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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响应分级

  1.7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指挥部主要职责

  2.3 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2.4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5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2.6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3 信息管理

  3.1 预警信息

  3.2 灾情管理

  4 预警响应

  4.1 启动条件

  4.2 启动程序

  4.3 预警响应措施

  4.4 预警响应终止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5.6 信息发布

  5.7 外省(区、市)重大突发事件涉及本市居民的应急响应

  5.8 京津冀救灾协同联动和支援外省(区、市)的应急援助响应

  6 善后救助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安置场所保障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7.7 医疗卫生保障

  7.8 治安保障

  7.9 救灾装备保障

  7.10 社会动员保障

  7.11 宣教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

  8.2 预案修订

  8.3 预案演练

  8.4 奖励和责任

  8.5 预案实施

  8.6 术语解释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充分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为宗旨,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明晰、保障有力、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能力和应急救助管理水平。

  1.2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外省(区、市)突发重特大事件涉及本市居民的应急救助和外省(区、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应急援助工作。发生以上突发事件,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由国务院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善后和恢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优先保障受灾老人、儿童、残疾人、伤病人员的救助需要,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1.6 响应分级

  针对本市发生的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需救助人数等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应急救助响应级别。

  1.6.1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c.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0%以上,或30万人以上。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等情况,其它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需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协助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3)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决定的其它事项。

  1.6.2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000间或2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30%以下,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等情况,其它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需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协助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3)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决定的其它事项。

  1.6.3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7000间或2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等情况,其它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需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协助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3)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决定的其它事项。

  1.6.4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等情况,其它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需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协助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3)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决定的其它事项。

  1.7 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体系由市、区、街(乡镇)三级应急预案组成,居(村)委会制定应急救助工作方案。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突发事件受灾群众应急救助和善后工作,统筹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和社会捐赠款物;负责组织协调省际间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工作。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各项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市民政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指挥处置具体工作,负责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市财政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相关保障工作。

  2.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统筹协调和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指导或协助区政府做好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自然灾害的善后救助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形势分析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统筹协调救灾捐赠、救灾物资保障等工作。

  (4)负责会同其它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相关善后救助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外省(区、市)发生突发事件时本市的队伍支援和应急救灾物资、资金的援助工作。

  (6)分析、总结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负责指导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救灾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8)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2.3 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承担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各成员单位实施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负责本市人员在外省(区、市)发生突发伤亡事件的善后救助工作。

  (2)组织拟订、修订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各相关单位制定、修订与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3)负责收集分析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自然灾害形势分析研判,预测自然灾害形势,提出预防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分析评估灾情形势和灾区需求,提出相应的救助措施。

  (4)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各相关单位应急救助工作的准备和执行情况;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5)承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值守应急工作和技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相关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市应急救助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承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新闻发布工作。

  (7)负责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统筹调配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公布相关捐赠和物资、资金发放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对外省(区、市)的应急援助工作。

  (8)承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4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对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相关工作的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公布接受捐赠热线、配合开展慈善募捐义演等宣传活动。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投资管理。

  (3)市教委:负责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情况的统计报送工作;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因灾家庭生活困难学生的教育救助工作;负责在教育机构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4)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过程中的有线电子政务网络、800兆无线政务网及应急卫星通信保障工作。

  (5)市民委:负责提出制定少数民族因灾生活救助工作政策的建议。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集中安置区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社会稳定;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指导区公安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期间失踪人员的查找,非正常死亡人员的调查及死因认定、统计报送工作。

  (7)市民政局:负责自然灾害的统计、核查,分析评估灾情趋势;负责及时掌握突发事件受灾群众生活需求,开展对受灾群众的应急救助工作;负责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等灾后救助工作;统筹安排生活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款物;开展农村受灾群众住房恢复重建款物救助工作;办理遇难人员遗体火化等事宜;负责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和储备库建设和管理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与突发事件救助需求相匹配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应急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会同市民政局做好中央和市级救助资金及应急援助资金拨付工作;参与重特大突发事件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9)市人力社保局:参与制定人员伤亡的救助抚慰标准工作。

  (10)市国土局:配合做好室外避难场所和物资储备用地的有关工作;参与地质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11)市规划委:配合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救灾物资储备库等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

  (1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承担安置受灾群众建筑的安全性鉴定的组织工作。

  (13)市市政市容委: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安置区的供气、生活垃圾处理等保障工作。

  (14)市交通委: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对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疏散转移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15)市农委:牵头负责农业生产基础数据统计汇总;参与农业自然灾害的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16)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恢复供水系统,保障受灾群众生活用水供应;参与自然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17)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部分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8)市旅游委:负责协调在京旅游团队的疏散安置工作,负责协调旅游星级饭店(宾馆、度假村)等单位受灾游客安置工作。

  (19)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受灾群众生活居住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及时监测饮用水源,保证饮水卫生安全;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灾群众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援助。

  (20)市审计局:负责对突发事件发生的救助款物、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1)市国资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所属企业资源,督促企业完成应急救灾物资的生产任务。

  (22)市地税局:负责按税收相关规定做好捐赠涉税事项的政策落实工作。

  (23)市质监局:负责本市应急救灾物资生产环节质量监督工作;协调相关产品质检机构对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测。

  (24)市安全监管局: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需紧急疏散安置周边居民群众或给予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时,负责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2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居住区的食品安全,协助做好捐赠药品的检测和接收工作,确保药品质量。

  (26)市体育局:配合市、区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馆的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根据需要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的相关工作。

  (27)市园林绿化局:按照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配合有关专业部门做好公园、绿地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避难场所,配合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的相关工作;参与森林火灾等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28)市民防局:负责人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充分利用人防设施建立救灾物资短期储备和救灾物资发放场所;根据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避难场所,配合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的相关工作。

  (29)团市委:负责组织志愿者协助做好社区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30)市公安局交管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及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车辆、救灾人员通行。

  (31)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集中安置区的消防安全和防火宣传的指导工作;在满足应急救援任务需求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

  (32)市红十字会:做好受灾群众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援工作,提供紧急阶段的人道救助和志愿服务;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33)北京卫戍区:按照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有关规定要求,配合事发地政府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运送救灾物资。

  (34)武警北京市总队:配合事发地政府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安置场所、救灾物资发放点等区域的公共安全秩序,防止盗抢救灾物资事件的发生。

  (35)北京铁路局:负责救灾物资和捐赠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及时调度安排物资的装卸和发运,确保在途物资运输安全。

  (36)北京海关:负责协调对北京口岸的救灾捐赠物资进出关手续及货物的相关监管工作。

  (37)市国税局:负责落实国家关于救灾捐赠方面的税收政策。

  (38)市地震局:负责全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业务指导工作;参与地震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39)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参与自然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做好气象保障服务。

  (40)北京保监局: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灾后保险理赔受理、赔付等工作;配合做好灾情核查统计,参与自然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41)民航北京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航拍灾区受灾情况;协调完成空投救灾物资等任务。

  (42)各区政府:负责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和工作体系;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负责建立本区的应急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制定相应应急救助预案;负责统筹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室内(外)应急避难场所;负责本区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Ⅲ级、Ⅳ级响应的应急救助及灾后救助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情统计上报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和发动社会捐赠活动;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救助款物的发放。

  2.5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设立专家顾问组,对全市应急救助工作重大决策和中长期工作规划及救助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和建议,为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2.6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启动自然灾害Ⅰ级、Ⅱ级应急救助响应后,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的区应急救助指挥机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或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协调指挥应急救助工作。

  (2)本市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达到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Ⅰ级、Ⅱ级响应级别,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提请设立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协调指挥应急救助工作。

  (3)本市发生自然灾害损失程度达到Ⅲ级、Ⅳ级应急救助响应标准的,或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达到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Ⅲ级、Ⅳ级响应级别,不需另行启动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根据现场应急救助工作需要或其他市属专项指挥部要求,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派驻应急救助现场工作组,协助区政府或市属相关专项指挥部设立的现场指挥部协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3 信息管理

  3.1 预警信息

  根据《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区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拟发布红色(一级)预警或橙色(二级)预警,预计可能出现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时,应将预警信息及时通报给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当突发事件风险解除后,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及时通报解除预警信息情况。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通报的预警信息,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情况,按照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所规定的相应工作职责,及时启动应急救助预警响应,实施与预警级别相应的响应措施。

  3.2 灾情管理

  3.2.1 自然灾害灾情管理

  (1)根据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和《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2)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分别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应急办报告。

  当发生自然灾害达到Ⅲ级以上响应等级的,以及灾害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突出情况,市民政局自接到相关区政府或区民政局报告后,应立即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应急办报告,最迟应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报送最迟不得晚于事件接报后2小时。

  (3)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市、区政府或区民政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政府或区民政局每日10时之前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市民政局每日12时之前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应急办报告。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应急办报告。

  (4)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由区民政局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6)本市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害损失程度达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应急响应标准的,市、区政府应按照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规定程序和统计指标内容要求报送灾情信息。

  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在启动本制度后的初报阶段,市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报工作。其中,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调查统计并报送至区级政府;区级政府在接到街(乡镇)级损失统计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区汇总数据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区政府损失统计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市汇总数据向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初报阶段结束次日后即进入核报阶段。市政府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报工作。其中,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核报阶段开始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送至区政府;区级政府在接到街(乡镇)级损失核定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区核定汇总数据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区级损失核定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市核定汇总数据向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7)本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13号)规定程序办理。

  3.2.2 其它突发事件信息管理

  当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涉及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时,市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事件信息。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相应救助工作程序。

  4 预警响应

  4.1 启动条件

  市或区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的情况。

  4.2 启动程序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4.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领导报告,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会同市商务委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视情指导相关区政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6)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4 预警响应终止

  市或区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或演变为灾害后,自行终止预警响应。

  5 应急响应

  Ⅰ级响应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应急办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市应急委批准后启动Ⅰ级响应。

  5.1.2 响应措施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员及受灾地区有关人员参加,对灾区开展应急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研究制定对灾区的应急救助各项措施。

  (2)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3)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率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指导应急救助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救助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和协调受灾地区应急救助工作。

  (4)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有序赴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5)根据受灾地区的灾情评估和救助工作需求,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专项生活救助资金,同时,根据救灾需求,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和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及时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区政府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军队加强救灾及捐赠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配合当地政府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抢救运送救灾物资,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公共安全秩序。

  (7)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市政市容委参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市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救灾物资需求,呼吁救灾援助,统一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及社会慈善捐赠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3 响应终止

  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向市应急委提出建议,市应急委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同时报市应急办,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2 响应措施

  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应急救助工作。

  (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员及受灾地区有关人员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制定对灾区的应急救助各项措施。

  (2)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救助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组,指挥和协调受灾地区应急救助工作。

  (3)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等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灾区灾情的评估及救助工作需求,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专项生活救助资金,同时,根据救灾需求,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和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及时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区政府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发放救灾款物。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委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启动接受救灾捐赠机制。市红十字会及社会慈善捐赠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灾情稳定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3 响应终止

  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5.3.2 响应措施

  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应急救助工作。

  (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有关人员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民政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专项生活救助资金。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及时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委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3 响应终止

  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Ⅳ响应。

  5.4.2 响应措施

  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应急救助工作。

  (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专项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3 响应终止

  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5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自然灾害一次性过程涉及以下情况,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酌情调整。

  (1)涉及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期的。

  (2)涉及两个以上区,需统筹协调的。

  (3)涉及本市周边省市,需统筹协调的。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助响应级别调整,依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的响应级别作相应调整。

  5.6 信息发布

  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市、区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市、区政府或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灾情评估、核定及发布,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7 外省(区、市)重大突发事件涉及本市居民的应急响应

  外省(区、市)发生民航、铁路、公路等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其它重特大突发事件中涉及本市居民伤亡,根据中央及市委、市政府要求或相关省(区、市)提出需本市协助开展相关救助工作时,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或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带队,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市民政局、市应急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相关区政府(可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种类调整参与的部门和单位)等单位组成的工作小组,赶赴突发事件发生地。

  (2)工作小组按照事发地政府的安排和要求,配合做好相关伤亡人员家属抚慰工作及善后救助工作。

  (3)工作小组每日定时向市应急办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4)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区政府做好伤亡人员在京家属的善后救助及抚慰工作。

  (5)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伤病人员的转京医疗安排。铁路、交通等部门负责做好伤病员及家属的在途接送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救助工作经费。

  (7)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因故导致生活困难的伤病人员及家庭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对符合本市有关救助政策条件的家庭应及时将其纳入救助范围。

  5.8 京津冀救灾协同联动和支援外省(区、市)的应急援助响应

  外省(区、市)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后,国家减灾委、民政部紧急启动《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Ⅲ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需本市给予应急援助时,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或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开展应急援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民政部和受灾地区省(区、市)民政局联系并核实灾区受灾情况。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启动国家Ⅲ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后,12个小时内制定应急援助方案,并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时,将有关应急援助方案抄送市财政局、市应急办。

  (2)上报的有关灾情及应急援助方案,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急件办理程序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并及时将批示转市应急办、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

  (3)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援助资金,市民政局负责应急援助资金的拨付。

  (4)市民政局、市商务委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筹集和援助工作,北京铁路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委等部门配合做好物资调运运输保障。

  (5)当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后,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本市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统筹捐赠资金的使用方向范围,协调制定捐赠资金建设项目方案。

  (6)加强京津冀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一体化进程,建立区域灾害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调配机制、灾害救援联动机制、应急演练联动机制。

  6 善后救助

  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结束后,经报请市政府批准,成立市善后工作领导机构,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统筹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继续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结束后,视情况,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区开展相关善后救助工作。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区民政局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灾害损失特别严重需中央给予资金支持时,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申请中央专项资金。同时,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1.4 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受灾家庭生活困难,过渡性生活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救助或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6.1.5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政府、市应急委的要求及受灾人员的特殊需求,开展相应的应急救助工作。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由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6.2.2 市民政局根据区民政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2.3 市民政局收到受灾区政府或民政局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核后下达。同时,视情况向民政部申报住房倒损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局。

  6.2.5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北京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 市、区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应急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应急救助资金和应急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 市、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突发事件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各区政府应承担一般性应急救助的主体责任,启动应急响应后,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评估灾情后,根据需要安排相关补助资金。

  7.1.5 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慈善等公益性组织和个人为应急救助工作提供资金援助,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救助筹资机制。

  7.2 物资保障

  7.2.1 统筹规划全市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种类和数量,建立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积极开展街道救灾物资储备试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引导居民家庭储备自救互救应急物资。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建立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集中储备与分散储备相结合的多层次储备体系。建立代储、征购机制,实现社会仓储、物流资源的整合,实现物资储备社会化,形成与首都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储备规模。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7.2.4 建立健全京津冀救灾物资联动合作机制,加强中央救灾物资代储管理。

  7.2.5 完善部门合作机制,协调民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粮食等部门,统筹和调配满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生活类物品、救生类物品、医用物品、取暖照明类等救灾物资。

  7.2.6 逐步完善应急救灾物资生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监管机制,强化救灾物资综合、动态管理。

  7.2.7 健全社会捐赠物资监管机制,提高社会应急救灾物资紧急动员能力。

  7.2.8 建立物资征用及补偿机制。在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期间,区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的应急救助指挥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3 安置场所保障

  7.3.1 各区政府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避难场所、公园、广场、绿地以及大型体育场馆、学校、闲置厂房、人防工程、旅店等室内设施,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7.3.2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应在每年12月前将本辖区、本部门的应急避难场所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7.3.3应急避难场所的产权单位要做好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督促工作,确保避难场所随时启用。市有关部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视灾情需要负责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1 加强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开发、研制和配备,建立先进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7.4.2 完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市、区、街乡镇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4.3 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4 建立灾害预防、评估以及灾害应急救助辅助决策系统。

  7.4.5 建立灾害救助数据库,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决策和快速评估系统,提高灾情信息会商、分析、研判、评估能力。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完善各级应急救助专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完善队伍管理机制。加强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每个居(村)委会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市、区、街道(乡镇)各级灾害信息员达到1.2万人。

  7.5.4 建立健全与驻京部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7.5.5 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发挥社区、社工、社会组织“三社联动”在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中的所用,积极展开自救互助,减少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

  7.5.6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 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委牵头,北京公交集团、市地铁运营公司、市祥龙公司等单位配合,为疏散安置受灾群众和救援物资的调运提供运力保障。市公安局交管局为疏散安置受灾群众和救援物资的调运提供交通通道。

  7.7 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市卫生计生委快速组织医疗救援队进入救灾现场和疏散安置场所,对伤员及时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对安置群众及时开展心理疏导等工作;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市商务委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7.8 治安保障

  7.8.1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7.8.2 由市公安局负责,武警北京市总队予以协助和配合,负责疏散安置场所和转移地区的社会治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7.9 救灾装备保障

  市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建立应急救助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应急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设备。

  7.10 社会动员保障

  7.10.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事件社会捐助工作。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10.2 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服务、宣传表彰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救灾工作。

  7.10.3 建立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发展灾害社会工作服务队伍,健全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建立灾害社会工作服务动员与资源整合机制、资金投入机制及交流合作机制,增强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成效。

  7.11 宣教培训和演练

  7.11.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区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我救助能力。

  7.11.2 市、区民政局结合实际,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应急反应能力。适时开展对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培训。

  7.11.3 根据应急救助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在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7.11.4 各区应急救助机构应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的演练。

  7.11.5 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制定,由市应急办会同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依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预案和工作方案,并报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8.3 预案演练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奖励和责任

  对在应急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应急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6 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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