和工具。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备案流程见附件1)。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负责受理和审核备案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检查企业研发及售后服务能力、牵头调查产品安全事故等工作。

  (二)首次申报的生产企业需向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2)。新增产品申报仅需提供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3)。新增产品品类发生变化时,需补充提报相关材料。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城市管理委、市质监局会签,通过后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及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官方网站发布完成备案的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

  (四)完成备案的生产企业每月5日前向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提交上月销量(模板见附件4)。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质监局委托国家认定的检验机构对在京销售的产品一致性进行抽检和评估,并建立企业及产品的退出机制。同时委托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对市场、售后服务体系进行监督,从产品质量、安全及售后服务等方面严格要求。

  (一)产品退出机制。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商用车产品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如实上报主管部门,取消产品在京备案资格:

  1.产品已停产;

  2.实际产品与备案材料不一致;

  3.产品一致性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爆炸、起火、漏电等)。

  (二)企业退出机制。新备案企业自首款产品备案完成之日起,连续一年全国总销量低于1000辆,取消其后12个月备案资格;已备案企业单一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国总销量不足1000辆,取消下一年度企业在京备案资格。生产企业应诚信守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产品的一致性及安全性、售后保障服务等负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取消其在京备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企业的上报材料或申请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

  3.发生过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

  (三)取消在京备案资格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整改合格后,须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要求重新进行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并适时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所引用的标准或规定发生变更或调整,按新要求执行,国家相关标准颁布后,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实施。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已发布的《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管理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流程图(略)

  2.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备案材料清单(略)

  3.新能源商用车产品备案材料清单(略)

  4.新能源商用车月度销售情况表(略)

  5.售后服务机构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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