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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1〕10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1〕10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各区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车辆管理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城市运行局,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现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1年4月28日

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落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记分制管理对象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依法同时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记分制管理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车管所依法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记分制管理。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记分进行汇总,并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将汇总后的记分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备。当机构被记分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记分值,依法应责令整改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整改。

  (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管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分,并以“谁记分、谁复查”为原则,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其整改后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以下简述为“复查确认”,整改后符合相关要求即为通过复查确认,否则为未通过)。

  (四)记分制管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细化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评价标准,制定记分体系。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记分总分值为当年历次记分的累计值,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

  (五)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不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责任。

二、记分标准

  (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12分

  1.市场监管部门管理要求: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2)被依法责令整改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2.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

  (3)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4)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的;

  (5)擅自修改与检测结果相关的机动车参数或人为干扰取样管路和检测设备的;

  (6)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因人为因素导致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真的;

  (7)新车登记时,检验机构未逐项核对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或录入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错误,使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京上牌的;

  (8)被依法责令整改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3.公安交管部门管理要求:

  (9)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

  (10)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因人为因素导致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真的;

  (11)擅自减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的;

  (12)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的;

  (13)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的;

  (14)对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相应登记或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

  (15)被依法责令整改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6分

  1.市场监管部门管理要求:

  (16)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17)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18)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19)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

  (20)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2.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

  (21)分析仪连接与检测无关的设施的;

  (22)监控设施未随检测设备正常开启的;

  (23)分析仪未按要求进行封闭,车辆检测过程中有工作人员进入设备间,且未有正当理由的;

  (24)检测过程中人为调整视频监控摄像头位置的;

  (25)首次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车辆经维修后,复检时未采用首次环保检验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

  (26)对具备远程排放管理功能的车辆,未核查联网状态或者联网状态不正常,通过年检的;

  (27)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未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

  (28)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3.公安交管部门管理要求:

  (29)检验过程未在检验监管系统视频监控区域内进行的;

  (30)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31)擅自增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的;

  (32)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机动车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3分

  1.市场监管部门要求:

  (33)检验检测报告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34)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的;

  (35)未按规定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的;

  (3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2.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

  (37)未按规范要求对检测纸质或检测视频录像、照片等电子档案进行归档的;纸质或电子档案在保存期内丢失、损毁的;

  (38)能够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使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的;

  (39)对未接受处理的路检超标车辆直接进行年检的;

  (40)车辆在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数据存在异常,且检测机构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41)汽油车辆在双怠速检测过程中,车辆转速无法区分高怠速和怠速状态的;

  (42)自由加速法检测的柴油车辆,转速明显低于额定转速的;

  (43)加载减速法检测的柴油车辆,车辆速度明显低于70KM/H;

  (44)检测报告中环境参数和车辆基本信息有误,会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的;

  (四)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2分

  1.市场监管部门管理要求:

  (45)检验检测报告未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的;

  2.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

  (46)检测设备计算机不能专机专用的,安装除操作系统、检测软件、杀毒软件以外其他软件的;或是从事环保检验以外工作的;

  (47)未按要求每日在检测前做泄露检查的;

  (48)设备管路连接状态发生改变后,未再对检测设备进行泄露检查的;

  (49)视频监控摄像头位置不合理,经执法人员指出后,仍不进行调整的;

  (50)汽油车检测线均未配备“Y”型取样探头,或检测独立双排气管车辆时未按规定使用“Y”型取样探头的;

  (51)汽油车检测线取样管插入排气管少于400mm,且未加排气延长管的;

  (52)柴油车检测线取样管插入排气管少于400mm的;

  (53)柴油车采取加载减速烟度法测量烟度时,不测量发动机转速的;

  (54)未按标准要求上传设备标定记录或者记录有错误的;

  (55)标准要求应当测量车辆转速而未测量的,或者转速结果为零的;

  3.公安交管部门管理要求:

  (5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不规范的;

  (57)安全装置检验项目不合格机动车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1分

  1.市场监管部门管理要求:

  (58)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59)未公开自我声明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或者未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统计数据等信息的;

  2.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

  (60)未按规范要求,填写检测设备运行记录的;

  (61)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未以本人实名登陆权限使用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的;

  (62)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柴油车辆时,车辆未选择正确档位的;

  (63)未按规范要求,将车辆信息和车主信息完整、准确录入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的;

  (64)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已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发放环保信息服务卡,或者发放与车辆排放标准不符的环保信息服务卡,引起车主投诉的;

  3.公安交管部门管理要求:

  (65)检验项目不满足检验监管要求的。

三、记分方式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环保驻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发现并查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填写《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问题确认单》(以下简称《问题确认单》)并记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填写《问题确认单》。

  (二)《问题确认单》一式三份,由执法人员和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公章。一份由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档,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一份交市级主管部门。

四、管理措施

  (一)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

  (二)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超过11分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检验业务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责令整改情况报给实施记分的部门和市市场监管局。

  (三)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后,应向对其实施记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由多个部门实施记分的,应向多个部门分别提交),由实施记分的部门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确认。同一机构被多个监管部门记分并被责令整改的,在取得所有实施记分部门复查确认通过的结果后,方可视为整改完成,否则按整改未完成处理,应继续整改。实施记分的部门应于复查后5日内将复查确认结果书面通报至责令该机构整改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复查确认结果应有是否通过的明确表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上述复查确认结果依法进行后续处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毕并通过所有实施记分部门复查确认,恢复检验业务后,原记分清零,重新开始记分。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信息的登记、留存、上报、通报等工作。

  (二)各区生态环境局及车管所应在《问题确认单》生成后3日内将《问题确认单》及记分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各区生态环境局同时将《问题确认单》及记分书面报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机构的总体记分汇总情况及上月变化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

  (三)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实施记分的,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应在《问题确认单》生成后3日内将《问题确认单》及记分情况通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下发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汇总。

  (四)本办法所规定的时限均为工作日。

  (五)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问题确认单(市场监管)

  附件2: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问题确认单(生态环境)

  附件3: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问题确认单(公安交管)

下载附件
(1)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问题确认单(市场监管).doc
(2)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问题确认单(生态环境).doc
(3)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问题确认单(公安交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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