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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细则》的通知 京交公建发〔2022〕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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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细则》的通知 京交公建发〔2022〕12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市交通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2年8月5日 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公路工程新、改(扩)建项目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有关沿线设施等专业。 第三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通委”)负责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人、投标人等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投标资料进行备案管理; (二)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三)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作出处理; (四)依法查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减成本、减环节、减时限”的原则,推进招投标信息化,加强公开透明度和市场开放度。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简称“交易平台”)开展交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招标计划发布、招标公告发布、获取招标文件、投标担保缴退、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签订及变更等环节实行线上办理。 交易平台负责对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授权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的,须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权限报请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及北京市指定的法定媒介上,发布招标计划、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非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资格和能力、信用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计划应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公布,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招标计划应当载明拟招标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投资估算、招标内容或范围、预计开始进行招标的时间等内容。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同时在市交通委网站同步公开。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计划、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计划;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四)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五)接收投标文件,第一次公开开标,解密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与详细评审,初步评审包括形式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需要时,招标人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及市交通委有关规定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 (七)第二次公开开标,对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解密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八)评标委员会进行报价文件评审,完成评标,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确定中标人; (十一)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公告中标结果;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计划;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 (四)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需要时,招标人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及市交通委有关规定协助资格审查委员会开展资格审查工作; (六)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原因和依据;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编制招标文件; (八)发布招标文件; (九)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十)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一)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需要时,招标人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及市交通委有关规定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 (十二)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三)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公告中标结果; (十六)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七)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七)项进行。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3个工作日前,向市交通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证明材料; (二)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市交通委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上传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同时在市交通委网站同步公开。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涉及到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人应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办理项目入场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关键内容,以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结果在资格预审、招标及评标过程中的应用情况。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扬尘污染综合管控、农民工工资管理的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路工程的施工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规模化、标准化施工的原则进行划分。 公路工程的施工工期,应当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工期,根据工程规模、建设难度、地形地质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资格条件审核确认的依据和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对于规模较小且技术难度较低的工程,经论证可不对施工标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和监理标投标人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提出要求,并且可允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信用修复且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投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企业规模、营业范围等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 (二)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四)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五)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六)除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限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投标活动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外,招标人以其他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无关的处罚通报为依据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设置取消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施工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相对应部分的金额,监理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相对应部分的金额。招标人应当进行最高投标限价与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或者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仅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改进投标担保方式,推广使用电子保函作为保证金递交形式,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 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以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出具的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或提交保证金。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或者里程较长的其他等级公路工程项目施工,鼓励采用随机分配投标标段的方式进行招标。 主体工程施工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划分为路基桥涵、特大桥梁、长大隧道、路面工程等类别;附属工程施工可划分为交通安全设施、绿化、机电、房建工程等类别。采用随机分配投标标段方式招标时,各类工程应当包括两个以上标段。 投标人仅需编制一份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适用于所投类别工程内所有标段,并针对该类别工程内所有标段分别编制报价文件。 采用随机分配投标标段方式进行招标的,开标时,招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投标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标段,并根据确定的结果分别对各标段进行开标,投标人未抽中标段的投标文件将不予解密开启。 第二十四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分类别资格预审。工程类别划分的原则同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采用分类别资格预审方式招标时,招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首先划分工程类别,施工标段包含在各类别中。申请人可根据其信用评价等级,按资格预审文件中各工程类别设定的资质和业绩等要求,对不同工程类别而不是对具体标段提出申请,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具体标段在开标前随机分配。招标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分类别进行审查。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按照对应的工程类别,依据在该类别中申请标段的数量,获取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并编制适用于该工程类别所有标段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投标人还应编制该类别所有标段的报价文件。 采用随机分配投标标段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在接收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随机分配标段,未能分配标段的投标文件不予解密开启,仅对已分配标段的投标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系统中可查询的信息,招标人不得另行要求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当及时核查并更新上述公开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由于信息填报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等问题所导致的可能被否决其投标的后果。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计划中无须填报具体分包单位,中标人应当按照《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交路建发〔2017〕431号)实施分包工作。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现场开标的开标地点应当在交易平台预约的开标场所,线上远程方式开标的需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解密开启;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当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所有投标人应当按时参加第一信封开标,并按要求对文件解密。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的投标人,视为默认开标结果,对开标过程无异议,招标人不得以投标人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为由,取消投标人的中标权利。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 第一步骤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开标,对第二信封不予开启; 第二步骤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对其第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未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对其第二信封不予开启。 第三十一条 在开标现场,宣读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后,当场计算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结果发生变化,但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的除外。 对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鼓励招标人随机确定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招标人可根据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标准电子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基准价的各类计算方法并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采用的计算方法。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保密制度。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回避的单位名称,由招标人负责统计并录入相应系统。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二)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三)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四)通过相关网站对各类注册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件进行查询核实; (五)摘列出投标文件中发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所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情形; (六)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表进行复核,统计汇总;对评标过程资料进行整理。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评标委员会不得以协助评标过程中未发现投标文件中存有偏差或协助评标工作存在疏忽为由规避评标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并遵守《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相关规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对于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评标委员会应依法判定其属于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投标文件中非关键内容的文字错误、遗漏等,不得作为重大偏差并因此否决投标。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 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涉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建议书等主观评分内容的评审,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完成,不得协商评分。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交易平台指定的网络设备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应当配合评标委员会完成以上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的澄清和说明工作。 第三十七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通知市交通委行政监督人员现场或远程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并同步在市交通委网站上公开,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且公示期最后一天应当为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六)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公示截止日到期后,若无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招标人已作出答复的,招标人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条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可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合同谈判的内容仅限于招标文件约定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涉及投标标的、投标价格、质量目标、履行期限等。 第四十一条 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而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补充对该项工作的情况说明。 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的,应当向市交通委提出申请,说明重新招标的理由。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中标结果,并同步在市交通委网站上公开,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第四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交通委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及公告情况; (六)招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 (七)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 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规定在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上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环保、农民工工资、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主要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主要人员不得更换。 市交通委定期组织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人单位以及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交通委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含补遗书、答疑文件)进行随机抽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抽查比例不少于30%。对招投标关键环节和载体进行随机检查,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督。 第四十七条 市交通委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要求,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在招标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串通投标、低价抢标、暗箱操作、地方保护和投标人履约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与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保;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上传递交;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八条 市交通委负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招标人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 根据《北京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奖惩办法》(京交路法制发〔2011〕163号),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得分应当符合《北京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奖惩办法》(京交路法制发〔2011〕163号)有关规定,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九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京交公建发〔2021〕7号),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第五十条 依托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做好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交通运输部、北京市相关招标投标规定的,市交通委将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查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限制其在本市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十一条 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自主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投诉,执行《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试行)》(京交公建发〔2020〕1号)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细则》(京交路建发〔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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