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下放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
京政容发〔2014〕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行政许可办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的有关要求,按照“权责统一、重心下移、便民高效”的原则,自2014年1月1日起,上述行政许可的审批职能由各区县市政市容委统一办理并作出许可决定,同时须将许可决定报我委备案。原《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的程序及文书规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环指发【2007】16号)》中的附件2)予以废止,新修改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流程及工作文书》正式实施(见附件)。
特此函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4年1月29日
附件: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流程及工作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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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流程及工作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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