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6〕1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6〕14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定点单位:

  为健全本市价格监测体系,完善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规定,规范机动车停车收费市场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市政府令第240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本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2688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2016〕782号)等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巡查,确保报告制度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7日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报告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适应价格监管需要,及时监测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情况,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市政府令第24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2574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本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2688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6〕78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全市范围内选择不同区域、类型的停车经营单位(场)确定为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定点单位。其中,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选定北京公联安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万向停车场有限公司、北京京联顺达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安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实圣达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捷路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源亿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安佳驿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及其下属150家停车场为第一批市级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各区发展改革委按本报告制度要求在本辖区内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的2个景区和1个居民小区不少于3家的停车经营单位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机动车停车场产权(物业)单位应配合其委托经营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定点单位共同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换,依据《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有关规定修改。

三、监测内容

  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内容包括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备案编号、车位总数等(详见附件)。监测内容如有变动,应报告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做相应调整。

四、采报价时间及报送办法

  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报送周期为季报,采集数据为每季度最后一日执行的停车收费标准,报送时间为一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告(遇节假日顺延),监测数据一律采用网上直接填报方式报送。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定点单位的停车收费标准发生调整变动,都要通过数据报送平台系统及时填报公开,确保实际价格与公开价格一致。

五、责任要求

  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定点单位报告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报表,将在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北京价格”网站等指定平台上予以公开,对不按报告制度要求及时报告收费标准或报告的收费标准与实际收费不符,利用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六、组织实施

  本报告制度由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可根据本市价格监管工作要求和实际,对具体监测方式、监测周期等报告内容进行修订。

  本报告制度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文件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的30日后施行。

  附件: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报表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文件的通知 京交法发 〔2023〕 17号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第7号 
  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8月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意见 交公路发〔2023〕132号 
  门头沟区2023年春节期间邮政快递、线上外卖企业员工留京在岗工作补贴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无人配送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科发〔2023〕2号 
  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典型案例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核定单位通勤班车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有关服务事项的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 京交综治发〔2023〕2号 
  2022年邮政行业发展统计公报解读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民用机场母婴室规划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指南 

 关键字
  机动车  监测  制度  收费  停车  报告  北京市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发改规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2022〕295号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2021年9月24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8〕6号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停车信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第96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交运发〔2016〕16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6〕1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6]782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房政发〔2014〕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六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市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2〕1320号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第74号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75号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2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及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6〕1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