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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 财办建〔2021〕3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

财办建〔202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要求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加快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提升农产品流通效率,保障市场供应,助力乡村振兴,促进消费升级,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财政部、商务部决定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畅通国内大循环、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遵循“强节点、建链条、优网络”工作思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实施主体开展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着力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强化长期稳定的产销对接机制,加快建设畅通高效、贯通城乡、安全规范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重点抓住跨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干线冷链物流,补齐农产品流通设施短板,打通农产品流通“大动脉”;完善产区“最初一公里”初加工设施设备,提升农贸市场、菜市场“最后一公里”惠民功能,畅通农产品流通“微循环”。

  (二)工作目标。

  通过2年时间,加快形成农商联系更为紧密、产销衔接更为畅通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具体绩效指标如下:

  1.推进农产品市场尤其是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提升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地市级覆盖率。

  2.加快补齐冷链设施短板,提高本地区农产品冷链流通率。

  3.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络,提升农产品零售网点覆盖率。

  4.加强产地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增强农产品产地预冷能力。

  5.强化农产品产销对接机制,增加面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产品销售专档、专区、专柜数量。

  6.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提高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本地区农产品流通规模中的占比。

二、工作内容

  (一)升级改造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交易区和内部道路等公共设施,满足分区、分类经营和批零分离、人车分流要求。完善通风、排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改善环境卫生。加快完善检验检测、产品溯源等设施设备,严把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关。开展信息化和智能化改造,推动实施电子结算,加强买卖双方经营和交易信息登记管理,促进人、车、货可视化、数字化管理。

  (二)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规模适度的预冷、贮藏保鲜等设施,加快节能型冷藏设施应用。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冷链加工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等,增强流通主渠道冷链服务能力。推动农产品冷链技术装备标准化,推广可循环标准化周转箱,促进农产品冷链各环节间有序衔接。

  (三)加强产地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在产地就近建设改造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等设施,配备清洗、分拣、烘干、分级、包装等设备,增强产地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提高产地移动型、共享型商品化处理设施利用率。

  (四)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点。支持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等农产品零售市场实施环境改造,完善分区布局,进一步增强检验检测、冷藏保鲜、产品追溯等便民惠民服务能力,完善供应链末端公益功能。发展智慧农贸市场,支持市场配置智能电子秤、信息化管理等设备设施,对品种、价格、销售量等交易信息统一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市场进行超市化改造。

  (五)强化产销对接长效机制。重点面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生鲜电商等各类农产品流通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实农产品销售专柜、专区、专档,拓宽农产品营销渠道。

三、中央财政支持政策

  (一)支持原则。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做好基础性、公共性工作,发挥其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提高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协同性和运行效率,加快完善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确定支持省份可根据支持内容清单,结合本地实际选择支持方向,应至少支持1家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政府支持并拥有较强控制力,具有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公益功能的农产品市场),并避免支持项目与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项目重复。

  (二)支持对象。确定支持省份可统筹安排使用资金,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对象近3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纳入支持范围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符合以下标准:位于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的重要节点,东部地区年交易额不低于150亿元、年交易量不低于100万吨、至少辐射周边5个省份;中西部省份年交易额不低于80亿元、年交易量不低于50万吨、至少辐射周边3个省份。

  (三)支持标准。对确定支持的省份,按照东、中、西部确定不同的支持标准,资金分两年安排,2021年先行拨付部分资金,2022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通过绩效评价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四)支持方式。各地可采用《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规定的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主体予以支持,鼓励按照“菜单式、全公开、可追溯、问绩效”方式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采用以事后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的“以奖代补”方式。鼓励创新财政政策,支持跨区域联动项目,对在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本地有实体的非法人机构,及在本地注册法人但在周边地区建设实体的机构,可在本地申报项目。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杜绝同一项目重复申报、重复支持。

四、工作程序

  (一)提前下达资金。为增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支出进度,中央财政于2020年四季度通过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提前下达了部分预算。商务部、财政部采取因素法,综合考虑工作基础、既有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初步选择支持省份,安排资金。

  (二)组织地方申报。有意愿省份(包括收到提前下达资金的省份)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于5月20日前报商务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实施方案应按照2年工作周期进行编制,要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有效、责任明晰、数字详实,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本地区农产品供应链发展现状,重点结合拟支持方向,提出需要着力补齐的短板和弱项。二是提出任务内容、资金支持方式和重点、资金管理、工作机构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三是按支持年度明确提出中央财政资金绩效指标(参照附件1),根据支持内容,分类确定不同支持领域可量化的考核评价指标。四是其他需要上报符合实际需要的事项。

  (三)开展竞争性评审。在地方报送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商务部、财政部组织开展评审,以竞争性择优方式确定最终支持省份。此前收到提前下达预算但本次未申报的省份,以及未通过评审进入最终支持范围的省份,将予以清算,收回此前已下达预算。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产品供应链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顶层设计,建立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地方实际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制定详细的实施步骤和时间进度安排,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完善工作推进机制。自2014年起,各地以各种形式接受过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原则上都应纳入本地区农产品流通骨干队伍。2021—2022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更加注重队伍和机制建设,接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当地政府签订协议,明确应急保供、稳定价格、安全环保等公益性职责,增强民生保障能力。同时,各地要按照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求,积极报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相关数据,发挥数据资源在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中决策参考作用。

  (三)严格项目资金监管。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是农产品供应链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本地区有关项目申报、评审、执行、验收、评价等职能,建立健全资金及项目管理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效率。

  (四)切实做好绩效评价。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于每个季度首月10个工作日前将上季度资金拨付及项目进展情况表(见附件2)报商务部、财政部,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工作中期进展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商务部、财政部。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在工作结束后进行综合绩效自评,并于3个月内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财政部将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

  (五)做好宣传总结推广。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进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发现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重点总结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经验成果,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力度,扩大政策效果,推动工作成效由点到面拓展。

  附件:

  1.区域绩效目标表

  2.资金拨付及项目进展情况表

  3.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21年5月10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3

下载附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附件1、2、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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