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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6]78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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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6]782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燕山发展改革委、开发区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行为,促进机动车停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定价目录》和《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将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码标价方式。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收费地点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价目表和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二、明码标价内容。明码标价内容应包含: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编号、车位总数等。 三、明码标价要求。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价目齐全、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另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统一备案。经营者自行制作明码标价牌(包括各类明码标价样式),并需向辖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备案。明码标价方式可参考附件样式。 五、价格监督检查。经营者如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辖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实施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占道停车明码标价仍按照《关于本市修改非居住区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式样的通知》(京发改[2011]203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11日 附件: 停车场标价牌式样 正面 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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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标价 停车 加强 明码 问题 |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发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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