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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九版)的通知 交公路明电〔2022〕33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九版)的通知

交公路明电〔2022〕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12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执行好《通知》要求,指导各地进一步优化完善防控措施,更加科学精准做好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及时对《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八版)进行了修订,落实“不再对跨地区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等要求,细化了服务区和收费站风险区域划分范围,增加了推动公路防疫检查点应撤尽撤等内容。

  现将《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九版)印发给你们。请指导本地区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执行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报部。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第九版)

一、总体防控要求

  1.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高效统筹公路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疫情应急处置相结合,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分类分级制定防控方案及应急预案,备足防疫物资,做好应急演练,加强值班值守,及时报送信息,科学精准做好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通过公路交通传播扩散。

  2.保障公路交通正常运行。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严禁擅自关停关闭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确保公路交通网络畅通。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因出现确诊等情况,要积极配合当地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按功能区或独栋建筑、收费亭等为单位划定高风险区,不得随意扩大到整个服务区或收费站,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临时封控,保持服务区或收费站的正常运转。

  3.规范服务区和收费站管理。确需关停关闭服务区和收费站部分区域的,要提前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要保证服务区加油、如厕等基本功能正常运转。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完成人员隔离、快速处置、终末消毒等工作,经属地联防联控机制验收合格后,迅速恢复正常运行,实现快封快解。

  4.推动公路防疫检查点应撤尽撤。配合有关部门按程序推动撤销(撤并)公路防疫检查点,拆除影响行车安全的防疫检查设施。未按法律规定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拦截车辆,限制跨区域车辆和人员流动,确保公路交通网络畅通。

  5.优化核酸检测服务。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保留必要的核酸采样点或抗原检测点,为有核酸检测需求的司乘人员提供基本服务。

  6.严格落实人员、物品、环境“三同防”要求。坚决阻断五类病毒传播途径:公共接触部位随时消毒,阻断公共接触物交叉传播;在流水条件下按照“七步法”勤洗手,阻断手的传播;关键岗位员工在必要时可佩戴护目镜、防护镜,阻断眼、口鼻传播;接触钱款、票据员工佩戴手套并随时洗手消毒,阻断钱款、票据传播;全员佩戴口罩,全力避免人员聚集,公共场所开窗通风,阻断飞沫传播。

  7.加强培训宣传。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政策培训和技术培训共推进,加强对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各类人员的培训,做到全员覆盖,应知尽知、应会尽会。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和措施的宣传,引导司乘人员提高防护意识,自觉遵守防控规定,切实保持戴口罩、勤洗手、“1米线”等良好卫生习惯,合理安排出行。

  8.加强疫情应急处置。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修订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细化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建立人员应急调配替换机制,发生疫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终末消毒,紧急调配轮岗备勤人员进行替换,确保服务区和收费站正常运行。

  9.健全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服务区和收费站运行、公路拥堵缓行、通行服务保障等情况的监测和明察暗访,发现薄弱环节,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及时整改。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二、公路服务区室外

  10.加强入区引导。通过提前发布信息等措施,引导车辆向沿线非繁忙或拥挤服务区均衡分流,适当控制客流量较大服务区的入区车辆和人员数量,提高防疫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

  11.加强车辆停放管理。优化交通标线,引导车辆分区有序停放、司乘人员便捷通行,减少交叉流动。通过优化停车位布局、设置潮汐车位等方式,合理增加货车停车位,提升货车停放服务能力。有条件的服务区,可设置车辆停放和司乘人员休息专区,为体温高于37.3℃或有呕吐、乏力、腹泻等症状的司乘人员提供如厕、休息等服务。

  12.强化加油服务保障。尽量减少自助加油服务,避免司乘人员下车走动,做到“快加快走”。

  13.加强场区保洁管理。严格落实垃圾分类要求,设置废弃口罩专用回收箱,确保各类垃圾分类管理、定点存放、及时清运,保持垃圾暂存地周围清洁。

  14.加强公共场区消毒。安排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场区消毒。每日定时对宿舍楼、办公楼、餐厅、厨房等区域喷洒消毒液,做到每日通风换气,营造干净卫生站区环境。

三、公路服务区室内

  15.优化综合楼进出管理。分别设置出、入口(通道)。在入口(通道)位置安排专人,开展体温检测,查验佩戴口罩。鼓励采用智能化设备,实现全天候体温检测。对体温异常或未佩戴口罩的,拒绝其进入综合楼内部。同时,加强政策解释和耐心劝导,争取司乘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筑牢群防群控基础。

  16.科学调整综合楼功能区块。优化综合楼内部客流线路组织,保障旅客在各功能区“好进快出”,并避免人员交叉流动。有条件的应将公共卫生间和餐厅、便利店等经营区域分离设置,减少人员聚集。公共卫生间独立于综合楼设置的,要加强通风和消毒,司乘人员通过体温测量、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公共卫生间应配足洗手液,保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有条件的可在咨询台、收款台等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等设备。

  17.加强室内防控管理。合理控制进入综合楼内人员数量,优化服务措施,减少排队等候时间,设置“1米线”,提醒司乘人员正确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加密室内通风换气频次,首选自然通风,也可采用机械排风。使用集中空调,应保障新风口和排风口保持一定距离,保持新风口清洁,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加强对冷凝水、冷却水等卫生管理。定期对公共用品和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对扶手、门把手等重点部位,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18.加强食品外包装消毒。对肉类等冷链食品外包装,严格采用有效的低温消毒方法进行消毒处理,并定期对消毒措施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对其他货物外包装,根据消毒对象的特点,选择安全有效方式进行预防性消毒,同时做好消毒工作记录和质量控制。直接接触冷链货物的人员,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并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等动作。

  19.严格食品采购和加工。坚持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保证来源可追溯。生熟要分开加工和存放。处理生肉、生水产品等食品,应避免交叉污染。加工肉、水产品等食物时要煮熟烧透,尽量不提供生的水产品。

  20.鼓励采用扫码支付。推荐顾客采用非接触扫码付费,收取现金时要做好防护及消毒。有条件的可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提供口罩等防护物资自助设备,方便司乘人员购买使用。

四、公路收费站

  21.加强通行介质管理。安排专人对回收和库存的通行介质,以可用于表面消毒的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消毒,或采用经验证安全有效的物理消毒方法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方法,确保通行介质安全卫生。收费人员在收发环节,应按要求佩戴口罩和手套等防护用品,确保通行介质规范卫生收发。

  22.强化收费车道现场防控。根据流量及时增开车道,实现“快收快走”,尽量避免司乘人员下车走动。做好现场人员防护、设备消毒等工作。有条件的,可设置非接触式智能化收费设施。

  23.加强电子不停车收费宣传和服务。进一步强化宣传,优化ETC发行和使用服务,引导公众安装使用ETC,减少车辆停靠时间,尽可能减少通行介质使用,杜绝疫情传播风险。

五、内部防控管理

  24.加强员工上岗管理。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统一纳入“白名单”管理,做好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凭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可正常上班。检出阳性时,精准判定密切接触者,工作场所不采取临时封控,同工作场所人员不进行大范围隔离。同时,落实“体温三测”(全员必测、岗前必测、岗中监测)和“四不上岗”(感染者管控措施解除前不得上岗、未按规定健康监测不得上岗、体温检测不合格不得上岗、未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不得上岗)要求,杜绝员工带病上岗。高风险岗位员工要减少与社会面接触,尽可能“两点一线”工作,必要时可实行闭环管理、倒班运行。

  25优化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响应国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政策,无接种禁忌的一线员工应做到“应接尽接”,加强接种后个人防护。高风险岗位员工及与其有接触的员工原则是每周开展2次核酸检测,其他人员愿检尽检。

  26.加强员工就餐管理。保持安全距离,减少餐间交流。鼓励以错峰、打包方式就餐,尽量使用一次性餐具,重复使用的餐具应确保“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

  27.加强防控物资储备。保障口罩、消毒剂、洗手液、非接触式温度计以及必要情况下使用的专业防护服等防护物资储备充足,满足正常工作需要。

  附件下载:

  附件1-2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文件的通知 京交法发 〔2023〕 17号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第7号 
  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8月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意见 交公路发〔2023〕132号 
  门头沟区2023年春节期间邮政快递、线上外卖企业员工留京在岗工作补贴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无人配送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科发〔2023〕2号 
  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典型案例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核定单位通勤班车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有关服务事项的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 京交综治发〔2023〕2号 
  2022年邮政行业发展统计公报解读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民用机场母婴室规划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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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公路服务区无障碍环境建设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明电〔2021〕4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交公路明电〔2021〕30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公路服务区“厕所革命”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交办公路函〔2021〕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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