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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交路建发〔2012〕158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交路建发〔2012〕158号

  市首发集团公司,各公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沥青混合料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道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城市道路养护中心、各公路分局:

  为加强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保证路面工程质量,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了《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道路工程建设和养护的需要,加强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保证路面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沥青混合料的生产、施工和质量管理。

  第三条 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本市沥青混合料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沥青混合料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沥青混合料应按固定级配、配合比、参数和稳定度、流值等指标的定型产品组织生产。沥青混合料生产单位(以下称沥青厂)应制定相应的产品企业标准,公布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查,质量监督机构将报备的沥青厂和标准名称向社会公布。

  沥青混凝土(AC)、沥青碎石(AM)、沥青稳定碎石(ATB)、沥青玛蹄脂碎石(SMA)等混合料(含改性沥青、温拌沥青等(见附表1)),对应每一种粒径按最佳指标采用一种配合比进行生产。

  第五条 沥青厂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沥青混合料生产、使用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检验检查,保证沥青混合料质量。

  对沥青混合料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第六条 鼓励沥青厂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和回收沥青路面材料,提高沥青混合料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沥青厂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生产经营。

  第八条 沥青厂应设置能够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员,并制定岗位职责、安全生产和事故报告等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 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 沥青厂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程序,并制定质量责任、质量检查、仪器设备管理和用户服务等制度。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沥青厂应有满足要求的固定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和设施,并满足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 沥青厂应具备日产2000吨以上的拌和能力。

  第十三条 沥青混合料生产应采用间歇式拌和机,并保证上料计量准确、拌和均匀。

  供料系统骨料计量误差≤±0.5%,粉料计量误差≤±0.3%,沥青计量误差≤±0.2%,并定期进行检定和校验,检定周期不大于1年,每月应进行不少于一次自校准。

  第十四条 拌和机的计算机控制系统应能逐盘采集材料用量、拌和温度和拌和时间等各类控制参数,具有汇总、计算拌和偏差的功能,须以电子表格的形式输出,并实时上传数据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每个台班结束时打印出一个台班的统计量,按《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附录G的方法,进行沥青混合料生产质量及铺筑厚度的总量检验。总量检验的数据有异常波动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分析原因。

  第十五条 冷料仓的数量满足配合比需要,应不少于5-6个。

  具有添加纤维、消石灰、水泥、抗车辙添加剂、温拌添加剂等外掺剂的设备。添加消石灰、水泥等外掺剂时,宜设置单独粉料仓或供料装置,拌和机的矿粉仓或外掺剂粉料仓应配备破拱器,防止材料起拱停止流动。

  冷料供料装置需经标定得出集料供应曲线。

  第十六条 拌和机必须有二级除尘装置,一级除尘部分可直接回收使用,二级除尘部分应废弃。除尘设备在生产中保持完好,达到环保要求。

  第十七条 沥青必须按产地、品种、标号分别存放,储存罐不少于4个,每罐储量不少于500吨,且须预留取样口。

  第十八条 沥青厂应配置集料水洗设施、设备,并保证持续供应能力。

  第十九条 沥青厂应具有与拌和能力相匹配的工程机械及运输车辆。

  第二十条 沥青厂应具有完备的排水设施。

  集料存放不得混杂,粗、中粒径集料的存放场地及场内道路应硬化处理,严禁泥土等杂物污染集料。

  外掺剂和细集料的存放场地应硬化处理,并设有防雨棚。

第四章 试验室

  第二十一条 沥青厂应设立试验室,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原材料和混合料分批次进行质量检验,对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做到方法正确、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

  第二十二条 试验室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环境符合试验规程要求,温度控制准确,仪器设备布局合理。

  第二十三条 试验室必须配备的仪器设备,见(附表2)。

  仪器设备应性能良好、示值准确,按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一般为1年)内使用。

  第二十四条 试验检测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不少于3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并持公路或材料专业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第二十五条 试验室应制定岗位职责、仪器设备、材料抽检、样品保存、试验记录报告和不合格台帐等管理制度。

  当原材料和混合料试验结果异常或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上报技术负责人分析处理。

  第二十六条 沥青厂需委托的试验检测项目应委托具有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 试验室应有齐全的取样记录、试验记录、报告、台帐、不合格台帐,使用统一格式的表格并连续编号。

  试验记录中的原始读数不得更改,其他数据须采用杠改并有签章(字)。

  第二十八条 试验记录、报告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完整,试验人、校核人及负责人签字齐全。

第五章 原材料

  第二十九条 沥青厂应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建立材料供应商档案,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质量、环保和服务等评价,形成稳定的材料采购渠道。订货前,应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和确认。

  第三十条 原材料进场前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和附表3规定的项目和频率进行复试检验,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集料进场应逐车目测验收。

  第三十一条 原材料应分仓储存,并设有明显标识。标识应注明材料的品名、产地、等级、规格等必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道路用沥青指标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中的规定。

  除长期不使用的沥青可放在自然温度下存储外,沥青在储罐中的储存温度不宜低于130℃,不得高于170℃,储存期不宜超过1个月;超过一个月的,使用前应重新按照附表3中的项目和频率进行检验。

  第三十三条 粗、细集料的粒径规格应按《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生产和使用。为保证取样材料具有代表性,沥青厂应按照《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T0301的方法取粗集料样品。

  粗、细集料质量必须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用于各等级公路的粗集料应水洗,并保持洁净、干燥。<0.075mm颗粒含量不得超过0.3%。

  第三十四条 用于沥青混合料的填料、纤维稳定剂等质量标准按照《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沥青混合料质量标准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

  为保证取样材料具有代表性,应按照《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T0701的方法取沥青混合料样品。

  第三十六条 沥青混合料中使用其他材料作骨料、使用各种添加剂或回收再生旧料等新材料、新工艺的,应根据鉴定和论证结果,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且质量合格、稳定。

第六章 材料组成设计

  第三十七条 沥青厂试验室应按《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对不同类型规格的沥青混合料进行配合比组成设计,经目标配合比设计阶段、生产配合比设计阶段、生产配合比验证阶段后,确定颗粒组成(级配)、配合比、最佳沥青含量(油石比)、马歇尔室内击实标准密度、马歇尔稳定度、流值、孔隙率、理论密度、动稳定度、浸水马歇尔试验、抗压回弹模量等指标及控制范围,列入企业标准,并保持稳定。

  当原材料或工程设计要求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使用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再生混合料,应确定回收料的质量要求和掺配比例。

  对材料组成或参数指标有特殊要求的,应按上述程序明确相应标准和控制范围。

  第三十八条 马歇尔试验配合比设计方法是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的基础方法,如采用其他方法设计沥青混合料,应按《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马歇尔试验及各项配合比设计检验,并报告不同设计方法的试验结果。

  第三十九条 沥青厂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类型规格沥青混合料的企业标准、材料组成设计结果和资料。

第七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四十条 生产调度人员、拌和机操作人员和试验人员应填写工作日志,准确记录本班次发生的各种事件。

  技术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质量控制人员授权,明确对材料组成和沥青用量等进行调整的范围及要求。

  每工作班生产前,拌和机操作人员应对称量系统进行归零校核,并空转10秒进行动态检查,发现异常立即排除。

  第四十一条 沥青厂每天开始生产时,根据温度情况至少前4盘集料应用于提高加热温度,并将干拌的集料废弃,再正式加沥青拌和混合料。

  对因拌和机除尘造成的粉料损失应补充等量的新矿料。

  第四十二条 沥青混合料出厂时应逐车检测沥青混合料的重量和温度,记录出厂时间,签发运料单。测温时宜选用插入式温度计。

  在沥青混合料运料车上取样时,沥青厂必须设置取样台,同时应从不同方向的3个不同高度处取沥青混合料样品。

  第四十三条 使用改性沥青时应随时检查沥青泵、管道、计量器是否受堵,堵塞时应及时清洗。

  第四十四条 应设专人对混合料外观和沥青含量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生产,分析原因,加以解决。

  从拌和机向运料车上装料时,应多次挪动汽车位置,平衡装料,以减少混合料离析。

  第四十五条 运料车的运力应与生产和施工速度相匹配,保证摊铺施工能够连续进行。

  不得超限运输,并对运料车进行保温处理、对混合料进行覆盖,防止降温过快和遗洒。

  第四十六条 试件制作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制作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试件编号、制作日期、配合比和工程名称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沥青混合料出厂检验项目、方法及频率按照《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执行,并满足附表4要求。

  第四十八条 沥青混合料生产质量管理实行出厂检验合格证制度,每一工作班、不同种类、不同配合比的沥青混合料须由试验室签发《沥青混合料出厂检验合格证》(附表5)后方可出厂,并提供给施工单位一份。无《沥青混合料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材料,一律不得出厂和使用。

  混合料出厂前,生产管理人员应对生产过程的稳定性进行确认。由试验人员进行检查、取样、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当沥青含量合格、筛分结果符合要求、实时监测数据稳定时,由试验人员签发《沥青混合料出厂检验合格证》上半部分,混合料运往现场时将盖章的复印件提供给施工单位。

  试验室在马歇尔稳定度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后,出具试验报告。填齐《沥青混合料出厂检验合格证》后半部分,并将原件及所有检验项目的试验报告提供一份给施工单位。

  稳定度、油石比、流值等指标不合格时,沥青厂必须在当天将结果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四十九条 沥青厂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材料质量数据库,按照《常规控制图》(GB/T 4091-2001)等标准,对相同工程同一类型沥青混合料的油石比、矿料级配、稳定度、流值、沥青饱和度、空隙率、矿料间隙率等指标绘制控制图,进行动态质量控制。

  第五十条 沥青混合料出厂后因各种原因退货时应有退货记录,并建立专用退货台帐,内容包括退货原因、退货数量、退货时间及处理结果等。

  对于材料进场、生产和试验检测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应建立合理的再利用和无害处理工艺。

第八章 施工和检查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交通路政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沥青厂的生产管理情况和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不向沥青厂收取费用。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对沥青厂和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在路面面层施工前,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对施工单位选择的沥青厂进行检查,择优选用。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沥青混合料规格和质量要求,根据相应参数进行路面结构设计。

  第五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对沥青混合料生产质量进行监理。在路面面层施工前,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审查沥青厂的管理文件、产品标准和证明材料,进行材料抽检,提出沥青厂家选取意见。对选定的沥青厂,进行配合比、标准密度等验证。施工过程中,随时查验《沥青混合料出厂检验合格证》,按不低于规范及合同规定的频率进行沥青含量、马歇尔稳定度的现场取样抽检,并做好见证试验的见证工作。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对沥青混合料生产质量进行管理。在路面面层开工前,核实沥青厂的管理文件、产品标准和证明材料,选择一个或几个符合要求的沥青厂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经批准选定的沥青厂,施工单位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材料质量要求、质量责任、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并与沥青厂共同制定用料计划、试验段铺筑计划。

  第五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沥青混合料的摊铺、碾压、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提高均匀性,保证施工质量。

  路面面层厚度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值,且合格率须达到90%。

  施工单位与沥青厂应建立交付与验收手续,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到达现场的沥青混合料进行验收,检查《沥青混合料出厂检验合格证》。

  施工过程中,按规范规定频率在现场抽取混合料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自检频率的10%进行沥青含量和马歇尔稳定度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

  施工过程中,对碾压工艺进行严格控制,选用试验室标准密度、最大理论密度和试验路密度中的2种进行检查验收,保证压实质量。

  施工单位每3个工作班进行不少于1次现场取样标准密度验证试验,与沥青厂提供的试验结果一起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作为试验室标准密度。

  沥青面层宜连续施工,避免与可能污染沥青层的其他工序交叉干扰,杜绝施工、运输等造成层间污染。

  第五十六条 使用再生沥青混合料时,应满足《公路沥青路面再生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温拌沥青混合料时,应满足《北京市温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技术指南》的规定。使用废胎胶粉沥青及沥青混合料时,应满足《北京市废胎胶粉沥青及混合料设计施工技术指南》的要求。

  各等级公路的沥青路面在施工前均应铺筑试验段,试验段长度宜为100—200m且应在正线上铺筑。试验段应由有关各方共同参与,及时商定有关事项,明确试验结论。铺筑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就各项试验内容提出完整的试验路施工、检测报告,取得业主或监理的批复。铺筑沥青路面前,施工单位应做好材料、设备检查和技术交底,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除SMA路面外,应选用总质量不小于30t的胶轮压路机进行初压或复压,以提高混合料的密实性。

  冷再生层在加铺上层结构前必须进行养生,养生时间不宜少于7d。需要提前结束养生的,须满足再生层可以取出完整的芯样或再生层含水率低于2%。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应待摊铺层完全自然冷却,混合料表面温度低于50℃后,方可开放交通,需要提早开放交通时,可洒水冷却降低混合料温度。铺筑好的沥青层应严格控制交通,做好保护,保持整洁,不得造成污染,严禁在已铺沥青层上制作水泥砂浆。

  第五十七条 沥青厂对上述质量检查、抽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九章 资料

  第五十八条 沥青厂应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第五十九条 沥青厂应有真实、准确、齐全、完整、有效的生产、技术和质量检验资料,并按规定分类整理、归档、保存。资料存放环境应满足档案管理要求。

  第六十条 质量保证资料应按顺序定期归档,1年不少于2次。归档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竣工验收后不少于2年。

  第六十一条 沥青厂应配置相应的法律法规文件、标准、规范和试验规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沥青混合料的生产和使用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满1个月施行。

  附件1:热拌沥青混合料种类

  附件2:沥青检验项目及所需设备

  附件3:沥青材料进厂检验项目及频率

  附件4:沥青混合料出厂检验项目及频率

  附件5:沥青混合料出厂检验合格证

下载附件
(1)附件1:热拌沥青混合料种类.docx
(2)附件2:沥青检验项目及所需设备.docx
(3)附件3:沥青材料进厂检验项目及频率.docx
(4)附件4:沥青混合料出厂检验项目及频率.docx
(5)附件5:沥青混合料出厂检验合格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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