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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延政发〔2014〕28号

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延政发〔2014〕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有关安排,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京交发〔2014〕29号)要求,为改善辖区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部分机动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通告划定的区域范围:东向为G110辅线(莲花池路口至庆隆街东口)以西;西向为汇川街(百眼泉村路口至公安局路口)、湖北西路(污水厂路口至南关桥北口)、西环城路(南关桥北口至北关北口)以东;南向为G110辅线(莲花池路口至燕水家园东口)、百泉街(燕水家园东口至百眼泉村路口)、湖南西路(公安局路口至污水厂路口)以北;北向为庆隆街(庆隆街东口至检察院路口)、妫水北街(检察院路口至度假村路口)、庆园街(度假村路口至北关北口)以南相接围成的区域,以上各路段均不包含在内。

  二、对于北京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应遵守以下规定: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以下简称黄标车)全天禁止进入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道路。

  三、对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机动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道路,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下列进京机动车,无需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1.已经领取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品通行证运输爆炸品的车辆;

  2.已经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

  (二)黄标车全天禁止进入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道路。

  (三)下列进京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

  2.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客运车辆。

  四、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载货汽车继续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五、对于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特此通告。

延庆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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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
  交通管理  污染物  机动车  采取  降低  排放
  延庆县人民政府  延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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