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的通知 交水明电〔2021〕3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的通知

交水明电〔202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要求,继续强化“人物同防”,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特别是因船员换班、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感染和进口冷链食品以及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造成港口一线人员和登轮人员感染的风险,进一步抓紧抓实抓细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强化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部组织修订形成了《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及时做好宣贯,将《指南》最新要求传达到引航机构、港口企业、船舶代理、船舶燃油供应企业、理货公司等有关企业,进一步加强现场巡查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把保护一线人员措施要求落实到位。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交通运输部

2021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第六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继续强化“人物同防”,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港口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严格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水路传播和扩散,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引航、靠离泊和装卸等作业过程的疫情防控,以及引航员、码头作业人员、国际船舶代理外勤等人员的管理和防护以及船舶修理、第三方检验服务等登轮作业人员的港口通道管理。

二、总体要求

  港口各有关单位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按照依法、精准、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准施策、周密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港口生产、职业健康等工作,关心关爱一线工作人员健康,尽快完成进口冷链食品装卸人员、登临国际航行船舶作业人员等高风险岗位人员疫苗接种,增加防疫经费预算。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港口企业、引航机构等单位健全完善疫情防控工作制度,根据进港船舶挂靠港口、载货情况、船员状况等,确定引航、港口作业和登轮作业风险等级,加强信息共享、物资储备、船岸隔离、通道管理、通风消毒、个人防护、终末消杀、应急处置等工作。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船公司、船代等单位的诚信管理,监督其如实提供船舶、载货以及船员信息,支持引航机构按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对出现疫情的船舶及其船公司的所有经营船舶采取调后引航次序的限制性措施,坚决防范水运口岸疫情输入风险。

三、加强信息报告和登轮通道管理

  (一)及时掌握到港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

  港口企业、引航机构应加强与船舶代理及海关、边检、海事、卫生健康等单位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根据下列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制定相关工作计划。

  1.船舶抵港前14日内挂靠港口、靠离动态等信息。

  2.船员基本情况、身体健康、核酸检测等信息,船舶靠泊期间船员换班、人员上下船、物料交付和人员接触情况等信息。

  3.船舶检疫、船舶防疫措施等信息。

  4.船舶靠泊期间相关密切接触者信息。

  5.生活污水、压载水处理装置运行信息。

  6.冷藏集装箱、散装冷藏货物等信息。

  (二)加强人员和车辆信息管理。

  港口企业对进出港口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核对,加强信息采集,实行闭环管理,中国籍人员凭健康码绿码通行。对经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代理、船舶修理、第三方检验服务等外单位相关人员严格查验7天内核酸阴性结果。对外开放码头,上船船员和境外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行。

  (三)加强信息报送。

  按有关要求,向当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报送疫情防控信息。

  (四)加强港口登轮通道管理。

  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导致人员感染的船舶代理、船舶修理、第三方检验服务等有关单位,14天内限制其人员进入港口特定区域,并报移民边检、海关、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门。

四、规范和严格作业程序

  1.引航机构、港口企业等相关单位在船舶进港作业前,组织召开船前会,研判船舶疫情防控风险,严格“非必要不登轮”措施,严控登轮人员数量,特别是针对散装、件杂货物装卸等需要较多登轮人员作业的船舶,要合理安排班组轮换,明确相关作业人员具体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落实责任人。

  2.港口企业通过船公司、船舶代理等督促船舶做好消毒、通风等相关工作,在港期间安排人员值守,准确记录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上下船事由、联系方式等,确保信息可追溯。配合移民边检等口岸管理部门加强登轮人员的现场管理,强化登轮梯口疫情防控,督促登轮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未按要求进行个人防护的严禁登轮。

  3.严格船舶靠港作业管理。国际航行船舶经海关检疫,并取得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出具船员健康承诺,方可安全稳妥地开展装卸作业。其中,拟由国际航线转为国内航线的船舶,须待船员经核酸检测阴性后,方可在入境港口开展装卸作业。船员须进行核酸检测的国际航行船舶,须待船员经核酸检测阴性后,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装卸人员等有关人员方可上船作业。集装箱班轮因班期原因确需提前上船作业的,上船作业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不得进入船员生活区域和船舶密闭空间,并在船员核酸检测出结果前封闭管理,不得离开港区。

  4.严格落实船岸人员不直接接触等防控措施,认真执行对外开放码头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加强进出港人员、车辆管理和船港界面管理,加强上下船通道管理,严格控制国际航行船舶船岸交流活动,除生产生活必须和紧急情况外,船员不得上岸。

  5.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经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商相关单位准许,开展船员换班、船舶供应、船舶检验以及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等活动时,港口企业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相关人员进出港口、上下船的管理。进出港口的人员和车辆应由船舶代理等相关单位提前通报,严格执行相关人员进港前的体温检测。禁止体温超过37.3℃的人员进入港口,并按照程序上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五、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一)码头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1.作业场所、工作区域入口处配备体温检测设备。根据不同岗位作业风险等级,为作业人员配备口罩、手套、护目镜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指导正确使用。

  2.做好作业人员体温检测和核酸检测。与船员可能发生近距离接触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实施备案管理,并按当地规定定期进行核酸检测。

  3.无特殊情况,码头作业人员不登轮、不与船员直接接触。因工作需要必须与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尽量选择在室外空间,做好个人防护,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4.装卸作业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告示牌、警戒线等隔离措施,原则上禁止船员进入码头作业区域。需要船岸配合时,应当要求船员正确佩戴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采取轮流作业或增加作业间隔等措施,尽量避免码头人员与船员发生直接接触。对确需上岸作业的船员,应进行体温检测。

  5.进口冷藏集装箱拆箱作业中,直接接触冷藏货物的人员应相对固定,实行封闭管理,定期检测体温,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全程穿防护服、佩戴口罩以及防护手套、防护面罩等用品,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7天内至少进行1次核酸检测,发生疫情地区按当地规定加大检测频率。冷藏货物检测出现阳性的,装卸人员应立即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并实行封闭管理,解除封闭前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核酸检测。

  6.尽量利用电话、微信、网络视频等方式沟通联系和部署工作,减少作业人员聚集。

  (二)引航员防护要求。

  引航机构优先安排已接种新冠疫苗的引航员引领国际航行船舶,安排已接种新冠疫苗的引航员引领中高风险船舶。

  1.引航机构加强防疫物资储备和供应,加大医用防护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红外线测温仪和消毒液等防疫物资配备力度,建立防疫物资供应制度。加强引航员健康状况监测,建立每日健康状况报告制度。

  2.引航员、接送车辆、引航船艇相对固定,实施闭环管理,加强体温监测,并按当地要求定期对引航员进行核酸检测(7天内至少进行1次)。引领中高风险船舶的引航员应着防护服等用品登轮,并实行封闭管理。引领船舶上有核酸检测阳性船员的,引航员应立即进行核酸检测,并实行封闭管理,解除封闭前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核酸检测。

  3.船舶引航过程中,引航员应按照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导意见,根据船舶风险等级确定防护等级,全程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4.登离船时,应尽量选择室外通道,避开船员生活区域。

  5.引航期间,应通知船方控制驾驶台人数,加强驾驶台通风,减少与船员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使用专门的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避免与船员交叉使用通讯设备。

  6.除长江引航员外,原则上不在船上就餐,应尽量避免在船上如厕、休息。

  7.引航员下船后须按照规定采取消毒措施,一次性防护用品等废弃物品按照规定集中处理。

  8.接送引航员的司机、交通船艇船员应正确佩戴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定期进行核酸检测。

  (三)通过码头登轮的港口企业、国际船舶代理、船舶燃油供应企业等单位登轮人员防护要求。

  港口企业、国际船舶代理、船舶燃油供应企业、通过码头登轮的修船企业、第三方检验机构等单位优先安排已接种新冠肺炎疫苗的人员登轮,安排已接种新冠肺炎疫苗的人员登临高风险船舶。

  1.登轮人员应佩戴口罩、手套、护目镜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直接接触进口散装冷藏货物的登轮作业人员要全程穿防护服、佩戴口罩、防护手套、防护面罩等防护用品,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同时要合理安排轮班作业时间,避免长时间作业造成口罩以及面罩结冰,影响防护效果。

  2.登轮人员禁止进入船员生活区域,并减少与船员接触。确需与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应尽量选择在室外空间,做好个人防护,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与中高风险船舶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应着防护服等用品。

  3.登轮人员原则上不在船上用餐,并尽量避免在船如厕、休息,相关工作完成后,尽快离船。

  4.登轮人员下船后须按照规定采取消毒措施,一次性防护用品等废弃物品按照规定集中处理。

  5.登临国际航行船舶人员应相对固定并定期检测体温,7天内至少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直接接触进口散装冷藏货物的人员应相对固定并定期检测体温,7天内至少开展1次核酸检测,进行封闭管理。冷藏货物检测出现阳性的,装卸人员应立即进行核酸检测,并实行封闭管理,解除封闭前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核酸检测。

  港口企业、引航机构、船舶代理公司、通过码头登轮的修船企业和第三方检验机构等单位要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直接接触散装冷藏货物的作业人员、与船员近距离接触人员、引航员、船代外勤、修船工人等登轮人员正确穿脱防护服进行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关键防护措施到位。

  已接种新冠肺炎疫苗的码头作业人员、引航员、船舶代理、修船企业等高风险岗位人员,定期核酸检测时间按照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环境卫生防护工作

  加强防护用品、消杀用品、设备设施等防控物资配备,优先保障防护装备,优先保障人力投入。按照高风险地区防护标准做好一线工作人员疫情防护装备的采购、配置、使用工作,做到储备、配发、使用到位。防疫物资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口罩、医用高级别防护口罩、防护服、防护眼镜或防护面屏、消毒液(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浓度75%酒精,二者不得混存混用)、消毒洗手液、消毒纸巾、一次性手套、橡胶手套、温度计、红外测温仪、应急交通车、应急药品等。

  (一)通风和环境卫生要求。

  1.加强环境通风。接待大厅、候工室、食堂、会议室、办公区等空间区域配置酒精、免洗手消毒剂等用品,定时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通风频率每日不少于5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2.正确使用空调。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空调,应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未使用空调时应关闭回风通道。

  3.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及时清扫转运垃圾。

  4.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国际航行船舶生活垃圾的转运和处理。

  (二)清洁消毒管控。

  1.接送员工的车辆和船艇应每次进行消毒。

  2.对经常接触的物体表面(接待窗口、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等),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3.人员聚集区(接待大厅、候工室、会议室、办公区、集体宿舍等)每天清洁消毒不少于3次,电梯间、卫生间等场所不少于6次。消毒作业尽量避开作业时间。使用含氯消毒液(使用84消毒液按不低于1:50的比例配比)喷洒,喷洒含氯消毒液每立方米保证不少于30mL,或使用浓度不低于75%的酒精消毒液擦拭相关设备和多人触碰区域。切勿将含氯消毒液和酒精消毒液混用。加大对进口冷链食品装卸工人封闭场所和集中居住、用餐、休息区域的消杀频次。

  4.喷洒消毒液期间,喷洒区域要保证相对密闭,以达到消毒效果,喷洒消毒液20分钟后,安排人员开窗通风,至少10分钟后,空间区域恢复正常使用。

  5.加强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定期对其进行消毒处理。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6.使用过的一次性防护用品应集中收集处置,冷链作业等高风险人员重复使用的防护用品应统一收集并进行规范消毒处理。

  (三)卫生防护要求。

  1.入场通道处设置非接触式体温检测点1~2个,尽量减少出入口或者保持单向进出。检查工作人员尽量与被检查对象保持1米以上距离,穿工作服、佩戴防护口罩、一次性手套或橡胶手套,有条件的可佩戴防护眼镜或防护面屏。

  2.需入场作业的劳务单位人员、来访人员、商务人员等应提前预约,通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人员持7天内核酸阴性结果。接待外来人员双方均需佩戴防护口罩,避免握手、拥抱等肢体接触,及时洗手。

  3.人员聚集区采取间隔、分隔措施,保持合理距离。

  4.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开会,尽量减少现场会议。参会人员佩戴防护口罩,间隔1米以上,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会议时间过长时,保持开窗通风;会议结束后,对场地、家具、茶具用品进行消毒。

  5.食堂采用分餐制,避免人员聚集。食堂每餐前后各消毒1次。所有人员佩戴防护口罩,尽量减少接触公共物品和部位。勤洗手,没有清水时,可使用含酒精消毒产品(如75%酒精溶液)清洁双手。

  6.使用消毒湿巾擦拭门把手、电话、键盘、鼠标、办公文具等。

  7.明火作业场所禁用酒精喷洒、擦拭作业设备,禁用酒精对手、鞋、衣服消毒处理,推荐使用其他消毒液、消毒纸巾进行消毒处理。

  8.危险货物作业,应注意穿戴防护服可能产生的静电危害,进入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必须进行静电消除作业程序。

  9.根据海关要求,按规定做好车辆场地消杀、人员管控等工作,配合海关进行进口冷藏货物和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检疫的港口作业人员应相对固定并按规定进行集中管理,并全程正确穿戴防护服、护目镜、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同时,要按照海关和当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规定定期进行核酸检测。

  10.港口客运站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印发的最新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相关要求做好有关防控工作。

  进口冷链食品港口作业还需按照《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45号)、《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292号)等有关要求做好防控和消毒工作。

  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港口作业还需按照《关于印发进口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工作指南>的通知》(交运明电〔2021〕292号)等有关要求做好防控和消毒工作。

七、做好应急处置

  1.引航机构、港口企业等单位应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与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和当地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

  2.船员有发烧、咳嗽等异常情况的,登轮引航员要采取穿戴防护服、防护镜、医用高级别防护口罩、手套等严格的防护措施,并要求船舶采取通风消毒、所有船员佩戴高级别防护口罩、人员隔离等防控措施,必要时可安排专业人员现场指导引航员穿脱防护服和消毒工作。港口企业采取严格的船岸隔离措施,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处置,并做好本单位密切接触人员的排查、隔离等相关工作。

  3.当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人员呕吐时,应当立即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加足量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或有效的消毒干巾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消毒。清除呕吐物后,再使用含氯消毒剂进行物体表面消毒处理。

  4.疑似感染人员隔离后,立即安排消毒人员对其可能污染的临时留观室等区域进行全面消毒。用于疑似感染人员转运的船艇、车辆,应在转运完成后进行全面消毒。

  5.登轮作业船舶发生船员确诊感染的,引航机构、港口企业要立即向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通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人员集中隔离、核酸检测和流调工作。同时,及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文件的通知 京交法发 〔2023〕 17号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第7号 
  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8月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意见 交公路发〔2023〕132号 
  门头沟区2023年春节期间邮政快递、线上外卖企业员工留京在岗工作补贴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无人配送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科发〔2023〕2号 
  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典型案例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核定单位通勤班车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有关服务事项的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 京交综治发〔2023〕2号 
  2022年邮政行业发展统计公报解读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民用机场母婴室规划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指南 

 关键字
  港口  一线  人员  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  工作  指南
  交通运输部  交水明电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的通知 交运明电〔2022〕31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一版)》的通知 交水明电〔2022〕31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二版)》的通知 交水明电〔2022〕34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七版)》的通知 交运明电〔2022〕343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派遣支援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医务人员生活保障的通知 国卫办财务发〔2020〕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交运明电〔2021〕19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七版)》的通知 交水明电〔2021〕188号

 《外卖配送和快递从业人员新冠肺炎疫情健康防护指南》编写说明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抽样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各单位保洁、保安、物业、食堂、维修维护等后勤物业工作人员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通知

 《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的通知 交水明电〔2020〕29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五版)》的通知 交水明电〔2021〕3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的通知 交水明电〔2021〕31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