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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5〕4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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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5〕42号 交通部: 你部《关于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交海发〔2005〕1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交通部牵头的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交通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民航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气象局 海洋局 总参谋部 海军 空军 武警部队 为切实加强对全国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快速反应、团结协作、防救结合的工作格局,提高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研究全国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讨论解决海上搜救工作和船舶污染处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行动;指导、监督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研究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搜救活动中的职责。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气象局、海洋局、总参谋部、海军、空军、武警部队共1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交通部为牵头单位。交通部部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是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工作组,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召集联络员工作组会议。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时,可请国务院领导同志主持召开会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五、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组职责、工作规则 联络员工作组负责分析全国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做好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的对策建议;完成联席会议交办事项。 联络员工作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要求,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召开联络员工作组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单位落实。 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张春贤 交通部部长 成 员:徐祖远 交通部副部长 孟宏伟 公安部副部长 牛 盾 农业部副部长 王陇德 卫生部副部长 盛光祖 海关总署副署长 王昌顺 民航总局副局长 梁嘉琨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许小峰 气象局副局长 张宏声 海洋局副局长 许纪文 总参作战部副部长 孙建国 海军副参谋长 赵忠新 空军副参谋长 刘红军 武警部队副参谋长 刘功臣 交通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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