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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5〕102 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5〕102 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建立全国城市出租汽车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的请示》(建城〔2005〕2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建设部牵头的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对出租汽车行业现状进行深入调研,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向国务院提出综合治理的对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研究制订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指导、督促、检查各地清理整顿工作,并向国务院报告。通报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纠风办、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等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建设部为牵头单位。建设部部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建设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建设部部长召集。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出租汽车行业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及时处理清理整顿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建设部牵头负责联席会议的全面工作,并承担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牵头负责督促地方严格出租汽车市场准入、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打击非法运营等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验收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

  (二)交通部负责督促地方严格出租汽车市场准入、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打击非法运营、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等工作。参与验收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

  (三)财政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委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参与督促地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参与验收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

  (四)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财政部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标准,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指导各地适时调整出租汽车价格。参与督促地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参与验收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

  (五)公安部负责督促地方打击盗抢出租汽车、抢劫司机财物、非法营运黑恶势力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地方规范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交通秩序。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

  (六)监察部(纠风办)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监管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严重侵害出租汽车企业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七)劳动保障部负责督促地方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用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八)工商总局依法组织对出租汽车行业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与监管,参与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联席会议的会务组织,会议纪要和简报的编写,以及有关文件印发工作;督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协调处理清理整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联络工作;承担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的统计、测算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事项。

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汪光焘 建设部部长

  成 员: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冯正霖 交通部副部长

  王 军 财政部副部长

  张 平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屈万祥 监察部副部长、纠风办副主任

  华福周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钟攸平 工商总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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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
  出租汽车行业
  国务院  国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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